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31 07:13:56阿楨

《規訓與懲罰》


我認為最能夠表現Foucault解構主義權力觀的是《規訓與懲罰》(桂冠,1992),而你在《緣現論》的(4)FOUCAULT下論還是太抽象了:
http://www.jslm.twmail.net/Data/Paper/Philosophy/ZXYuanXianLun.mht

Foucault的解構主義是從權力觀點來論語言,他認為話語(discourse)可以是權力的工具、權力的結果、甚至是奪權的力量(一一八p91),《性史》中譯者以下述簡潔語言點出傅柯的語言權力論:「每一時期均按自己的認知意願在構築自己的世界(即語言世界),形成這一時期的話語形態,而此些話語又由特定的知識結構統攝,形成互相干涉的嚴密網絡,在自己內部對所指涉的事物進行簡化、調整、稀釋,賦予他們秩序,而對未指涉的事物實施壓抑、排斥」(p4-5)。在《知識考古學》傅柯從他所謂的考古學認為所有的知識都只是一種話語規則,而非伝統史學認為具有前後必然時序、整体、一統、主体或時代精神的知識(三六二p.67–72)。而知識就是一個時代或一個歷史所能說或所能看的那些事物的編排、裝置或整置(一一九p218)。也就是說語言是權力的化身,而權力不是有形或無形的國家機器、政府或主權,而是多重的「力」之關係、是無所不在且變動不居的(一一八p3-4)。權力是任何存在著「力」的關係的地方就有的深層結構(一一九p219),所以權力機器的奪取和摧毀並不會真正改變權力結構(一一八譯序p6)。
以上是從結構及解構的角度來詮釋傅柯,但Drefus和Rabinow認為:「嚴格來講,傅柯從未是個結構主義者,也不是後結構主義者。」(一二0pⅩⅩⅤⅡ)他們認為:「傅柯對權力的解釋並非旨在建立一種理論。也就是說,它並不是一種超語境,超歷史和客觀的描述,它也不是要對整個歷史進行普遍化概述(p237)……權力是一給定社會中動力關係的總策源地(p239)……正是當這些〔政治〕技術在具體仍機構內找到一定域時,正是當它們投入這些機構之時,生命權力才開始真正地起作用(p238-9)。」其實傳訶在他介於結構與解構之間的《知識考古學》雖已一再声明他的話語規則不是一具有整体性、統合性、本原性的結構,而是對知識做具有不連貫、分離及矛盾的描述(三六二p.262–264)。但由其考古學所欲求的話語規則之系統性及中主客觀的描述(p.101)可知此一規則難免有結構主義之嫌(p.54)。這也是為何他在《知識考古學》之後会將研究重心由考古學転至系譜學來分析身体技術與杈力三者間的關係,這表現在其《規訓與懲戒》《性史》中(p.55–59)。

是嗎?那我補貼些《規訓與懲罰》的原文,看Foucault如何解構出現代文明刑法的懲罰之權力本質:

在這種懲罰日益寬鬆的現象下,人們可以標示出其作用點的置換,而通過這種置換,標示出整個新的對象領域、新的真理體系以及迄今在刑事司法活動中尚不為人所知的許多角色。一整套知識、技術和「科學」話語(discourses)形成了,並予懲罰的實踐糾纏在一起。
一、犯人的身體
從達米安的處刑到「巴黎少年犯監管所」規章,在這八十年間標誌著一種變化:公開展示的酷刑消失了,而轉向刑罰基本上以懲戒教養為主,因人量刑。在這轉變中,有兩個進程起著作用:1.示眾的懲罰消失;2.對人身控制的放鬆。
1.示眾場面的消失:懲罰脫離人們日常生活的感受;懲罰的效力在於必然的後果,而不是可見的強烈程度;懲罰的確定性,而無須公開處決。
2.痛苦的消除:懲罰不再直接碰觸身體,現在人身只是一個工具,懲罰現在改而剝奪自由。肉體痛苦不再是刑罰的構成因素,懲罰從製造無法忍受的感覺的技術變為一種暫時剝奪權力的學問
