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9 19:00:00天光

【護家盟勿入】解構反同婚六大理由


壹、【或許護家盟沒想過的】解構反對同志婚合法化的六大理由-

1.縱使疾管局統計,男同志與雙性戀者佔愛滋病患人數的八成,仍不表示不能給同志合法婚姻地位。

說明:

這論點是護家盟反對同性性行為與同性婚最大理由之一。數字來源請見:https://taiwanfamily.com/96730

然而,台灣的法律有禁止愛滋病患者結婚嗎?答案是沒有。

既然法律連已經得病的人都沒有禁止結婚,對於僅僅只是可能得病的人卻加以限制,有何道理可言?

男同志與雙性戀者愛滋比率遠高於女同志及一般異性戀者,主因有二:A.性行為的方式比較危險。B.性觀念比較開放,性伴侶較多,性關係較複雜。

關於A,目前絕大多數人都有此一常識,知道要採取安全措施。關於B.,這不就是因為他們沒有社會認可的婚姻或伴侶制度來約束彼此,因此無承諾與忠貞的義務,,無法享有穩定的愛情與安全感,才導致的結果嗎?

從此一角度來看,如果不給同志「結婚」,是否反而讓同志高愛滋率的問題更難解決呢?

 

2.縱使將「生育」視為婚姻的必然義務與最高目的,且定義同志為少子化、老齡化、降低人口的元凶,仍不表示不能給同志合法婚姻地位。仍可定義同志為「有能力結婚之人類」。

因為:以人口作為主要理由來反對同志婚的話,將不足以對抗以人權作為理由的同志婚合法訴求。就如同你無法用法律手段禁止不孕症的異性戀患者結婚那樣。縱然將同志視為加速少子化、老齡化、降低人口的因素之一,仍無理由禁止同志結婚。

再說,目前已經有試管嬰兒、人造子宮這樣的科技存在。同志想要懷孕「自己生」小孩也不是不可以。

若以這不是自然生產為理由而加以反對,則可反問:難道婦女怕痛進行剖腹產、不孕症男子進行試管嬰兒等人工生殖行為,會使其喪失法律上的婚姻資格?

何況,社會上有許多人不想生或不能生,卻想擁有小孩,因此只透過領養擁有小孩,這些人一樣擁有婚姻資格。難道法律可以強制他們一定要生育才能結婚嗎?

人口出生率降低導致的人口危機,可以用鼓勵生育、擴大引進外來移民等手段加以緩解;相對之下,人權平等問題就比人口危機更應該嚴肅看待。因此,對於想要反同志婚的人來說,拿人口當主要反對理由,並不是好的論點。

 

3.縱使定義同志為疾病、不正常、或不健康的生理現象,仍不表示不能給同志合法婚姻地位。

試問:在台灣的法律中,有任何條文禁止先天身體畸形或後天罹患疾病者結婚嗎?例如有規定兔唇者、阿茲海默症者、罹患梅毒者、或罹患愛滋病者禁止結婚嗎?

如果都沒有,就算把同性戀當成疾病,能以法律為手段禁止他們結婚嗎?

 

4.縱使定義同志為違背上帝之邪行,或定義成佛教五戒中的邪淫,仍不表示應以法律手段禁止同志結婚。

試問:在現代民主國家法律中,既然標榜宗教自由,那還有任何條文是單純符合宗教需要而設立的嗎?如果沒有,又怎可能以宗教為理由要求在法律上禁止同志結婚?宗教團體有要求過禁止殺人犯或詐騙集團在監囚犯結婚嗎?有禁止犯罪更生人結婚嗎?同志族群再邪惡,能超過詐騙集團或殺人犯嗎?

 

5. 縱使不修改民法,仍定義婚姻為一男一女,同志仍有可能取得合法婚姻地位。

因為:遵守忠貞愛情義務的同志族群中,每一對同志伴侶,基本上都有一男一女的屬性配對。即使是同志,仍有所謂01TP的結合。這也是一種「男女」。

因此,若對法律條文的男女二字解釋,不侷限於生理上的特徵與功能;而更看重「兩人關係中,精神層面的互相認同」時,仍可定義同性之間的婚姻為法定婚姻。

假如要採取這種觀點,也許社會大眾不容易理解,有人可能以「法律明確性原則」加以挑戰,認為精神層面的性別認同容易變化且不易明確界定;但這些都是技術問題,都有可能克服。若經大法官釋憲,或是法官的法律見解作為判例後,社會大眾也可能逐漸接受此一觀點。

(此處是提供一種邏輯思考上的見解與實務上的可能性,不是在說同運應該放棄原有訴求,改走這條路徑去爭取婚姻平權)

 

6.縱使定義同志婚為「性解放大趨勢」的其中一個關鍵步驟,必定產生「滑坡效應」,仍無法推論應以法律手段禁止同志結婚。

試問:

在現代民主國家法律中,既然標榜只要不妨礙他人自由,則任何人的人身自由都應受到保障,那同志婚即使可能導致社會集體性解放的後果,又怎可能以法律手段禁止同志結婚?

而導致集體性解放的眾多異性戀人士當中,有人因此被禁止結婚的嗎?法律有禁止「千人斬」、「雜交派對參加者」、「妓女」、或「AV女優」結婚嗎?如果這些直接與性解放大趨勢相關的異性戀者都可以結婚,同性戀者為何要特別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