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撿(偷)竹竿案的討論
在某學長的個版,針對這個議題我所做的回應,予以記錄。
作者 tallwood (雨中歡呼的人)
標題 Re: [刑事] 撿30元竹竿被起訴 阿嬤紅眼眶
時間 Sat Dec 5 05:40:18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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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只是想和各位先進一起討論,我的判斷結果和學長全部相反耶,所以回文請大家多請教。問題本身未必有對錯,但是我覺得滿有討論價值的,以下我就針對不同脈絡的問題回應。
1、
就我的理解,可罰的違法性未必在我國實務上行不通,事實上實定法並未規定,透過理論或是司法解釋所延伸的法規範其實所在多有,只要在現行的司法體系下沒有被否認,一樣是法所容許的。可罰違法性到底好不好,我也不知道,我覺得法規範其實是要被現實所反覆驗證的,至少我不會先天性的認為它沒有存在正當性。像是有所謂德派學說認為只要檢察官不起訴就好了,可是像是本案你硬要起訴怎麼辦?實體法和訴訟法都應該要有自己的因應之道,退一步來講,就算不運用可罰違法性這個概念,我覺得也未必得不出相同的結論。
2、
情節輕微部分的認定,我也不會覺得是一個大問題。事實上所有非描述性的構成要件,全部都會面臨相同認定問題,只是我們並不會太吹毛求疵而已。舉個例子,什麼樣的詆毀行為才是刑法公然侮辱罪的侮辱行為,翻了一些判決,至今我還找不到一個所謂比較明確的判斷標準(我個人覺得滿恣意的...)。然而個案的運用說得過去、不離譜,一樣可以在司法體系被容許。再者罪刑法定主義的明確性原則,規範目的是在避免處罰的恣意,情節輕微運用可罰違法性概念,不會對行為人不利益,不會要求很高的明確性。
3、
我覺得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罪不會因為援用可罰違法性而被起訴或審判,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只是適用法規範的選擇問題,客觀上很難說明這樣的法規範適用「枉法」(枉法這兩字意義是什麼,對我而言不明確性更高就是了...)主觀上也很難舉證法官有枉法故意(這是什麼樣的故意...)從事實的角度來看,很難想像有法官會被起訴,至今刑法124條從來也沒有被用過,這條很像是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洩漏偵查訊息給記者,可是永遠不會被同僚起訴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一樣。
4、
我覺得微罪不舉不起訴,和「偷上癮的危險」完全是不衝突的,當同樣的微罪行為成為累犯或者是用來規避刑事訴追的時候,這個時候就絕對不會被理解成「情節輕微」了,這種憂心其實是多慮了。但是如果我們擔心他會偷上癮,所以認為這個概念就不該被援用,甚至連微罪不舉的起訴裁量都應該避免,這樣好像因為滑坡理論的危險性而矯枉過正了。
5、
王檢察官的說法其實我覺得是很不盡責的,如果這樣的情形在檢察官偵查後,認為沒有起訴的必要性當然不應該說「被告可以在起訴後到法院再為辯解」,若是連這個「參酌刑法57條,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的判斷能力都沒有,乾脆把檢察官起訴裁量權拿掉好了。相反的,若認為有起訴的必要性(例如阿罵說謊),那應該要蒞庭認真攻防,更不應該說「被告可以在起訴後到法院再為辯解」這種似是而非的回答,聽起來不是怪怪的嗎?= ="。而且我說真的,這一個案子從社會相當性的角度來看,我相信不太可能在高檢署、地檢署上上下下,這種案件告訴人搞不好連再議都不會去做,去做也會被駁回,起訴無論如何是更花費訴訟成本的手段。
這是我初步的想法,也請大家指教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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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撿30元竹竿被起訴 阿嬤紅眼眶
〔記者鮑建信、 洪臣宏/高雄報導〕66歲阿嬤鄭阿絨在小港機場附近農田旁圍籬,因撿拾地上價值共30元、以為沒人要的2支竹竿,被雄檢依竊盜罪提起公訴;法界人士認為,若能運用「微罪不舉」,以啟自新,兼顧法理情,相信更妥適。
阿嬤不滿自己遭起訴,氣到眼眶泛紅地說,她一輩子不斷教導兒子、孫子不能做壞事,自己臨老卻被當成小偷,不服氣地嗆「這是什麼政府?」
她強調,竹竿被棄置在水利地,並非在農田內,且當她撿拾時有看到一名婦人(原告)朝她走過來,足以證明她沒有偷竊犯意;當婦人說竹竿是她的,阿嬤立即放回原處,但婦人還是硬要叫警察來。
襄閱主任檢察官王俊力表示 , 由於被告否認涉案 ,檢方起訴後,被告可在法庭上替自己清白辯護。
起訴書指出,今年11月18日上午6點40分,鄭阿絨在高雄市小港機場附近,涉嫌徒手竊取梁美香放置農田旁之圍籬竹竿2支,欲拿回家做頂樓絲瓜棚架之用,不久即被梁女發現報警查獲。鄭姓阿嬤坦承拿走竹竿表示以為是沒有人要的,她想拿去種菜瓜用,並無竊盜犯意。檢方則認為竹竿是今年8月份購買,外殼尚新又無鏽損,被告所辯無可採信。
法界人士指出,檢方偵結起訴,依法言法,並無不妥,但若審酌被告年事已高、涉案情節輕微、竹竿經濟價值又有限,若運用「微罪不舉」,依職權處分不起訴相信更能兼顧情理,減少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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