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7 16:35:25天光

【應該立法規範颱風天的營業活動】


臺灣各縣市政府依照法規宣布的颱風假,有時會因預測失準,颱風天實際上風雨很小,變相成為休閒放假日。因此,許多企業喜歡在颱風天賭一把,仍然照樣上班營業。尤其服務業,偶爾可在颱風天賺到超過正常週末假日的獲利。而員工是否能賺到加班費,則不一定,通常取決於企業主是否願意依法支付。實務上,違法拒不支付的企業主,大有人在。
有些時候,颱風天的風雨遠比企業主想像中更大,這對已經被命令出門上班的工作人員來說,人身安全將產生重大風險;而這種「颱風假上班」的產業文化,產生許多亂象,造成不少生命財產損失,但很少被追究。
長年以來,政府對此採取姑息的態度,不想得罪勞資任何一方。但這種要錢不要命的經營觀念與商業文化,除了製造風險之外,還造成違反勞動人權的嚴重問題。有必要徹底改革。
想要兼顧勞動人權、人身生命財產安全保障、以及經濟產業活動,最好的解決方式,就是立法,將縣市首長依照氣象預測數值宣布的颱風假,與實際風雨監測數值,區分成兩階段,分別給予不同的規定。
第一階段:颱風將到未到的前一日,由縣市政府宣布是否隔天要放颱風假。一經宣布,所有公家機關都停止上班上課,民間企業則允許由企業主自行決定;一旦企業主要求員工上班,則必須給予比週末假日出勤更高的加班費。
第二階段:颱風假當日,依照實際監測的風雨數值,規定「颱風天凡是當地實際監測的風雨數值達到一定程度以上時,所有的營業活動全面禁止,也強制禁止加班。否則可以罰款,情形嚴重者則可以起訴、判刑。」目前的大眾運輸工具,包括客運、高鐵、台鐵、船舶、飛機航班等是否停駛,實務上就是這樣處理的。而對於搶修水電、救災等必須在颱風天出勤的職業,可以另訂專章,規範其防災準備、保險、出勤津貼、加班費、與相互支援機制。
因此,所有營業活動強制停止的風雨監測數值,應參考客運、高鐵、台鐵、飛機航班等大眾運輸的停駛標準,並授權給各縣市政府依照類似於颱風天是否停止上班上課的決策,公告宣布營業活動是否強制停止。大眾運輸業者是否停駛方面,也有必要由法規統一規定,以解決目前實務上各有停駛標準的紛亂情況。全國性大眾運輸是否要強制停駛,由中央政府決定,地方性交通業者是否強制停駛,則由地方政府決定。而對於拒不配合的業者,則應該依法開罰,情形嚴重者,則應該加以告發,由檢調起訴。
而若風雨預測數值雖然已達颱風假標準並已宣布放颱風假,但颱風天實際監測風雨數值未達公共交通停駛的程度時,對某些牽涉到民生必需的營業活動,可以容許有限度開放,而對於完全無風無雨或風雨很少的狀態,則允許休閒娛樂業者與一般企業緊急通知員工上班,但必須依規定給予加班費。
此外,萬一遇到縣市政府未宣布放颱風假,實際監測風雨數值卻已經超過公共交通停駛標準的情況時,則縣市政府應該依宣布,立即停止所有公家機關與私人機關的上班上課活動。這種情況雖然少見,但今年梅姬颱風來襲時的高雄,就出現此種情況,仍有必要立法規範。
立法可能的影響:在風雨大時,對某些趕著出貨的廠商,或是想要出門到賣場買糧食的民眾來說,此種立法或許會造成短暫幾小時的不便,對經濟產值也許有輕微的影響;但此做法可以節省許多無謂的生命財產損失,也節省許多經濟上的浪費,兩相抵消之後,其實對長遠的經濟產值可說是利大於弊。
更何況,依照現代民主國家的人權保障精神,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順位,本就應該高於經濟發展。因此,這樣的立法,實在刻不容緩。
臺灣各縣市政府依照法規宣布的颱風假,有時會因預測失準,颱風天實際上風雨很小,變相成為休閒放假日。因此,許多企業喜歡在颱風天賭一把,仍然照樣上班營業。尤其服務業,偶爾可在颱風天賺到超過正常週末假日的獲利。而員工是否能賺到加班費,則不一定,通常取決於企業主是否願意依法支付。實務上,拒不支付的企業主,大有人在。

