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文林苑王家拆遷案談起》,「惡法非法 vs. 惡法亦法」何者正確? 而社運界該如何因應?
今天北市文林苑王家拆除案,市政府強調是依法行政,民間和政府其他單位普遍痛批這是惡法;而市政府則有聲音主張「惡法亦法」。民間團體雖然一邊痛批惡法,呼籲修法,但卻無人正面挑戰「惡法亦法」這樣的法哲學觀點。其實,此事件正好提供一機會,讓所有曾經思考過法律存在意義者,一個更深入體會法律本質的機會。
現代法律哲學當中,一最根本的辯證之一是:惡法非法vs.惡法亦法。...然而現代獨裁威權政體的國民教育,普遍只採後者,而不敢教導國惡法非法的觀點,因為害怕人民依照這種哲學起來對抗既存法律秩序。
比較開明的公民教育體系,會將兩者並陳,在課堂上公開討論,甚至讓學生分別組成兩隊去對此進行辯論,然後再交換立場互相辯論第二次。
學生從這樣的辯論中,將能體會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與立場,去體會那種「兩種相反邏輯都各有道理」的思考狀態;在這樣的體會中,往往能培養出學生「願意反思」的思考習慣,這對學生日後一生待人處事乃至生活事業各方面,都有莫大的裨益。
「惡法非法論」認為,法律並不是天生就有被遵守的義務;法律剛開始制定時,就必須確定是立意良善的;如果立法原意並不是良善的,則此時法律本質上已經淪為造惡的工具,故不值得加以遵守,與法律有關的實際行動上應該依循「善」的原則行事,即使違法也在所不惜。(例如,美麗島事件時,警方警告群眾行為違法,此時謝長廷高舉麥克風稱:如果法律不是用來保障正義,這樣的法律不值得遵守!)
「惡法亦法論」認為,法律當初之所以制定,就必須先確保該法律的立法原意是立意良善的;一旦制定,就有遵守的必要,哪怕已發現的缺陷也應該遵守,因為任何人若可以輕易拒絕遵守,將導致法律規則的有效性遭到破壞,變得無法執行,此時規則就無法發揮原本制定規則時所期望的正面作用;因此為了求全,必須犧牲局部。(譬如立法規定禁止殺人,今天若某人以為民除害為理由主動殺掉某一惡霸,則雖動機良善,仍應依法加以嚴懲)
理論上看,兩者都有一定的道理,而且在法哲學裏頭,兩派都有人支持,沒有哪一派明顯取得壓倒性的論戰優勢。兩者共通的交集是「立法之初必須立意良善,且考慮周詳」。但兩者都未能有效處理的層面是:「萬一立法之初確實立意良善,但事後發現立法有瑕疵時,是否仍應加以遵守?」
我國目前的法律教育,是個非常封閉的體系;它源自早期民國時代,當時主要採大陸法系,學習的對象是德國法律。但因德國屬於歐陸軍國主義盛行的國家,故在其建構的法律體系裡,多少存有「威權牢不可破」的「結構暴力」問題。在這方面,通常採用海洋法系的陪審團與不成文法概念,來加以矯正;這方面主要學習的是英美法律。目前司法院推行的人民觀審制,主要是模仿英美式的陪審團制度,但加以變形,讓人民陪審員無司法裁決權。
司法院這樣推的用意,可能是擔心全面實施陪審制會使既有司法體系崩解;故先採觀審制作為預備,日後隨時可以變更為陪審制;但觀審制因在國際上無先例,故遭到一些民間團體嚴厲批評。
然而,實務上看,現代國家,包含民主國家,但主要是威權政體,每當有爭議性的執法案件出現時,絕大多數政府都不會公開採取「惡法非法論」的立場來拒絕執行;而是通常會以「惡法亦法論」的觀點來強制執行。
會產生這種現象的最關鍵原因,是因為,任何一個政府如果敢公開主張「惡法非法論」,幾乎就等於要否定它自身的存在價值與權力來源。
譬如,依照軍法,三軍統帥有權下令將軍向敵人進攻,且依照憲法與法律,政府軍警有權向聚眾滋事的暴民開槍;但如果此時政府認定的「暴民」實際上只是手無寸鐵的和平示威人民時,往往有不少將軍寧可抗命也不願意參與流血鎮壓。這時,這樣的將軍就只有三種下場:一、被解職或調職;二、被依軍法逮捕或處決;三、將軍本身率軍倒戈支持人民。(就好像埃及的茉莉革命,以及民國初年的袁世凱)
如此,我們可以看到,這「雙方都有理,幾乎勢均力敵的法哲學辯論」在實務應用上的結果,竟然會有如此巨大的差異。
因此,我們不得不重新檢視法哲學的思想體系,由此而得到一個命題:「單純的法理哲學,必須放在現實情境脈絡當中應用過後,才能知道是否確實適合當代社會之所需。」
不只是法律,就連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等任何屬於人文社會方面具有實踐性的學問,都會有「實務應用時超出理論假想的影響力量輕重程度」之問題存在,也此也都適用前述命題。亦即,是否適合當代社會之所需,必須要放在現實情境脈絡當中應用,才可以確知。
這有點像是一種「實驗精神」,但因為社會科學難以拿人類直接做實驗,故而,設計一種「局部性的社會試驗場域」是有必要的。(例如,以法律制度來說,由於人民觀審制或陪審制的變革影響巨大,如果一夕之間推行全國必然導致多重混亂產生;因此,先以一兩家法院進行局部性的法律實踐試驗,有其必要性。)
回到最初觀於惡法非法或惡法亦法的辯證,我們可以發現,如果單從「實務應用」的角度來思考,則「社會文化與集體價值準繩」這一條件必須被納入討論。
比方說,台灣人長期以來,守法的嚴謹度並不如香港或新加坡,所以,對於「惡法非法論」的接受度,很可能先天上就高於香港與新加坡。在這樣的社會文化氛圍下,政府施政就不宜採取壓霸的「惡法亦法論」;而應該適度調整,保留彈性,必要時,「為了公共利益與和諧而暫不執法」,人民反而會更加讚許!
