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9-27 21:25:06小塔
診斷:心因性暴食症、個案編號十二
心因性暴食症 Bulimia Nervosa
1. 重複發生暴食發作,一次暴食發作同時具有下列兩項特徵:
(1) 在一段時間內吃下的食物量,絕對超過大多數人在類似時間,及類似情境下所能吃的食物量。
(2) 在發作時,感覺缺乏對進食行為的自我控制。
2. 一再地出現不當的補償行為,以避免體重增加。如:禁食、催吐、過度的運動等。
3. 平均而言,暴食及不當的補償行為,同時發生的頻率每週兩次以上,並共達三個月。
4. 自我評價被身材或體重不當影響。
5. 此病症不僅發生在心因性厭食症發作中。
6. 不當的補償行為分成兩種類型:
(1) 清除型:發作期間,曾規律地催吐,不當使用瀉劑、利尿劑、浣腸等。
(2) 非清除型:發作期間,曾規律地催吐,不當使用瀉劑、利尿劑、浣腸等,而是使用其他諸如禁食、過度運動的不當補償行為。
以上資料源自
DSM-IV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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