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03 22:00:00天光

【妨害名譽除罪=圖利有錢人】

假設郭董走在路上看到一個遊民,很不順眼,隨口罵了三字經。在現有刑事制度下,遊民可控告郭董,判刑易科罰金後,再以此為依據進行民事求償。遊民可獲得大約500-5000元之間的賠償。
探討:

臺灣的民事判賠原則,是與被害人財力及傷害程度成正比。加害人財力屬次要,較少考量。
 
若刑事妨害名譽除罪,判賠金額提高,考量被害人遊民財力,可能會賠1-5萬元給遊民。結果郭董不痛不癢,立刻掏出500萬,準備多罵遊民一百次三字經。
 
若刑事妨害名譽未除罪,因為郭董擔心背上「犯罪」污名,雖然幾乎都可易科罰金不必關,身價數百億的他仍會願意拿出500萬,作為和解金,送給遊民。遊民這輩子就翻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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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若是遊民罵郭董三字經,則郭董一怒之下,會控告遊民,成功判罪,再對遊民巨額求償10億。法院認為郭董求償金額過高,判賠100萬元。遊民無法和解,只能乖乖接受拘役,並欠郭董100萬元。
 
若是刑事妨害名譽除罪,郭董唯一修理遊民的武器就是錢,這等於要求法官必須充分考量郭董身價,因此判賠金額必須大幅提高,從億元起跳,可能判賠1億。
 
100萬與1億的差別,在於前者仍有一絲還錢可能。後者則無任何還錢可能。遊民一輩子翻不了身。
 
遊民既然還不出錢,有兩種可能的行為發展:
 
1.認輸,向郭董下跪道歉,求郭董高抬貴手,放自己一馬。
 
2.反正這輩子欠錢欠定了,乾脆豁出去狂罵一百次。

 
結論:日前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將妨害名譽除罪,是法界抄襲美國,卻思慮不周延的產物。欠缺對名譽人格權的足夠保障,必將鼓勵更多網路霸凌與不負責任的言論;臺灣社會文明淺碟化趨勢將更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