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3-16 00:32:59高木
政大刑法組考試感想 (一)民法和憲法
三月十五日考了政大刑法組研究所。其實政大不在我的預期在內,主要的理由在於政大本身的…主場優勢,但是既然要考試,就要用力考,從這一點來看我是很用力的。
第一科:民法和憲法(一百分)
民法部分只考債的一題,17、17、16分。第一子題考物的瑕疵擔保和不完全給付的關係,這種題目應該是要考民商法組的吧?放棄。第二題忘記了,放棄。第三題忘記了,放棄。總之我民法五十分只寫了一頁,太為難我了。
憲法考631和627,631從憲法的角度來看檢察官和法官核發監聽令狀的差異必要性。我先寫釋字631的大致內容、侵害的基本權類型、程序控制的九大原則(或是七大或五大原則,這已經有一點偏刑訴了),再從九大原則討論到關於程序控制主體的篩選。
除了討論檢察官地位(偏向行政官)與法官地位的差異性,比較重要的是引用釋字392關於羈押權核發,作為相提並論討論的對象。羈押是對人身自由的侵害,或許比監聽來得對於基本權侵害強度為高,但是不可諱言的,監聽性質對於基本權侵害仍是遠超越一般的拘提、逮捕(二分模式),至少也應較搜索為高(相對法官保留,開了四個例外)。其實就是比例原則的思考。
最後在結語上,從基本權保障的角度,肯認法官保留的必要性;從權力相互制衡的角度,肯認由法官(司法機關)對於檢察官(行政機關)的約制。
627比較總統的刑事豁免權和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不逮捕特權,然後從憲法規定、比較憲法分析總統法律免責權的適當性。就算今天不是在政大考,憑著基本的常識,大家應該都會知道法律免責權的不合理性,況且是在政大?
前面的差異其實很簡單,先寫出來總統刑事豁免權的目的、性質和內涵(釋字388、627),然後再寫出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的目的、性質、內涵(我背不出來憲法條文和釋字…一個多月沒念憲法,哭哭),然後相同的地方在於為了保障憲法機關權力的行使;不同的地方在於前者乃暫時的訴訟障礙,後者乃刑事免責權。當然要寫出來,為什麼會採取不同的方式,至少也要表明言論免責權被限縮在言論(包括象徵性言論),才會較能正當化免責。
然後就是狂批法律免責權,其實我覺得批起徠怪沒意思的,應該要我們寫如何肯認它,那真的就很難了。我的理由其實也很簡單:第一、基於平等原則的要求,為什麼只有總統這個憲法機關可以享有法律免責權?當總統不具有特別職務的地位時,就是人民,為什麼能夠享有免責權?第二、從責任政治的角度來說,沒有憲法機關是應該可以完全在任何法律責任上免責的,責任政治除了政治責任外,法律責任當然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環。第三、根本沒有設立法律免責權的正當性和必要性,若是為了保障總統職權的行使,其實訴訟的暫時性障礙追訴已經很充足了。
其實上面的論述都有點在打空砲彈一樣,就是沒有東西可以打,事實上要修改成法律免責權要具備的理由應該給我們,我們才有審查的空間,也就是是否具有必要性(因為畢竟是例外嘛)。總不能叫我自己伸出左臉,然後自己打自己?
比較憲法部分就真的不知道外國憲法的規定,只是我沒有聽說過有國家採納完全的法律免責,釋字627前,真的應該看一下民進黨團有沒有試圖想過怎麼凹。不會的部分,我全部用憲法結構來討論。內閣制國家,元首和國家權力主體是分開的,那麼保障尊崇的理由就不存在。至於職權行使部分,因為內閣制本質上是立法、行政合一,職權的行使方式由全體內閣負責,擴張免責權的主觀範圍的正當性自然就減弱,所以沒有相關的規定。
總統制國家,總統具有元首地位,尊崇的部分說得通。……真的掰不下去了,但是我記得尼克森下台的時後,是由福特總統給予特赦,美國總統應該也沒法律免責權,所以引用這個小故事作為特殊例外的結語。至於我找到的資料則是如斯說(釋字聲請理由書),真的有人類看到嗎?
此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 1982 年 Nixon vs. Fitzgerald 案(註三),肯定 Nixon 總統在卸任後,對其任期中所為之職務行為(official acts) ,所引起之民事損害,享有絕對免於賠償責任之豁免權。由 Powell 大法官所主筆之多數意見首先說明,雖然美國憲法就總統豁免權並未如同對國會議員之免責權一樣有明文規定,惟「特定之法文基礎從來即未被認為係承認豁免權之前提要件」
此外,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 68 條規定:「共和國總統在其任內除叛國罪外
享有免責權。訴究時,須經國會兩院採用公開投票方式,經兩院議員總額之絕對多數同意時,始能移送最高司法院(Haute Cour de Justice) 審理
再參考法國對總統豁免權之見解,2002 年 7 月 4 日席哈克總統頒令,設立了一個由憲法學家艾弗希爾(Avril) 教授所主持之專案委員會,負責研究
國家元首之刑事地位問題。該委員會經 5 個月之比較研究後所提結案報告附再度重申國家元首「不受侵犯」(inviolabilite) 之原則,以及總統職位受保障之必要性;強調總統於任期內享有絕對豁免權,因此總統於任期中之職務行為,不受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之訴追
本科一百分,我主要只寫了五十分,我想四十分左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