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20 23:21:03高木

[轉錄] 幫助犯罪 把帳戶給陌生人 怎是被害人?

幫助犯罪 把帳戶給陌生人 怎是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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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義順檢察官(雲縣虎尾 )】近日警察大學葉毓蘭副教授,因外甥女帳戶成為詐騙案「人頭帳戶」,遭各地警方通知到案而南北奔波,大力抨擊檢警人員冷血、欠缺同理心、辦案有問題云云。身為司法人員,深覺有必要說明,以正視聽。司法實務上對於提供銀行帳戶的行為,普遍以幫助詐欺罪偵辦、判刑,邏輯道理簡單,因為帳戶的功能在於提供存款、提款或匯款,存簿、提款卡及印章均為個人重要物品,理當妥當保管,正常人不可能把存簿、提款卡、印章交給陌生人

開戶者將帳戶交付他人後,以往常常辯稱:帳戶遺失,且因為密碼寫在存簿上,所以別人可以提領、轉帳云云。但這種辯解極不合常理,怎會恰巧在帳戶「遺失」後剛好就有被害人匯款,且「遺失」時帳戶內又都沒有存款!所以偵審人員當然認定開戶者故意提供帳戶幫助犯罪,以往作這種辯解的人幾乎都遭到判刑

然而,近來常見的辯詞則是:因為應徵工作,需要薪資轉帳,所以應公司人員要求而提供帳號及提款卡云云。但辦理薪資轉帳只要提供存摺影本即可,怎麼還需要交付提款卡呢?我們怎麼會把提款卡交給陌生人呢?這樣的辯解仍無解於幫助犯罪的成立。

由於提供他人帳戶已是犯罪行為,雖然在身分被冒用開戶的情形下,被冒名者確實是被害人,而且可能因為受騙匯款的被害人數眾多,並在不同縣市就近報案,而須到處奔波。被冒名者如果收到不同縣市警察單位的到案通知,可以依通知書上記載先與承辦員警聯絡,表示有遭到冒名開戶的情形,請承辦員警先向開戶銀行調取開戶資料,被冒名者可以先寄送身分證件影本供承辦員警核對,以證明本人證件與開戶資料不符,證件確實遭到冒用。

因冒名者係親自到銀行開戶,由行員拍照,從照片可以看出與被冒名者證件照片有別。被冒名者亦可提供在職證明、其他帳戶存款證明,以證明有穩定工作及收入,不可能出賣帳戶。如果又收到其他警局的通知,被冒名者可請求向第一次作筆錄之警局調取筆錄影本。

最後,警局將案件移送檢察官後,如果認定身分遭到冒用,檢察官是會以不起訴處分偵結本案,其效力與無罪判決相當,被冒名者不會再因同一事件受到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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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存摺的詐欺幫助犯已經成為我國司法數量最龐大的有罪推定案件類型,曾有司法人員不諱言的在公開場合說,只要符合四大或五大特徵就可以認定這樣的詐欺幫助的事實。這是一件非常離譜的事情,這些特徵確實可以彰顯一些不合情理的事情,但是不合情理我們最多只能說,或許有高度可能性足以肯認有該事實,但是兩者畢竟不能劃上等號,更不能如梁大檢察官所言:「這樣的辯解仍無解於幫助犯罪的成立。」

不合情理可能是具有犯罪事實,但也可能是愚蠢、輕忽、急迫無經驗,上面梁大檢察官所說的情形,偏偏真的有可能落實在一般民眾身上,而且未必是極少數!這些人民當然也具有某種可歸責性,但是主觀上不具有幫助故意以及幫助既遂故意就不能成立幫助犯。司法人員的心態,與其說是認為這些特徵有信心認定必定為犯罪,無寧說是他們認為這樣的行為,縱使是輕忽愚蠢,本來就應該受到一定的懲罰;另一方面大概就是打從心底無法理解人為什麼會愚蠢、輕忽、急迫無經驗?

我們拿詐欺被害人為例好了,其實若只從事實來看,多半的詐欺案件受害人的反應都不能說是聰明,我們很難想像有人會被一些近乎愚蠢的手法詐騙,但是卻偏偏有那麼多人受騙,因為這那個情境裡面,我們未必能夠脫離出來,加上不敢當面質疑對方詐騙(基於社會上的禮貌?)或者是有所忌憚(例如假綁票詐欺),就更可能會步入詐騙陷阱。我們用所謂客觀理性、事後諸葛的角度來看,自然覺得不可思議。

幫助犯的認定,反過來我也可以提出一個相同的疑問:哪一個犯罪人提供自己的帳戶犯罪,然後明知一查就會被通知、傳喚、調查,他卻這樣做,而且還乖乖應訊,這樣的犯行難道合理嗎?檢察官能夠接受愚蠢的加害人(幫助犯),卻不能接受愚蠢的受害人觀點?當然,帳戶的所有人當然有可能是犯罪的幫助人,但是我們應該怒斥這種「符合幾種特徵『必定』是犯罪幫助犯」的論點!

從梁大檢察官這篇投書前三段的質疑來看,一旦符合這些特徵,檢察官認為這些事情根本不合情理,此時真有最後一段「如果認定身分遭到冒用……。」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