從實踐觀點看,「惡法非法論」用在如下兩種情境中任何一種成立時,才能實現社會正義:
1.法律本身原始立法原意並非良善或違背社會公認的公平正義標準。
2.法律本身確定有缺陷,繼續執行下去肯定會造成比無此法律時更不符合公平正義的後果時。
而在如下兩個條件同時都成立的情境則應採取「惡法亦法論」才有助社會正義:
1.法律本身原始立法原意確定是良善且不違背社會公認的公平正義標準。
2.法律本身不確定有蕪缺陷,或缺陷並不嚴重,繼續執行下去雖不完美,但仍比無此法律時更符合公平正義的後果時。
兩種理論既然各有適合的情境,自然就不該再盲目堅定相信其中一種論述。
社會運動亦應有如此的思考,對於何時要支持既存法律,何時該直接對抗既存法律,應依不同情境而有差別。
今天台北市長郝龍斌為了他所信仰的「膚淺惡法亦法論」(也就是對惡法亦法論的簡單迷信而不曾深思),竟在毫無妥協餘地下,強行拆除原本有機會不拆除的王家老厝;此事引起輿論譁然以及全民公憤,實所必然。最關鍵的原因,是「台北市政府從來沒有積極尋求妥善解決的方案,而只一味依照建商要求的方式,依法行政,犧牲王家以滿足建商利益。」郝龍斌美其名稱是為了保障95%等待拆遷的贊成都更住戶之利益,其實若是如此,當初不要將王家建物納入都更範圍,就不會有此問題。之所以一定非要納入王家不可,原因是:這樣子都更範圍看起來比較方正一點,賣相較佳。
文林苑王家遭拆除事件,是典型的「結構殺人」,並且反映出「國家
這事件引起的軒然大波,恐難善了,北市長郝龍斌的政治生命有可能
一、北市府強調「依法」行政‧所以拆除,但根據王家出示的相關資
二、苗栗大埔農地事件殷鑑不遠,苗栗縣長劉政鴻的民調支持度從極
三、根據人類正常的心理行為模式,任何陷於爭執的兩方,誰是誰非
據公視有話好說節目主持人所言:該節目除邀請王家、相關學者專家
顯然北市府和建商早已意識到此事件的敏感性,以及相關決策者若於
依我之見,文林苑王家事件,是社運團體訴求財富分配正義最好的社
然後社運界才有機會抓住那稍縱即逝的一瞬間時機,狠狠給予立法當
從反菸害立法、反國光石化、反澎湖博弈....社運界近年來逐漸
當號角已經吹響,勇士們就義無反顧向前衝吧!
筆者您好,我是高中的公民科老師,目前在修訂翰林文教之備課用書,意外看到您的這篇文章,覺得您對惡法亦法與惡法非法的講解是文之有理,且深入淺出的說明很令我欣賞,我想若能放在教師的備課用書裡,想必對各個老師們有大大助益。因此想引用以下這段文字,不知您是否同意:
「惡法非法論」認為,法律並不是天生就有被遵守的義務;法律剛開始制定時,就必須確定是立意良善的;如果立法原意並不是良善的,則此時法律本質上已經淪為造惡的工具,故不值得加以遵守,與法律有關的實際行動上應該依循「善」的原則行事,即使違法也在所不惜。(例如美麗島事件時,警方警告群眾行為違法,此時謝長廷高舉麥克風稱:如果法律不是用來保障正義,這樣的法律不值得遵守!)
「惡法亦法論」認為,法律當初之所以制定,就必須先確保該法律的立法原意是立意良善的;一旦制定,就有遵守的必要,哪怕已發現的缺陷也應該遵守,因為任何人若可以輕易拒絕遵守,將導致法律規則的有效性遭到破壞,變得無法執行,此時規則就無法發揮原本制定規則時所期望的正面作用;因此為了求全,必須犧牲局部。(譬如立法規定禁止殺人,今天若某人以為民除害為理由主動殺掉某一惡霸,則雖動機良善,仍應依法加以嚴懲。)
理論上看,兩者都有一定的道理。兩者共通的交集是「立法之初必須立意良善,且考慮周詳」。但兩者都未能有效處理的層面是:「萬一立法之初確實立意良善,但事後發現立法有瑕疵時,是否仍應加以遵守?」然而,實務上看,現代國家,包含民主國家,但主要是威權政體,每當有爭議性的執法案件出現時,絕大多數政府都不會公開採取「惡法非法論」的立場來拒絕執行;而是通常會以「惡法亦法論」的觀點來強制執行。會產生這種現象的最關鍵原因,是因為任何一個政府如果敢公開主張「惡法非法論」,幾乎就等於要否定它自身的存在價值與權力來源。
以上為擷取您文章中的段落,想請教您是否同意供我們引用。
百忙之中打擾您,感謝您耐心閱讀完我的回覆,敬祝 順安
只要是非營利性質,屬於正當用途的話,要引用都是可以的。
請記得清楚標明「作者:天光」以及「本新聞台網址」作為資料來源的說明即可。
謝謝您的肯定! ^^ 2014-02-15 1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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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