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8 00:01:44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3.27本(102)年3月27日上午10點03分中部地區發生芮氏規模6.1強震,注意災害損失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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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上午10點03分中部地區發生芮氏規模6.1強震,震央位於南投縣仁愛鄉,全台民眾皆感受明顯搖晃,提醒民眾注意自身安全,及後續餘震可能會帶來之災害損失。

納稅義務人如因地震造成災害損失,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經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或派員勘查後,據以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