到了十九世紀初,那種肉體懲治的場面消失了,對人體的酷刑也停止使用。此時開始對懲罰有所節制的時代。在1830~1848年間,用酷刑作為前奏的公開處決幾乎完全銷聲匿跡。這種轉變,首先是懲罰的對象改變:誠然,判決所確定的「罪行」或「過失」必須是法典所規定的司法對象,但判決也針對情慾、本能、反常狀態、疾病、行為失調、環境或遺傳的結果。而精神病學、犯罪人類學或犯罪學則在此發揮作用:通過慎重地把犯法行為列入科學知識的對象領域,他們提供了一個合法懲罰的機制:不僅正當地裁決犯法行為,而且裁決個人,不僅裁決他們的行為,而且裁決他們現在的、將來的和可能的身份和形象。
並且,法官也逐漸開始審判罪行之外的東西,即罪犯的「靈魂」:審判者不再獨自判案,整個刑事訴訟程序和執法過程充斥著一系列的輔助權威,圍繞著基本的審判,小範圍的司法體系和變相的法官大量地衍生出來——精神病和精神分析專家,執行判決的行政官、教育學家、監獄管理人員、以及各種不完全的實施懲罰的合法權力。總之,自十八和十九世紀的重要法典所規定的新刑法體系實施以來,按照一種普遍的程序,法官需要審理犯罪以外的某種東西,而且審判的權力也部分轉移至審理犯罪的法官之外的其他權威手中。
因此,通過對作為一種權力技巧的刑罰的分析,人們或許能夠理解人類、心靈、正常的或不正常的人是如何逐漸把作為刑法干預對象的犯罪變成雙重罪行,一種特殊的征服方式是如何能夠造就作為具有某種「科學」地位的話語的認識對象的人。但對懲罰進行分析之前,人們還須分辨刑罰並非是一種減少犯罪的手段,而是其目的在於做出某種追究個人責任或追究集體責任的補償。但我們可以接受這種觀點,即在我們今天的社會裡,懲罰制度應該置於某種關於人身的「政治經濟學」中:涉及的總是人;即人身及其精力、這些精力的公用和適應性,精力的分布和馴服。
所以我們應該承認,權力產生知識(而且,權力鼓勵知識並不僅僅是因為知識為權力服務,權力使用知識也並不只是因為知識有用);權力與知識是直接相互指涉的;不相應地建構一種知識領域就不可能有權力關係,不預設和建構權力關係也就不會有任何知識。
其他章節:【斷頭臺的場面】對證據與供詞的要求(拷問、由上向下的權力行使);司法與罪犯的角力(挺過了便無法判處死刑);復仇性的懲罰;【統一的懲罰】犯罪型態的轉變(從「群眾性」犯罪轉向「邊際」犯罪);司法改革(去除下層司法機構的過大權力與君主的「無上權力」);對非法活動的不容忍(對私有財產的重視);【懲罰的溫和方式】從初步改革——針對罪行的懲罰(使用相應於各種罪行,可令人直接聯想的符號)轉變到單一性的監禁(利用各種強制性活動去規訓肉體、態度);【柔順的肉體】以時間表、動作的分解、動作時間的分配、檢查,去塑造柔順的肉體,並更有效地利用與發揮肉體的功用。
二、管教的手段
規訓權力的主要功用是「訓練」,而不是挑選與徵用,它把對象結合起來是為了增強與使用它們,並進行分類、解析、區分,而其分解程序的目標是必要而充足的獨立單位。這是一種把個人既視為操練對象又視為操練工具的權力的特殊技巧。規訓在運作時是一種精心計算的、穩定的結構,而規訓權力的成功應歸因於使用簡單的手段:層級監視、規範化裁決以及它們在該權力特有的程序——檢查(考試)中的組合。
層級監視:一切權力都將通過嚴格的監視來實施,任何一個凝視目光都將成為全面施展權力的一部份。監視在建築上的運用是為了便於對內進行清晰而細緻的控制——對居住者發生作用,有助於控制他們的行為,對他們恰當地發揮權力的影響,有助於了解他們,改變他們。監視使得個人行為不斷被對象化、在愈益被細密劃分的過程中是次要的但也是無懈可擊的。在規訓機構裡暗含著一種類似用於觀察行為的顯微鏡的控制機制,這些機構所創造的分工精細的部門圍繞著人形成了一個觀察、記錄和訓練的機構。
規訓監視有兩個要求:其一是完整地形成一個不間斷的網絡,從而能夠增加其層次,把各層次散佈在需要監視的整個平面上(視界要求)。其二是結構合理,不會將一種惰性力量壓在需要規訓的活動上,不會成為這種活動的制動器或障礙(觀察要求)。總之,它應能加入規訓機制,並能增加其可能的效力。它必須被分解為較小的因素,但其目的在於增大其生產功能;使監視具體化並切實可行。
