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不超過扣除額12萬
綜所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不超過扣除額12萬
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應檢附之文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該局說明,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應檢附下列各項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1.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及付款證明影本(如:匯款證明、存摺影本、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出租人簽收之收據)。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
3.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
未超過12萬
該局指出,甲君夫婦育有一子,租屋自住每月租金8仟元,兒子就讀某大學並住校,宿舍費用每學期5仟元,則甲君申報所得稅時僅能列報10萬6仟元($8,000×12+5,000×2=106,000)租金支出;
超過12萬
若甲君夫婦自住每月租金1萬元,兒子住宿費每學期5仟元,雖然實際租金支出為13萬元(10,000×12+5,000×2),但申報時僅能列報12萬元租金支出。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本項扣除額時,務必依規定確實檢附上述各項證明文件,且勿再重複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以免遭致剔除補稅。
夫妻分居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因為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可以分別填報申報書,但仍要將配偶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等資料填上,並在申報書上註明「已分居」字樣,以便國稅局通報歸戶課稅。
該局說明,夫妻分居其所得歸戶合併後的全部應納稅額,可申請分別按個人之應納稅額占夫及妻應納稅額合計數之比率,計算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夫妻分開申報而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經查獲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補稅送罰。
該局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相關申報及納稅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應於100年3月15日前辦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符合併同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範圍滿20歲子女及直系尊親屬,需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應於100年3月15日前,以書面(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親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採電子網路傳遞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0年5月1日起至100年5月31日止,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可憑網路憑證(自然人憑證或經財政部審核同意之金融憑證)下載或親赴稽徵機關申請查調本人、配偶、未滿20歲子女、併同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範圍滿20歲子女(含課稅年度中年滿20歲)且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同時課稅年度在國內有正式學籍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課稅年度之前2個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供申報時參考。
該局指出,夫妻若有分居或特殊原因、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聲請或核發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所得來源相關資訊之保護令者、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滿20歲子女或直系尊親屬需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應於100年3月15日前提出申請,申請方式除以書面(郵寄、傳真或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各類信箱\/稅務信箱)、親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外,亦可透過網路,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以納稅義務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該局進一步表示,以前年度本項作業申請期間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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