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2-19 16:08:28高木
我看【洞穴奇案】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53880
上次去誠品買了Peter Suber的【洞穴奇案】(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Nine new opinions)。學長不要興奮,這不是一篇推理小說,故事在第一頁就全部交代完畢了。事實上它應該翻作【洞穴奇案—另外九種判決理由】,因為Peter Suber是延續了Lon Fuller的四個見解之後,再試著重新詮釋本案的可能解讀方式。
故事很簡單,有五個人一起在洞穴被埋困了。就他們的情報可知,可能要十天以上的救援時間,所有人都灰心不已。食物不夠了,而且無線電資訊也不足。於是有一個人提議,他說我們抽籤,然後吃掉一個人。大家都贊成。可是這個人馬上就反悔了,他說我們可以先等一個禮拜,在考慮這個最後的方法。其他人不准他反悔,強迫他抽籤,結果他果然抽中了,然後他就被另外四個人吃掉了。
這個案子至少會遇到法律與道德的衝突、緊急避難的是用、契約承諾的效力、動機與意圖、生命價值的哲學判斷,還有人民的感情與常識等等爭點。
Fuller這個虛擬案例,被Suber稱為有史以來最偉大的案例。而這個偉大的案例,現在這四個人被起訴殺人罪。依照該聯邦國的法律:「任何人故意剝奪他人的生命,都應該被判處死刑。」
在Fuller的原型裡面,公元四千年有四個法哲學思想來做出有罪與無罪的判決基礎(很訝異公元四千年救援礦坑的時間沒有變快、法律也沒顛覆性變動),民調的顯示人民認為這四個人不應該被判處有罪。於是最高法院的五個法官分別做出不同理由的論述,當然結果還是只有有罪或是無罪而已。
第一個大法官認為基於法律的最高性,不容許例外,為了尊重法律,所以還是要判決被告有罪。但是他本人也不覺得被告應該被處死,所以他認為應該建議由首席最高長官來特赦被告(有罪,倚賴行政特赦)。
第二個大法官認為應該探究立法精神,「一個人可以違法法律的表現規定,但是不違反法律本身」,他認為應該「根據它顯而易見的目的來合理解釋」(無罪)。
第三個大法官認為如果「飢餓不是一個竊盜食物的正當理由,那麼怎麼能夠成為殺人並以之為食物的正當理由?」但是如果要把這些被告判處死刑,「那麼這些將被處死的人,但是這些人的生命卻又是以十個救難人員的生命作為代價會換回來的。這又太荒謬了。」(拒絕判決)
第四個大法官認為「從立法上原則引伸出來的,是法官有義務忠實適用法律條文,根據條文的平實含意來解釋法律,不能參考個人的意願或個人的正義感。」(有罪)
第五個大法官認為應該要兼顧常識,他甚至引用了民調數據,「我想我的同事被我嚇壞了」。他舉了很多例子作為論述基礎。(無罪)
結果二比二平手,維持有罪判決。
這個故事還沒完,結果發現被告其實不只四人,還有一個人逃脫了,五十年後被逮捕。法院要追究他的刑責(有罪,是的,公元四千年時效制度似乎也不復在,可能是資訊處理的容量變得非常堅強)。是的,在這裡Suber要延續Fuller的四個理論基礎,延伸出九個新的論述(事實上只有八個)。
因為太多了就不寫了。但是我覺得這十三個論述方式都非常有意思,而且某種程度你都會被他說服,儘管他們的理由「完全是依照不同的理論基礎形成」。每一個你或多或少都可以提出很多批評,可是要你選邊站似乎又有點困難。
事實上,我認為被害人的同意與承諾沒有任何意義(難道不是抽到他,其他人都同意,本案就不存在嗎?),所以不討論。另外人頭多少、幾個人犧牲和幾個人存活,單純的數字計數也沒有意義,否則法律就不需要作其他的價值判斷了。
至於能不能適用緊急避難?我沒有該國的法條耶,不夠看起來形式上應該是不能構成,應該是在危急的程度還有伸縮空間,「被告只是一種誤認」。所以我一直認為應該在酌情方面減刑。可是偏偏初等法院就不給他們減刑,所以又是死路一條,只能就零和問題去解決。
當然是很期待有人能夠寫出第十五個論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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