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17 00:28:38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1.12.14【奢侈稅-房屋及土地】出售原有房地,可免將「持有原房地後繼承取得之房地」計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戶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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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立法意旨為打擊房屋及土地短期交易投機行為,以維護租稅公平。該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同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持有一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持有期間未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得予排除課稅。
依財政部101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100470590號函釋規定:
納稅義務人原有一戶房地,嗣後另繼承房地,於出售該原有房地時,依本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審認持有戶數時,免將繼承取得之房地計入。若先繼承房地,於出售其後取得之其他房地時,即無前開函釋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