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3 20:08:41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2.6.13藥局究應核課營業稅或為執行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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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13藥局究應核課營業稅或為執行業務所得?
藥局負責人詢問,其個人綜合所得稅歸戶內,其經營藥局竟產生有2筆所得分別為營利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有重覆課稅之嫌?
依據加值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藥師(藥劑生)提供之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藥局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向健保局領取之調劑費及藥品費,係屬藥局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核屬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尚無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統一發票問題。
藥局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者,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藥局專營或兼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依規定免徵營業稅者,應保存醫師處方箋及帳載等相關證明文件與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否則,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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