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1 23:25:52天光

【核災食品進口,凸顯現有機制荒謬】



政府打算擴大開放日本核災區食品進口,引起廣大爭議,正好凸顯出現行食品管理機制的眾多荒謬處-


一、行政命令就可決定要不要開放輻射食品。

修法解決:今後,遇到有安全疑慮的重大食藥政策時,法律應規定行政機關只能緊急「限縮」進口與流通範圍;不得逕自擴大。如要擴大,需有國會決議。而且若經人民公投否決,則此政策必須立即終止。


二、無足夠檢測人力與設備,卻宣稱可以嚴格把關。

政策解決:

1.該增加預算、增補人力的部分,應儘快進行。

2.應善用民間產學資源,由政府統一調度,協助進行檢測。

3.應重新規劃檢舉獎勵機制,真正做到鼓勵檢舉。


修法解決:

1.應建立食藥安全專業的科學警察或調查員機制;賦予直接查緝封存的公權力。

2.應針對行政機關在推動事關民生安全的政策之前,相關資源是否足夠、機制是否完備,進行詳細規範,不能任由行政機關自己說了算。

3.若行政機關首長刻意關提出「明知根本不可能嚴謹把關」的政策,事後果然造成人民損害,應負有「故意傷害不特定公眾」之刑責;若致人於死,則刑責更加嚴重。若非故意,卻仍造成人民嚴重傷害,則應負有「業務過失致不特定公眾傷害」之刑責;致人於死罪責更重。




三、無嚴謹報告,卻宣稱已經完成調查研究。

政策解決:行政院長可以要求各部會嚴格自律,任何政策推出之前,必須有比以往都更詳實嚴謹的研究調查報告。

修法解決:

1.立法院應詳細規定哪些種類的政策,必須具備怎樣等級與規模的獨立公正調查研究,且經過公聽會、輿論詳細討論後,才可施行。施行後若有民間有新的調查研究發現與原先的研究結果不同,則行政機關有義務重新進行調查研究,在嚴謹的學術討論或進一步研究之後,若推行政策的科學基礎已遭推翻,則該政策應該立即失效。而立法院若不信任行政機關,亦可以決議召集獨立的調查研究;當研究結論與行政機關的研究不同時,由司法機關進行裁決。

2.可仿效環保方面的環評機制,針對「具重要性之食藥政策」,建立「食藥評估機制」。立法時應規定「食評委員」的組成、食評種類與資格、食評結果公開方式。至於何種政策具有重要性,也應嚴謹定義。比如可以嚴格規定凡是核災周邊區域的食藥進口,都屬於具重要性之食藥政策。


四、若有人受害,司法卻求償無門。

政策解決:衛福部可仿照勞動部,建立「衛福受害人訴訟扶助」的制度。協助諸如核災食品或任何無力對抗大財團的衛福相關受害人進行訴訟。
 
修法解決:

1.衛福方面的舉證責任反轉,應該趕快修法。

2.少數財團與多數公眾之間的訴訟案件,應降低公眾裁判費用、訴訟費用,簡化並嚴謹化審理程序。

3.建立「相關專家合議」的「類陪審團制度」,協助司法審判。


結語:

機制的改善,並非一朝一夕之功。若等到這些機制上的荒謬處都修補完,衛福部應該早已用行政命令逕自開放了。

為了挽救此一危機,我個人希望,所有的環團,可以連合各政黨,和各界公民團體、學術界專家,共同推出一份連署書,要求衛福部必須在開放進口前,充分做到哪些事情,符合哪些要件。

這是民間自發的緊急措施。用公民與輿論力量,要求政府要在短期內達到「最低標的」把關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