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3 14:36:57天光

《文林苑都更案有感》【淺談】社運作為一種「行為藝術」之美學








圖:洱海陽光灑落(1),攝於2005年雲南大理 (台長本人攝影)




社運是一種「行為藝術」,我很早以前就有這樣的認識。廣義來說,任何帶有創造性理念的行為,都可視為一種行為藝術。包括一切的藝文創作、科學發明、社會創新、社會實踐、生活實踐、文化推展....等等。
 
帶領反抗文林苑都更案的學運,最近常上電視說明此案,而遭建商控告並獲得戴立忍導演聲援的女生黃慧瑜,她本身就是北藝大學生;戴導演也曾就讀國藝。

黃慧瑜因為從文林苑都更案有感而發,發表了一篇批評當代藝術和財團資本主義掛勾的言論,裡頭提到樂揚建設,而遭提告。


『有時後真的很牙癢癢,忠泰建設、樂揚建設、森業建設這些惡名昭彰的都更公司一個比一個大尾、難對付,明明就知道哪些建商是混一起的,樂揚也只不過是被推出去的車,但有些建商就是可以一手XX一手作前衛文化形象!!!!!!這只會讓我覺得所謂檯面上的當代藝術真的相當噁爛!!!!!苦於沒有被告的人身條件,話沒法隨意講,但真的覺得,如果藝企合作非得和這些財團扯上關係,那我要徹底告別「當代藝術」了,因為這個詞遲早污名化!』


(引用自黃慧瑜和戴立忍的臉書頁)


註:作家楊照則撰文批評樂揚建設看錯了這段話裡頭的語意;黃慧瑜批評的是和財團利益掛勾的當代藝術,而不是財團本身;(楊照文章詳見http://udn.com/NEWS/OPINION/OPI4/7017467.shtml


戴立忍導演顯然認為這是建商刻意製造「寒蟬效應」的司法策略,是刻意專挑司法經驗社會經驗較欠缺的學生下手的險惡之舉,因此戴立忍將上面這段話原封不動轉貼到自己的臉書頁,並且很勇敢地向建商嗆聲:「連我一起告吧!」

在我看來,黃同學與戴導演,都是透過行為藝術介入社會的最佳實踐者。他們這種「藝術行為」是有力量的,而非僅是花拳繡腿。他們透過自身生命與政商財團惡勢力周旋的實踐,喚起社會大眾對於社會不公不義之事的關住熱情,這樣的行為藝術,是很有感染力的,能觀賞者感動。
 


圖:香港美術館外雕塑 2004-04-24 (台長本人攝影)





誠然,所有的「藝術創作」都無法避免「審美」與「價值」上的抉擇。黃同學和戴導演選擇和政商財團劃清界線,而非像有些藝術家那樣只想著要利用政商關係來牟利;這裡頭已經反映出他們的藝術理念。
 
他們的行為藝術理念,顯然根植於對現實社會的理想,以及達成此種理想的手段選擇上面。
 
當代社會,有太多假藉「作者已死」之類的理論來替自己冷漠於現實社會的心態開脫的所謂作家或藝術家,這些人主張文學藝術作品並不承擔任何使命感或社會責任,也應免於對他們逃避社會責任的指責。
 
說實在話,並沒有多少人真的在指責這樣的作家或藝術家,但人們雪亮的眼睛都會看清楚這樣的藝術家或作家所創作的作品,到底反映出怎樣的審美觀與價值觀,並從而決定是否要尊敬這樣的作家或藝術家
 
老是強調「作者已死」而始終拒絕與現實社會對話的詩人、文人、藝術家,他的創作靈魂,老早也死了。他只是將自己囚禁於狹隘的「客體美感意識」當中,他顯然沒能真正體會到「主客體合一的生命大美意識」,因此,他的文學或藝術生命,早已因自囚而枯竭。囚禁他的不是別人,而是他自己對於「狹隘美感經驗」的執著。
 
生命的大美,不會脫離真、善而獨自存在。任何誤以為脫離真、善而能獨自存在的美,都只能是表象的、膚淺的美。

一個懷有社會理想與大愛精神的創作者,必會在他的「作品」中流露出這樣的理想與精神。此處所言的作品,是廣義的,包含他們以肉身生命親自參與的任何社會實踐在內。對這樣的創作物而言,「美」就是來自「真與善」!




圖:洱海陽光灑落(2),攝於2005年雲南大理 (台長本人攝影)
天光 2012-04-16 21:16:31

「作者已死」原意是在說欣賞者有重新詮釋、應用、與再創造作品的空間,故從接受美學的角度來看,欣賞者的欣賞角度,未必要符合作者的創作原意。

此理論被不少人用在「藝文創作是否應該兼負任何使命或責任?」這樣的辯證問題上面。引用此理論者,大多認為欣賞者如何詮釋、應用、或再創造該作品,並非原創作者所能完全掌控的;因此原創作者不須承受「你的作品欠缺社會教化功能」之類的指責。

.....本來這樣說的用意,是要說給那些指責創作者缺少責任感的人聽的,是對創作自由的一種保護;但這個觀點被濫用的結果,導致許多創作者以此當藉口,完全刻意忽視自己的創作物對現實社會和文化脈絡的影響,拒絕任何一點點關於人道關懷或社會意識的情感出現於自己的作品中,一味追求所謂「無關道德或歷史與社會意識的個人美感經驗」;這實在是過猶不及,愚不可及。

...這就好像那些宣稱「企業唯一的社會責任就是追求利潤最大化」一樣的說詞,基本上都是落伍的思想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