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12 10:27:03高木

蘇永欽老師基礎法學研究工作坊的發言

蘇永欽老師:「從結果來說,(兩岸)整個法學的發展是完全不一樣的。從大陸來說,是從法律虛無到大量需要法律。而台灣從國民政府開始,算是將一整套東西直接帶來台灣。我想所謂的法學,一開始就不是要醫學院,而是要一個醫院,一開始就在做臨床才對。一開始沒有法院,卻有那麼多案子需要解決。…而台灣,我們之後進行的是教科書法學,進行使用說明法學,告訴你怎麼操作那些機器。


…王澤鑑老師那一代才開始跟你說明「使用手冊」,為什麼會這麼思考?然而什麼是法律?法律文化是什麼?完全沒有人討論。直到現在的年輕老師回來,才開始討論到這個問題,大概是所謂的第三代才開始。其實很多很基本的法律邏輯,卻是很少有人在做。我覺得我們最大的問題是淺碟的,而大陸的發展恰巧是相反的。大陸一開始沒有法律,所以大家都在做最基本的東西,從規範到規範的研究。現在大陸的實訂法方才逐漸到位了,這是一個很有趣的對照。


相同的問題,在台灣直接就把德國、日本的公式套進來答案就出來了。我覺得大陸的後發優勢是非常可觀的,等到實訂法到位之後,它的說服力就會很高了。我覺得在台灣一些在德國的規範分析都不到位,因為我們是一個移植法學,只是將德國的甲說、乙說翻譯成中文,基本的論證都達不到。這就是我們邱聯恭老師說的「國籍不明」的法學,充其量它只是一個解釋學。解釋學又沒這個野心去做一個第一手的解釋學,這個東西沒有太大的轉變。」

梁治平老師來訪第一場工作坊,請蘇永欽老師與談(雖然那時候找蘇老師讓我滿訝異的)。然而蘇老師的發言讓我印象非常深刻,尤其是我在研究所開始之後才碰到一些質疑與困惑,他非常坦蕩而平實的說了出來,對我而言是非常精確而深刻的。

我想說一句台灣法學是「淺碟」略顯刻薄,然而我自己也認為縱使歐陸法學中心在解釋學,台灣學術界卻是將全部重心放在解釋學與比較法學上。法律修正之後,這些解釋只剩下法制史的價值。

然而我認為這還是一個比較小的問題,真正的問題在於學術之間的溝通互動。說實在話,缺乏文化基礎的比較法學,不能界定相同的時空思考,對話是幾乎是浪費時間的;同樣的缺乏文化基礎的解釋法學,尤其是公法學,必然會碰到社會容許性判斷的問題,而且會進行個人性的價值判斷,然後公說公有理、婆說有婆裡,因為我們每個人都站在不同的對話基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