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9 22:39:49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1.11.28出售持有2年內未設立戶籍之房屋,應依法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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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持有2年內之房屋,倘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免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基於租稅法定主義及稅捐稽徵實務上之認定及執行,民眾出售房地,因個人因素,於持有期間未於該房地設立戶籍,或僅由已成年子女、兄弟姐妹或父母設籍,雖主張其出售唯一一戶「自住房屋」,仍不符合上揭條例免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規定。
【舉例說明】
甲君(單身,無子女)於101年1月購買新北市板橋區之房屋供父母居住,由父母於該屋設立戶籍,甲君因工作因素於桃園租屋居住,戶籍設於桃園租屋處,後因父母年老行動不便,於101年10月立約出售其名下唯一之新北市板橋區房屋,另尋他屋供父母居住。因甲君於持有該房屋期間雖無出租及作營業使用,惟未於該屋設立戶籍,於101年10月立約出售該屋,仍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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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持有2年內之房屋,倘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免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基於租稅法定主義及稅捐稽徵實務上之認定及執行,民眾出售房地,因個人因素,於持有期間未於該房地設立戶籍,或僅由已成年子女、兄弟姐妹或父母設籍,雖主張其出售唯一一戶「自住房屋」,仍不符合上揭條例免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規定。
【舉例說明】
甲君(單身,無子女)於101年1月購買新北市板橋區之房屋供父母居住,由父母於該屋設立戶籍,甲君因工作因素於桃園租屋居住,戶籍設於桃園租屋處,後因父母年老行動不便,於101年10月立約出售其名下唯一之新北市板橋區房屋,另尋他屋供父母居住。因甲君於持有該房屋期間雖無出租及作營業使用,惟未於該屋設立戶籍,於101年10月立約出售該屋,仍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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