有些時候,颱風天的風雨遠比企業主想像中更大,這對已經被命令出門上班的工作人員來說,人身安全將產生重大風險;而這種「颱風假上班」的產業文化,產生許多亂象,造成不少生命財產損失,但很少被追究。

長年以來,政府對此採取姑息的態度,不想得罪勞資任何一方。但這種要錢不要命的經營觀念與商業文化,除了製造風險之外,還造成違反勞動人權的嚴重問題。有必要徹底改革。

想要兼顧勞動人權、人身生命財產安全保障、以及經濟產業活動,最好的解決方式,就是立法,將縣市首長依照氣象預測數值宣布的颱風假,與實際風雨監測數值,區分成兩階段,分別給予不同的規定。

第一階段:颱風將到未到的前一日,由縣市政府宣布是否隔天要放颱風假。一經宣布,所有公家機關都停止上班上課,民間企業則允許由企業主自行決定;一旦企業主要求員工上班,則必須給予比週末假日出勤更高的加班費。

第二階段:颱風假當日,依照實際監測的風雨數值,規定「
颱風天凡是當地實際監測的風雨數值達到一定程度以上時,所有的營業活動全面禁止,也強制禁止加班。否則可以罰款,情形嚴重者則可以起訴、判刑。」目前的大眾運輸工具,包括客運、高鐵、台鐵、船舶、飛機航班等是否停駛,實務上就是這樣處理的。而對於搶修水電、救災等必須在颱風天出勤的職業,可以另訂專章,規範其防災準備、保險、出勤津貼、加班費、與相互支援機制。

因此,所有營業活動強制停止的風雨監測數值,應參考客運、高鐵、台鐵、飛機航班等大眾運輸的停駛標準,並授權給各縣市政府依照類似於颱風天是否停止上班上課的決策,公告宣布營業活動是否強制停止。大眾運輸業者是否停駛方面,也有必要由法規統一規定,以解決目前實務上各有停駛標準的紛亂情況。全國性大眾運輸是否要強制停駛,由中央政府決定,地方性交通業者是否強制停駛,則由地方政府決定。而對於拒不配合的業者,則應該依法開罰,情形嚴重者,則應該加以告發,由檢調起訴。

而若風雨預測數值雖然已達颱風假標準並已宣布放颱風假,但颱風天實際監測風雨數值未達公共交通停駛的程度時,對某些牽涉到民生必需的營業活動,可以容許有限度開放,而對於完全無風無雨或風雨很少的狀態,則允許休閒娛樂業者與一般企業緊急通知員工上班,但必須依規定給予加班費。

此外,萬一遇到縣市政府未宣布放颱風假,實際監測風雨數值卻已經超過公共交通停駛標準的情況時,則縣市政府應該依宣布,立即停止所有公家機關與私人機關的上班上課活動。這種情況雖然少見,但今年梅姬颱風來襲時的高雄,就出現此種情況,仍有必要立法規範。


立法可能的影響:在風雨大時,對某些趕著出貨的廠商,或是想要出門到賣場買糧食的民眾來說,此種立法或許會造成短暫幾小時的不便,對經濟產值也許有輕微的影響;但此做法可以節省許多無謂的生命財產損失,也節省許多經濟上的浪費,兩相抵消之後,其實對長遠的經濟產值可說是利大於弊。

更何況,依照現代民主國家的人權保障精神,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順位,本就應該高於經濟發展。因此,這樣的立法,實在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