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2-26 11:58:46高木

仇恨性、歧視性言論與言論自由市場的緊張


之前和桶彤吃飯,其中針對仇恨性、歧視性言論,論調是當然可以在社會上存在。我們社會上的言論充滿歧視與仇恨,像是我們有意無意的會表現出我們歧視醜人、矮人、胖子、窮人、外來者或是胸部乾癟、陽具短小。不管社會怎麼做道德判斷與評價,只要法律上不准許仇恨與歧視就可以了。這也是我之前贊成的論調,因為法律無能也不需要控制言論自由市場,學過言論自由之後就更信仰言論自由的市場機制。

可是看了廖老師的文章(網址很長,沒縮,自己補,因為網址以後可能會廢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liaobruce/3/1280076783/20070222205902/#centerFlag),【Virginia v. Black 與種族仇恨言論之管制:批判種族論的評論觀點】之後,確實讓我產生了某種程度的反省。

這一篇廖元豪老師的文章,主要是對於主流言論自由與種族平等的意見提出批評。他認為消極的倚賴市場機制去決定種族仇恨言論的社會價值不是絕對的,有時候國家應該積極的介入,他引用「批判種族理論」(Critical Race Theory, CRT)的論調,從被壓迫族群之角度,提出不同意見。

最讓我深刻的地方在於「身居社會上被壓迫者之少數種族,在權力劣勢的情境下,真有能力『以言論對抗言論』,來進行『觀念的自由交易』(free trade of ideas)以及『公共思辯』(public deliberation)嗎?」

絕大部分的具有歧視性的言論,或許真的能夠倚賴市場機制予以矯正,因為我們社會的族群形形色色,而且絕大部分的歧視象徵,可能同時橫跨好幾個,甚至好幾十個群體,包括無力和有力的,為了捍衛自己的利益,就會產生超越群體集合的對抗效果,所以我們信任言論市場的治療機制,自然其來有自。

然而如果這個群體被歧視的特性不具分層、超越群體的性質呢?現在美國的黑人已經逐漸消融了種族歧視的壁壘,甚至還有人笑稱「奧斯卡獎是由黑人、猶太人、同性戀所構成的」。可是往昔對於黑人歧視性、仇恨性的言論,真的能夠藉由市場機制來矯正嗎?同樣的二十世紀以前,性傾向受到的壓迫,難道沒有言論自由市場運作嗎?為什麼沒有發揮它應有的作用(它當然在「最後」還是發揮了作用)?

原來意見自由市場是大原則沒錯,但是它不可能是萬靈丹。所謂的交給市場機制是最不負責任的作法,因為具有社會地位基礎的人,當然能夠藉著市場機制去平衡,可是實際上並非每一個群體都具有反動的能力。倘若全部都要交給第三人來介入、來發揮道德良知、理性的為他們爭取權益,而非一個主觀可以主張的權利,那麼國家根本沒有善盡一個保護的義務。

這樣的論點其實是可以接受的:那就是言論自由市場仍然是大原則,但是一定要受到某種程度的修正。如果今天是跨團體的、有強大戰鬥力的群體遭受到歧視性以及仇恨性的攻擊,我們仍委由市場機制,例如針對強而有力的煙草企業所為的仇恨性言論。或者是針對泛稱個人的特徵予以抨擊,像是醜、窮、懶、賤,最多只要由個人依循貶低個人的法律予以保護就足夠了。

反之,如果這個受到言論攻擊的群體本身就已經孤立無緣,甚至還受到社會以及道德的排擠,這個時候國家例外要站出來保護它,像是美國現在的中美洲移民,法律不僅要消極的維持正義,還要積極的製造正義。

最近看新聞,紐約市也開始積極立法嚴格禁止歧視,只是目前只是警告,並不開罰,我想應該也是受到相關理論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