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2.5補充核釋私立醫院醫師及以支援報備方式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醫師所得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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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今(5)日再依行政院衛生署最新意見,補充核釋私立醫院醫師及以支援報備方式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醫師所得課稅規定。該部表示,2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私立醫院,共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且私立醫院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之盈餘,得適用該部本(101)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第1點之除外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又醫療機構醫師依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其與該他醫療機構間不具僱傭關係,確實負擔部分執行業務所需之成本及必要費用者,其所獲取之所得,得由稽徵機關查明事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財政部表示,鑑於醫療機構與醫師間法律關係前經行政院衛生署於100年間及本年初依據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民法及醫院評鑑制度相關規定說明,醫療機構與醫師間不具駐診拆帳或合夥法律關係,應認屬僱傭關係;診所與醫師間法律關係不以僱傭關係為限。
因此,財政部分別以本年1月20日台財稅字第10000461580號令及4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100547800號令核釋醫師所得課稅規定,除私立醫療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聯合診所之個別開業醫師、聯合執業診所之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之盈餘,應依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外,公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及法人附設醫療機構所聘僱並辦理執業登記之醫師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之勞務報酬,應依薪資所得課稅。
財政部指出,因日前行政院衛生署再次針對私立醫院之醫師以本年10月3日衛署醫字第1010211594號函復該部略以,醫療法相關規定並未禁止醫師不得合夥經營私立醫院之規定;同時釐清醫師依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以支援報備方式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之醫師與該他醫療機構間,亦不以僱傭關係為限。基於行政機關對於同一法律關係應採一致性認定,該部乃再度配合該署意見,補充核釋私立醫院醫師及以支援報備方式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醫師所得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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