分層的、持續的、切實的監督使規訓權力變成一種「被整合的」體系,與他在其中發揮作用的那種機制的經濟目標有了內在聯繫。同時它也被安排成一種複雜、自動的和匿名的權力。在對紀律實行層層監督時,權力並不是一個被占有物或一個可轉讓的財產,它作為機制的一部份起作用。
規範化裁決:在一切規訓系統的核心都有一個小的刑罰機制。它享有某種司法特權,有自己的法律,自己規定的罪行,特殊的審判形式。紀律確立了一種「內部刑罰」,它規定和壓抑著重大懲罰制度不那麼關心因而擡手放過的許多行為。並且,規訓懲罰所特有的懲罰理由是不規範,即不符合準則,偏離準則:整個邊際模糊的不規範領域都應該受到懲罰。這種懲罰可以是一種「人為」的命令——由法律、剛領、條例所規定的;也可是一種準則——學徒期限、期限、能力水準。此外規訓懲罰具有縮小差距的功能:它是矯正性的,「懲罰即是操練」。另外,規訓機構以等級順序這種無休止的分殊化,對行為進行精確的評估,如此紀律就能「實事求是」地裁決每個人。而這種等級懲罰具有兩種效果:一是根據能力與表現來編排學生;二是對學生施加經常性的壓力,使之符合同一模式。
因此規訓懲罰不同於司法刑罰。後者的基本功能不是考慮一系列可觀察的現象、不是區分每個人、不是排列等級、不是加以統一,而規訓機制掩藏著一種「規範處分」,因此創造出一種新的懲罰功能。整個現代刑罰歷史所顯示的司法—人類學功能並不是起源於人文科學對刑事司法的介入,不是起源於這種新的合理性所特有的或似乎與之俱來的人道主義所特有的要求。它起源於造成這些使裁決規範化的新機制的規訓技術。
考試(檢查):檢查結合了層級監視與規範化裁決的技術。它是一種規範化凝視,一種能夠導致定性,分類和懲罰的監視。檢查顯示了被視為客體對象的人的被征服和被征服者的客體化,而權力關係和認識關係的介入在檢查中大放異彩。首先,檢查使得被規訓的人經常被看見和能夠被隨時看見,使他們總是處於受支配的地位;其次,檢查留下按人頭、按時間匯集的詳細檔案,這不僅使人置於監視領域,也使人置於書寫的網絡中,它使得人們陷入文件中,而這些文件則束縛了人們;再者,檢查把每一個人變成一個「個案」,在此方式中,每個人都獲得自己的個性並以此作為自己的身份標誌,他通過這種身份與表現他和使他成為「個案」的特徵、計量、差距、「標誌」聯繫起來。
三、全景敞視主義(panopticism)
十九世紀的一個特有現象就是,將規訓分割的權力技巧應用於以痲瘋病人為其象徵性居民的排斥領域(乞丐、流浪漢、瘋人和不守法者是其真實的居民),對避人耳目的混亂空間進行精細的規訓分割,同時使用權力特有的解析分配方法,使被排斥者具有個性,但是使用個人化方法是為了標誌出排斥。一般來說,一切實行對個人的空制的權力機構都按照雙重模式運作,即一方面二元劃分和打上標記(瘋癲/健康;有害/無害;正常/反常);另一方面是強制安排,有區別的分配。
邊沁的全景敞視建築的基本原理:四周是一個環形建築,中心是瞭望塔。瞭望塔有一圈大窗戶,對著環形建築。環形建築被分成許多小囚室,每個囚室都貫穿建築物的橫切面。各囚室都有兩個窗戶,一個對著裡面,與塔的窗戶相對,另一個對著外面,能使光亮從囚室的一端照到另一端。然後,在瞭望塔中的監督者便可觀察四周囚室裡被囚禁者的小人影。全景敞視建築是一種分解觀看/被觀看二元統一體的機制。在環形邊緣,人徹底被觀看,但不能觀看;在中心瞭望塔,人能觀看一切,但不會被觀看到。這種建築帶來了,從監督者的角度看,它是可以計算和監視的繁複狀態;而從囚禁者的角度看,它是一種被隔絕和被觀察的孤獨狀態。由此產生了全景敞視建築的主要後果:在被囚禁者身上造成一種有意識的和持續的可見狀態,從而確保權力自動地發揮作用。
