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24 10:54:59高木

制度殺人?


馬英九市長的特別費出問題了,在政壇引發了一陣軒然大波。我看了蒼子的文章(http://myurl.com.tw/cjnq),但是我沒有和他相同的結論—他認為關鍵在於制度殺人,不管是陳總統和馬市長都是一樣的。可是我不這麼認為,我認為制度當然是有問題的,但是問題絕對不僅僅於此。

我認為制度即使不合理,也不是發生一連串問題的藉口,更不是將雙手一攤就可以回家睡大覺了。廖元豪老師在針對國務機要費一案回應的言簡意賅,我就直接引用了(http://myurl.com.tw/kifu):「身為總統,向全國人民訴苦說『不知法令如何規定』、『不知法定預算怎樣執行』實在是荒謬。如果是真的『搞不清楚』,在依法行政原則下就不能亂花,得等澄清清楚再動用。而不是先花再說。」、「如果制度真的不合理,去改呀,改完再花呀。第二共和憲法都能推的人,連個會計規定都不敢改?」這一部份我就不贅述了,如果連總統都對法令都可以公然的表達不遵守,或是「李前總統也這麼做,所以我沒錯」作為抗辯事由,我想…我詞窮了。況且上述的討論,都沒有就可能貪瀆的部分作討論,這一點也必須在這裡敘明,搞不好還涉有貪瀆的問題(這一點蒼子也沒有做討論)。

同樣的,我也不管馬市長怎麼以「各縣市首長都是先將帳目存入私人帳戶」作為抗辯,事實上首長的特別費或許在他們的理解上(或是在一般人的理解上)多少有一點補充地方首長收入的味道,但是實際上既然要「作稽查的工作」,而且要將「餘額繳回國庫」,我想就不是自己的理解可以說得通了。換言之,如果只是發票的數額出問題,或許可以推說是底下辦事員的問題,可是如果沒有將餘額繳回國庫,那麼就是違法,我們當然就可以懷疑他將這些應繳回國庫的錢佔為己有。

即使半數地方首長都可能會出問題,就表示這個制度當然出錯了嗎?我想如果只是據此,那這個結論實在下得快了一點。國務機要費、地方首長特別費都會考量有一些帳沒有辦法報(相形之下,我看我老爸他們教授的報帳制度完全要實報實銷,那才是真的沒有彈性),核銷的時候會有問題,所以半數要發票、半數不要發票。既然半數要發票才能使用,表示「至少」這一部份的經費使用必須要明確,國家才會授權給你使用,這除了代表這一半的使用上必須謹慎之外,相反的,也不代表另外一半的使用上就可以恣意,不是將便宜行事,變成「沒有限制的行事」。

我認為這些高官—從上述總統到下至地方首長—都很有可能涉嫌違法,不管是故意的或是過失的。法院或許可以依照情形予以緩刑,甚至在檢察官起訴時就可以予以緩起訴,但是不代表這些人的行為就可以以一句「制度壞壞、以後注意」作為卸責理由。即使沒有被起訴、被判刑,人民的眼光依然要雪亮,知道這些人連最基本的遊戲規則都不會玩,即使覺得可能有問題也不會先異議,等到玩出問題了,然後推說遊戲規則訂得不好,這不是小朋友玩大富翁時才會發生的事情嗎?換回老話一句,這時候或許它們違法了,可是法律沒有輕易選擇制裁他們(程度上的高低),這時候他們仍有政治與道德責任,至少我們要用選票予以制裁,以及輿論予以譴責。

最後我必須澄清一點,這兩個案件目前除了國務機要費已經被起訴之外,可以觀看起訴書的內容予以瞭解,特別費目前的資料有限,很多都是我看新聞、報紙、週刊自己「猜」的,詳細內容還要等到明確的起訴或不起訴書出來才會得知。儘管如此,就我目前的心證而言,國務機要費涉及貪瀆的嚴重程度還是遠超過特別費,這一點當然是無庸置疑的。不過對我個人而言,我並不會因此而優待馬市長,因為馬市長主打的是清廉牌,換句話說我認為對馬市長提高道德標準、政治責任的標準是理所當然的。至於陳總統…我是沒有抱持著特別的期待,所以只適用我比較一般的標準罷了。

比較遺憾一點的是,我們的總統和首都市長都是法律人,然後這時候卻都想以法令規範不明,陳總統甚至想學尼克森總統、布希總統以國家機密作為抵抗,……算了,今天走厚道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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