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12 02:10:27高木
反對詰問權與傳聞證據(二)
去年四月寫了「反對詰問權與傳聞證據」,剛開始是懷疑最高法院與老師的立論,理由很簡單:傳聞法則最主要的思考除了可信性外,「必要性」的考量可能更加重要。換句話說,如果證人都能夠出庭了,到底有沒有開例外的必要性,這一個前提必須先處理。空言證據進入法院越多越好,依據為何,這個說法我是絕對質疑的。
現在在接觸個案,其實就是在驗證這件事情。事實證明,法院幾乎都會用偵查中的證據(案重初供的實務經驗),而且偵查中可以誘導、可以暗示,而且會有資訊不對等的問題,常常證人不是出於「故意陷害」,但是「誤認事實或受引導」反而是不爭的事實。
有趣的是,審判中不是要行使對質詰問權「補正」程序嗎?問題就出在一來多半的律師不擅長對質詰問,二來縱使擅長對質詰問,原本的偵查中筆錄對法官的說服力(這點其實絕對是有疑問的,有誘導的背景事實,真實性絕對不會比較高,但比較容易誤導法院)比較高,等於要「洗清」偵查中筆錄的非真實性,法院才有可能採取審判中的證詞,但是一百個案件,說實在話有沒有五個案件可以在對質詰問上逆轉,其實幾乎不可能。我尊敬我的老師,但是我懷疑這樣的作法,更懷疑通案這樣的處理是否合理的。
一點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