2013-03-23 16:55:23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3.22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應注意事項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免費稅務諮詢
TEL:(04)2317-7317 0982-920778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
101年每人每年可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為104,000。
●應檢附證明文件:列舉殘障特別扣除額時,必須要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的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是專科醫師出具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
所謂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的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國外證明文件:長期居住國外之外僑或外籍人士,未依我國相關法令規定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或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僅提示國外醫生診斷證明書,則不得申報減除殘障特別扣除額。應檢附我國社政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才可列報扣除。
●當年度未取得身心障礙手冊:納稅義務人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度尚未取得扶養親屬身心障礙手冊,惟如能提出其列報年度就醫狀況的診斷證明,並與嗣後申請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所載鑑定內容相符,仍可核實認列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重大傷病卡:中央健保局核發之「重大傷病卡」並非身心障礙手冊,不得列報扣除。
(悄悄話)
2014-03-28 16:3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