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05 23:38:25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1.8.17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未使用者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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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應依規定領用及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核准設立時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或原為免用統一發票,因營業情形變更,經稽徵機關變更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於收到核定通知後,應即領用統一發票購買證及購買統一發票。營業人未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者,稽徵機關將以5%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第1款規定處以新臺幤(以下同)3千元至3萬元之罰鍰。


【舉例說明】
甲商號原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為15萬元,查定每月稅額為1,500元,後因生意興隆,營業額蒸蒸日上,每月銷售額達25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銷售額20萬元以上),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如無正當理由而不使用,稽徵機關除依上開規定處罰外,並依5%稅率(非原小規模營業人所適用的1%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發單補徵。

營業人為保障自身權益,於接到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通知時,除有正當理由得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免用統一發票外,切勿置之不理,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