受瘟疫襲擾的城市與全景敞視機構之間的差異,標誌著規訓方案的變化:在前者,權力被動員去反對一種超常的災難,它無所不在,它創造各種新機制,它進行區分、凍結和分割;而後者則是一種普遍化的功能運作模式,一種從人們日常生活的角度確定權力關係的方式。全景敞視機構能使權力的行使變得完善,它能減少行使權力的人數,同時增加受權力支配的人數。它能使權力在任何時刻進行幹預,甚至在過失、錯誤或罪行發生之前不斷地施加壓力。它的力量就表現在它的從不幹預,它是自動施展的,它形成一種能產生連鎖效果的機制。它造成「精神對精神的權力」。
於是我們看到兩種規訓意象。在一端是規訓——封鎖,建立在社會邊緣的封閉體制趨向於內在的消極功能:制止災難,中斷交流,凍結時間。在另一端是全景敞視主義的規訓——機制:一種通過使權力運作變得更輕便、迅速、有效來改善權力運作的功能機制,一種為了實現某種社會而進行巧妙強制的設計。而從一種異常規訓的方案轉變為另一種普遍化監視的方案,形成了所謂的規訓社會。
現代社會不是一個公開場面的社會,而是一個監視社會。在表面意象的背後,人們已深入地幹預著肉體。在極抽象的交換背後,繼續進行著對各種有用力量的細緻而具體的訓練。
四、徹底而嚴厲的制度——Baltard稱監獄
當社會處在制訂各種程序——分配人員、固定他們的空間位置、對他們進行分類、最大限度地從他們身上榨取時間和力量、訓練他們的肉體,把他們的連續動作編入法典、維持他們的徹底暴露狀態,在他們周圍形成一種觀察和紀錄機構,建立一套關於他們的知識並不斷積累和集中這種知識時,監獄早已在法律機構外形成了。但監獄確實標誌著刑事司法歷史中的一個重要時刻:刑事司法走向「人道」的時刻,同時,它也是規訓機制征服法律制度的時刻。
監獄的「自我證明」的性質首先是基於「剝奪自由」的形式上,這是因為失去自由對一切人都是同樣重要。與罰款不同,這是一種「平等」的懲罰。監禁是最明晰、最簡單、最公平的刑罰,並且它能夠用時間來量化刑罰。監獄體現這樣的觀念:罪行不僅傷害了受害者也傷害了社會。於是人們為了「償債」而坐監。另外監獄還被設想為一種改造人的機構,監獄進行監禁、再訓練時,純粹是強化地模仿在社會中已有的各種機制。這兩重基礎——「法律—經濟」基礎和「技術—規訓」基礎——使監獄似乎顯得是所有刑罰中最直接和最文明的形式。監獄從一開始就是一種負有附加的教養任務的「合法拘留」形式。
而對監獄功能加以控制的「改革」運動,並不能因此讓我們將監獄看作是被動的制度。「監獄理論」是一系列連續不斷的操作指令,是監獄運作的一個條件,而不是對它的偶爾批評。方案、建議、實驗、理論、親歷見證和調查層出不窮,監獄制度一直是人們關注和辯論的焦點。監獄必須是一種徹底的規訓機構:首先,它必須對每個人的所有方面——身體訓練、工作能力、日常行為、道德態度、精神狀況——負起全面責任;其次,監獄沒有任何外在形象,也沒有任何間隔,它對人的壓力不應被打斷,它是一種不停頓的規訓;最後,它對犯人施展一種幾乎絕對的權力,它具有壓迫和懲罰的內在機制,它的行動方式是施加徹底教育的壓力。
監獄的原則:
1.隔離:使犯人與外部世界、與促成犯罪的一切事物、與促成犯罪的集團隔離開,使犯人彼此隔離:通過中斷所有不受權力當局監視的或不按等級排列的關係,強制地實行個人化。
2.工作要求:工作同隔離一起被確定為監獄改造的有效手段,但這不是對公眾的儆戒或對社會的補償,工作的價值在於它對人類機制具有作用——通過秩序和規律化,傳遞了一種嚴厲的權力,而建立一種等級體系和一種監視。
3.調節刑罰:刑罰的時間長短不應該是犯罪的「交換價值」的尺度,它應該是根據犯人在監禁期間的「有效轉變」來調整。
監獄這個執行刑罰的場所也是觀察受罰者的場所,這有兩種形式:監視與認識,監獄應該視為形成關於犯人臨床知識的場所。每個監獄都有一種統一的個人紀錄,人們設計或試行了許多複雜的紀錄制度,其目的是把監獄變成一個建立一套制度的場所,用這套知識來調節教養活動,監獄不僅應該知道法官的裁決並根據現有的條例去執行裁決,並且應該不斷地從犯人身上汲取那種能夠把刑罰措施變成教養運作的知識。
