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08 00:53:11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2.27中央健康保險局追扣或補付醫療院所收入如屬95年度以後(含95年度)部分,無須再減除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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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頒訂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有關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下稱健保收入),自95年度起,改以醫療院所每年經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健保局)核定之服務點數,按每點0.78元計算其成本費用;因健保局追扣或補付醫療款與核定點數無涉,純屬總額點值結算後與原核算點值之差異所造成,故該追扣或補付收入如屬95年度以後(含95年度)部分,無須再減除必要費用。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A君執業之診所98年度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經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執行業務收入1,854,261元,並依財政部頒訂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核定執行業務所得394,566元。A君復查主張健保局98年度補付97年度之收入105,511元,已包含於98年度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內,應以該補付金額依年度平均點值換算之點數計算必要費用云云。經國稅局以,財政部頒訂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自95年度起,健保收入係以健保局核定之服務點數為計算成本費用之基礎,而該97年度補付金額僅係97年度第2季至第4季總額點值結算後之補付金額,97年度核定點數並無變動,故無須再減除必要費用,A君主張並無理由,乃予復查駁回。
提醒納稅義務人,基於「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對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訴願,須在法定期間內為之,如逾訴願期間,將遭受理訴願機關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影響自身權益甚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