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扣繳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維持99年度之金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均維持99年度之金額。
該局說明,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82,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23,0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級別 稅率 課稅級距 (單位:元)
1 5% 0-500,000
2 12% 500,001-1,130,000
3 20% 1,130,001-2,260,000
4 30% 2,260,001-4,230,000
5 40% 4,230,001以上
該局指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金額,
納稅義務人於101年5月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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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0年1月1日起(1)薪資所得扣繳率由6%降至5%、(2)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未達6萬8千501元者,免予扣繳。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薪資所得扣繳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另一種則是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率」扣繳,目前薪資所得扣繳率是6%,自100年1月1日起降至5%,等於受薪階級每月被扣繳的稅款減少,可運用的所得相對增加。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減少退稅件數及金額,降低稽徵成本及依從成本,財政部擬具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4條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第8條、第10條修正草案,經行政院
一、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一)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薪資扣繳率由全月給付總額 之6%降為5%;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修正條文第2條)
(二)修正條文第2條,自100年1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4條)
二、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一)薪資受領人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其薪資扣繳率由全月給付總額之6%降為5%;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之扣繳率為5%。(修正條文第5條)
(二)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修正條文第8條)
(三)修正條文第5條及第8條,自100年1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0條)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自100年1月1日起,給付薪資對象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除薪資所得扣繳率(含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之扣繳率)降為5%外,另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於每次給付金額未達6萬8千501元者,則免予扣繳,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請扣繳單位確實依照規定辦理。【#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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