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3-16 01:00:11高木

政大刑法組考試感想 (二)刑法、刑訴及英文


依照我的猜測,刑法第一題陳志輝、第二題李聖傑、第三題黃源盛。一、二題夭壽大,所以先寫第三題(也有三十分),何況只討論侵占和背信兩個罪名(應該是吧?)。

第二題先寫,其實第二題不太好寫。包括遺棄罪的性質、保證人地為之有無、不能未遂、中止犯,其中不能未遂和中止犯考在一起很機車,因為不知道老師採的見解,之前看考古題李聖傑採的見解我覺得不太贊同,我覺得26條不能如此解釋,改聽吃台大的教誨,所以就走自己的路了。第一題考的是185之4的老爭點、誤想避難,只是時間不過,第一題寫得很草率。

刑法滿分一百分,再加權100%,我應該拿個60x2,120分,

刑訴第一題何賴傑、第二題楊雲驊、第三題林俊益,這個猜錯我就請大家喝飲料。 我先寫第二題,考得一方同意之監聽及犯罪挑唆。如果我沒有猜錯的話,我兩個爭點的討論都和老師的意見相左,但是我覺得楊老師很講理的,所以我完全寫自己的想法(研究所考試可以這麼自我中心嗎?)。

得一方同意之監聽我採否定的見解,和楊老師不同的地方在於楊老師認為它根本不是憲法秘密通訊權保障的權利。就我的理解,在詮釋基本權保護領域的時後,應該採最大化的解釋,是否能被限制是後面法律保留、比例原則的事情。所以我認為在通訊中期待的私密性是一種生活利益,這一種生活利益的期待就應該盡可能肯認為憲法權利保障的對象。

前提跟老師不同之後,結論就分道揚鑣了。法律保留的部分,通保法29條之三根本不可能符合法律保留。在通保法修法之後,法官保留的誡命,也會使得得一方同意之監聽完全通過比例原則的審查。所以結論採否定之見解。

犯罪挑唆部分,我的理解和生云和忠廷不一樣,這種情況下是我理解錯誤的可能性應該比較高。我所定義的釣魚偵查,儘管行為人有犯罪傾向,國家機關的行為仍是相對被動的。否則就不是釣魚,而是捕魚了。典型的例子像是暱稱改為36E美少女,若主動傳訊,那麼就不是釣魚;掛在線上等待訊息,才是釣魚。

故不論採主觀說或是主客觀混合說,我都認為本案是違法的犯罪挑唆。若肯認是犯罪挑唆,結局就大不同了,所有的證據都不具有證據能力,行為人甚至還能主張訴訟障礙以及減輕量刑,雖然跟題目的推展不太相同(危機感!),但是我在那一剎那也只能信仰自己,輸可以,但是不可以對不起自己的良心啊!

第一題是何賴傑老師出的一堆強制處分。我覺得這一題出得很不好,裡面設計的故事太長,而且行為人甲乙丙太容易讓人搞混,我就搞混三四次。而且爭點太多,寫到點到就走,說實在話我是很懷疑這樣題目的鑑別度的。不過爭點都是老爭點,只有一個另案監聽是何老師第一次出的,我們都是自由派,結論一定相同的。

第三題考簡易處刑,三十分。我只剩下十分鐘,反正我也不是很想寫這一題,第一題的爭點又找不出來,所以就直接寫第二個字題,討論的是簡易程序的既判例範圍。沒有言詞審理、判決宣示,那麼哪個時點前的事實受既判例所及?高晉講過,但是我忘了,林師應該是彩判決宣示說吧?沒有宣示,那就應該是判決製作完成?這個爭點,下面四家不可能會考,懶得查證了。

刑訴法滿分一百分,再加權100%,我應該拿個50(前兩題加起徠應該49分)分,100分。

英文夭壽簡單,小弟英文素來爛得蛙蛙叫,這次竟然寫得順到小指頭都翹起徠。我應該有前50%,可以加10分我覺得。

英文+10分。

總分數累加:40分+120+100+10=270,滿分510。據說平均60分以上才有希望,恭喜你,高木同學,下一家!這次不會錄取的全部都是政大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