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1 04:00:00天光
【真正國會改革】釋憲預測與「監察權國會」!
壹、【推測預判】「國會擴權法案」是否違憲?
這波立法院擴權法案,幾乎可以預測將會被大法官認定為「部份主要條文違憲」;違憲理由主要將會包括:
1.立院「聽證」制度、「調查權」之行使,應以協助立法職權為目的;不應包括實質介入個別政治案件之攻防鬥爭。否則任意擴大的調查權恐侵害行政院、檢調、監察院、及司法機構的現有職權。
2.國會「聽證」制度與「調查權」得行使的範圍,不得實質侵害國家機密、行政機關公務機密、民間商業機密、私人隱私權。現有條文對於得聽證與調查之事項、對象、方式,如何確保避免侵害上述各項秘密權限,缺乏規範;易導致立委恣意濫權,應屬違憲,重新制定條文、定義清楚。
3.「藐視國會」構成要件欠缺具體明晰,其中部份要件(反質詢)明確違憲,其餘要件亦恐有濫用之虞(例如無故拒絕聽證之「無故」如何認定?)。
4.「總統國情報告」合憲,但應採「統問統答」而非「即問即答」。後者實質上屬於「質詢」,針對總統質詢已屬違憲。因為總統為國家元首及國家象徵,與行政院長功能有區別,並非可以一般行政機關首長視之。
5.國會擴權後,如有因此受害的人民或政府官員,現有救濟措施明顯不足。此部分需立法補強。
6.我國屬五權憲法,自難以完全引用三權分立國家之國會慣例。須衡量我國現有國情。對此,建議修憲強化監察院功能及民意代表性,使之成為具有實質監督權力之「監察權國會」。換言之,含蓄建議監委應採「民選」。
(最後建議是本人主觀期待,也是全民期待;其餘都是大法官很可能出現的釋憲結果預測。)
2024-06-26 FB
貳、【真正的國會改革:「監察權國會」】
關於強化監察權,並非只有修憲廢監察院一條路;更可行的路線是轉型成為具有實權的「監察權國會」。原理如本人數年前的文章所提-
【監察權?】
監察權獨立不是孫文的「獨創」見解,而是西方也有人這樣主張,只不過這觀點並非主流。
臺灣的監察院名義上與立法、司法、行政屬於各自分立而平等的權力,但實際上因監委由總統提名與國會表決通過,使監察院不可能成為真正完全獨立的彈劾權。
三權分立只是啟蒙時代發展出的理論,今日來看,該理論遠遠不足以應付現實。現代民主政治在實務上,因政黨政治、傳播科技、資本主義等因素之故,使三權並未真正分立,而參與政治的也不僅三權,還要至少包括第四權-媒體-,與第五權-資本- 。
未來也可能增加第六權、第七權。
監察權若交到國會手中,容易使國會獨大,當國會執意濫權進行鬥爭時,可能壓垮整個行政權,使國家機器陷入政黨惡鬥的惡性循環,政治治理能力死體化。
但現在臺灣的監院提名方式,又使監察權淪為行政權與國會多數黨的附庸。基本上也沒有意義。
除非能建構出一種能確保監察權行使者不受行政、立法、司法權給過度干預的機制,讓監察權能像司法權、媒體權那樣,即使不依賴行政權或立法權,也能發展出獨立的「生態系」,如此才有真正的「獨立監察權」之存在與運作可能性。
2017-03-12 F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