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6 19:12:44古 秀 美
取具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證明文件,是否可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記者古秀美/台南報導)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國人與大陸地區經濟活動愈來愈頻繁,國人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日益普遍,其所支付之醫藥費用,取具相關證明文件,可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該局指出,近來接到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因與好友A君至大陸地區旅遊,A君不幸發生車禍住院,其支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用,是否可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A君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A君可檢附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才能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人在大陸地區就醫之醫藥費用,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舉扣除外,相關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亦均不得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如仍有稅務上的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