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06 23:11:33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101.8.21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不得以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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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96年3月16日台財稅第09604517940號函釋規定:
營業人承租土地,以地主名義於承租土地上出資興建房屋,並約定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房屋者,地主及承租人應分別以建物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收入,但當年度租賃時間未滿一年者,應按月比例計算當年度收入,並於租賃期間之每年12月31日前及租賃期滿時,加計當年度現金租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及第8條前段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因此,特別提醒營業人對於經營業務所涉相關租稅法律規範及稅務上之處理,應審慎注意,如有法令疑義,應適時向稽徵機關詢問,若未善盡注意義務,致生漏稅情事,即難謂無過失,依前開規定,應予論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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