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30 21:52:23高木
蘇案更審再判死刑(二)
轉貼來源:台北大學劉宏恩老師課程討論留言板
http://web.ntpu.edu.tw/~markliu/SU20070629.pdf
剛剛看完蘇案的判決書,大家也看一下吧。沒有看判決書之前,我想什麼批評都是沒有意義的。看完判決書之後,覺得高等法院的判決還真的是…很糟糕。
關於王文孝作證(共同正犯之自白)沒有對質部分,在本案高等法院認為「因被告已死亡,係屬客觀上不能受詰問者,所以共同被告不利於被告的陳述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九十七條第二項這麼規定的:「除顯無必要外,被告請求對質,不得拒絕。」
那麼當初駁回律師聲請詰問是否違法呢?
「被告律師當初聲請對質,而法官未予准許,本有自由裁酌之權,均非當事人得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所以王文孝的自白,雖無對質仍屬於有證據能力。
這一部份確實可以用傳聞法則一五九之一第一項法官面前陳述(傳聞法則應該是要防堵真實性,而非任意性)。確實依照一五九之一第一項可以使其具有證據能力,可是傳聞證據的證據力應該相對薄弱許多,詳見後述,該證據威力無比。
至於被告遭刑求部分,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一百五十六條第三項:「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換句話說,有無刑求,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但是高等法院如是說:「『被告等為求卸責』(這能讓人說不是既定立場了嗎?),對承辦四員警提出告訴,但均獲不起訴處分。」(檢察官不起訴和有無刑求事實可以劃上等號?)、「看守所驗出的傷疤為舊傷,且醫師病歷表無電擊或毆傷之病歷。」(從抗辯刑求到驗傷經歷了好一段時間,而且為什麼由看守所來做驗傷?)最後一句:「至其等所舉親友均不足證明被告等有受刑求之情事,被告等刑求之辯解,實不可採。」換句話說,高等法院其實要被告負被刑求的舉證責任才是。
另外,法院認為王文孝的自白與被告三人自白的陳述幾乎相同,羅列四頁作為相符的證明。可是自白的任意性如果已經受到了質疑,然後討論陳述相不相同,意義到底在哪裡?如果真的有刑求,那麼要自白陳述相符有那麼難嗎?
至於兇手是否只有一個人(王文孝),從兇刀部分,採集到吳銘漢毛髮云云,可是、可是那是他們家的菜刀。刀痕部分省略,詳見判決書。另外,法院認為被害人「正值壯年,並非老弱」,所以兇手絕非一人,「否則怎麼會任人宰割」(這個臆測難道不比後面李昌鈺的臆測來得更失控?)?
王文孝證詞說自己沒有吸安,且無吸毒之前科。另外鑑定人謝松善認為吸安會重複砍同一個地方,所以刀痕到處都是不是可能吸安之王文孝所為。這一部份,法院的論證顯然有矛盾,吸安是一種質疑,法院一方面用王文孝證言無吸安駁回這一部份的質疑,另一部份卻又以吸安為前提,採納謝松善先生的證詞,邏輯上說不過去。
「被告等三人把所有的罪狀都推委予已經死亡的王文孝,對未參與犯罪振振有詞,為天馬行空之臆測,何恕己寬、何待人嚴,豈有『平心而論』公允耶。」我個人認為法院判斷兇手是否數人的基準太薄弱,而且後面的意見根本就已經帶有很深評價性色彩。
專家證人部分,黃提源以統計學T-檢測法觀點質疑法醫所報告的證言,「認與法醫所鑑定人的證言有出入」、「非可全盤推翻鑑定結論至明。」這已經是被告請的專家證人了啊,如果還跟法醫所鑑定的證言沒有出入,還請他來幹嘛?另外法醫所作的報告是否有能夠「完全推翻」黃提源的觀點呢?顯然角色不一樣,黃提源只需要證明到有合理的懷疑就可以了。
關於專家證人李昌鈺的證言,之前寫過他認為稱扣案菜刀有五個角度、三個切面,跟一般菜刀只有兩個角度,一個切面有別,很難單純用刀痕判斷凶器數量。另外,從現場的血跡判斷,實在並非像是數人行兇的形跡(血跡未有腳印擴散)。
高等法院認為李昌鈺也自承不了解法醫所的鑑定方法(這不是事實陳述嗎?法院真的瞭解法醫做的鑑定方法嗎?),且菜刀已然生鏽,無法預測是否尖銳,所以無法全盤否定法醫所報告。法院認為李昌鈺「漠視卷證資料」,啊他就是來做鑑定的啊,否則看你的卷證資料就好了,來做什麼鑑定?
李昌鈺的意見都是臆測,違背事實。我們看到了兩個「無法全盤否定法醫的報告」,原來法醫報告必須要全盤否定。至於血印部分,「王文孝證詞中有清理現場的行為」,所以有關於未採集到的血跡,以及鞋印並不表示不存在。之後法院作了個小結:「是單純一人犯案之說,恐因現場照片不足之故,而無法獲得支持。」
被告的無罪推定在本案完全崩盤。二十九頁李昌鈺之後的實在是不想看完了。這是我第一次看刑事判決書,真的是聞名不如見面。
註:法院引用了路卡定律: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原來這一句話是如此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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