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6 19:16:49古 秀 美
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借新還舊借款利息,僅得以原始購屋借款餘額核算之利息列報扣除額~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 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列舉扣除額,要注意囉!納稅人若以「借新還舊」方式(轉貸或換約)調整房屋借款的話,僅能就原始購屋借款尚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而非列報新借款的全部利息支出。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於90年間購買自用住宅,向銀行借款500萬元,至99年底借款餘額為200萬元。嗣於100年初為減少利息支出,以借新還舊方式,改向另一家銀行借款,借款金額為300萬元(即增貸100萬元)。甲君100年度借款利息為15萬元,於列報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購屋借款利息時,僅能以99年底貸款餘額200萬元占新貸款金額比例計算,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10萬元(計算式:15萬元×200萬元/300萬元),並非以新貸款金額300萬元之利息支出15萬元全額列報。
該局再度提醒,由於近幾年利率走低,民眾房屋貸款移轉行庫轉貸的情形時常發生,因此,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有上述購屋借款轉貸情形,於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時,應依有關規定辦理,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書、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異動清單或建物索引(須含轉貸或換約前後資料)等影本,以免因不符合規定遭剔除補稅,致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