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8 22:46:56古 秀 美

營利事業所得稅於催報前補辦結算申報,仍須繳納滯報金

{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公司行號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於期限內申報,雖於國稅局催報前已補申報,仍須繳納滯報金。

南區國稅局指出,滯報金係對違反申報義務的行為,所做的處罰,依所得稅法規定,公司行號如未於法定申報期間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在國稅局寄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補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仍須繳納滯報金,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漏稅自動補報免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