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21 15:05:40夏日冰心

陳述狀





壹、 探視方式:
請依民事準備書狀內容。

貳、扶養費:

一、告訴人於10/22以存證信函(證一),請求被告依第一審判決每月玖仟壹拾貳元,但被告均藉詞不理(證二),是有到期不履行之虞者之情形。

二、依照實際生活所需,告訴人提出每月新台幣28,000,並請求對方支付2/3,即每月18,666之扶養費。

三、被告履次以告訴人名下所有資產與應付之扶養費混為一談,是其為藉故推拖支付之詞,又其以工作不順收入不多以為博取同情,皆為不實,僅為減少應付之扶養費,實際上每月收入皆超過五萬塊以上,被告原欲支付其相姦人XXX與告訴人之和解金30萬元(證三),表示被告有錢可拿30萬出來,只是不願付親生女兒區區幾萬塊的扶養費,但卻願付相姦人的民事賠償金,又其因為相姦人的一句話,最後二人還是不付和解金(證四),因此,被告是不會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到二十歲,因此告訴人請求一次全部給付,以維子女之最佳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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