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提供切結書,是否可列報其他親屬免稅額?
【CITYBEING樂活城市新聞古秀美記者/臺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應有家長與家屬關係,即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且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始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列報免稅額;而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履行義務之人有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從而,納稅義務人欲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應先證明其他親屬之父母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事實存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胞兄弟之子女乙君等計5人,經該局查得上開其他親屬雖與甲君同一戶籍,惟他們之父母當年度有薪資、利息或營利等所得,皆非無扶養子女之能力,應由渠等之父母優先履行扶養義務,而本件甲君僅提示切結書,並無法證明乙君等人之父母已喪失扶養能力而免除扶養義務,致甲君須履行扶養義務,乃否准認列免稅額425,000元。
該局指出,甲君與其他親屬既無扶養義務,縱有生活上的資助,其資助行為乃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從而甲君雖檢具乙君等人之監護人所立之切結書,請求追認其他親屬免稅額,依規定亦不得列報免稅額。
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欲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先自行審視是否符合上述之實質要件,非僅提示切結書之形式文件即得列報。
該局提醒,如民眾尚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