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4.12【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新增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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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12【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新增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除了原先5項特別扣除額外,今年新增1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別忘了申報該項特別扣除額。
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之扣除金額者。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可申報扣除之特別扣除額,除了「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外」,納稅義務人如有5歲以下之子女且申報扶養,如減除該「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未達20%,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未達20﹪,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未超過600萬元之扣除金額者,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才適用,超過5歲之子女或扶養親屬非為子女(如其他親屬或孫子女)並不適用本項扣除,所以家中有5歲以下之子女,如符合申報扣除條件,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別忘了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