而對矯正技術的強調導致了過失犯(delinquent)取代了傳統的罪犯。過失犯與罪犯的區別在於,在確定他的特徵時重要的是他的生活而不是他的(犯罪)行為。過失犯的生活應該受到徹底的檢查。在犯罪者的背後是過失犯,事實調查能夠確知犯罪者對某項罪行的責任,而過失犯的形成過程則反映在履歷調查中。「履歷」把「罪犯」確定為先於犯罪,甚至與犯罪無關的存在。而因為任何決定性原因都能減輕犯罪者的責任,所以它打在犯罪者身上的標記就是更加可怕的犯罪傾向,它所需求的教養措施也就更佳嚴厲。因為罪犯的履歷在刑罰實踐中重覆了衡量罪行的環境分析,所以人們可以看到刑法話語(penal discourse)與精神病學話語(psychiatric discourse)形成關於「危險」分子的觀念。這就使得人們有可能根據一個完整的履歷描繪出一個因果關係網,而提出一個懲罰—矯正裁決。
十八世紀改革者們所規定的刑事司法在使罪犯客體化時是沿著兩條可能但又相互背離的的路線:第一條路線是把罪犯確定為一系列置身於社會契約之外的、道德的或政治的「怪物」;第二條路線是把罪犯確定為能夠通過懲罰而獲得新生的司法主體。現在,「過失犯」的概念使得人們可以將這兩條路線結合起來,建構這樣一種人,即違法的犯罪者與某種科學技巧的對象幾乎完全重合的人。
其他章節:【非法活動與過失犯罪】監獄的失敗(拘留造成累犯);監獄的區別功能;新非法活動的產生(犯罪的產生是由於犯罪者是社會中的異己者);監獄成功地確立了「過失犯罪」(有政治上與經濟上的功能)。
http://www.nhu.edu.tw/~sts/class/class_02_5.htm

再來看看近代的圓形監獄如何向上提升到後現代的宇宙級:

<圓形監獄概念簡述、監視呈現一種社會關係、資訊科技與監視宇宙>南華社會所研究生 葉允斌

「圓形監獄」概念簡述
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幹(Durkheim)於《勞動分工論》中,以社會的不同的分工程度,區別「機械連帶」與「有機連帶」,而此兩種連帶,直接影響了社會上法律的運作形式。「機械連帶」社會中,成員們以同質性的個體連結而成社會的關係,彼此之間擁有共同的價值觀念與信仰。而「有機連帶」的社會,成員們的異質性高,彼此之間卻產生緊密的連結,以身體的個各器官作之間的關係比喻:社會作為一個整體,相異的個體成員參與其中,正如身體內部存有不同的各類器官,雖然器官的功能各異,但卻須要所有的器官共同運作,缺一不可,彼此呈現緊密連結的關係。
涂爾幹於法律的討論,延續兩種不同的社會連帶,區分為壓制性的(repressive)與恢復性(restitutive)的法律形式。壓制性法律主要是指刑法,刑法的運作是將某種痛苦加諸於犯罪者的身體上,作為其越軌行為的處罰。「機械連帶」的社會中,成員們之間形構出共同的價值、信仰與情感,凡迫害此共同價值的行為,即被視為犯罪,其中「共同情感」以「上帝」或「君主」作為具體的呈。換言之,對於違反法律上的個體,即視為對於上帝或君主的忤逆,對於異質者的反應,呈現極度的排斥與激烈的反抗,表現在對犯罪者的身體處以嚴厲的懲罰,法律也以「報復」性質作為手段,對於異質者進行強力的壓制與迫害。「有機連帶」社會中,注重社會的高度整合,成員們以異質性的個體相連結,其中,集體意識已不似「機械連帶」社會來的強烈,「刑法」的使用亦趨於沒落,相對於「恢復性」的法律,要求持以公正原則,對於犯罪者進行教訓,以「恢復」社會秩序為目的。故恢復法不同於「壓制性」法律,是以集體的情感為基礎,對於犯罪者進行身體上的迫害;「恢復性」法律,則以良好的社會秩序為基礎,注重將異質的個體組織、連結起來。
由此可知,以「有機連帶」作為現代社會的基礎,法律性質趨向於「恢復性質」,不再是對於君主旨意的違逆,法律呈現「懲罰」而非「復仇」,法律的意義亦指向了對於社會集體誓約的破壞,危急了作為整體的社會,「懲罰的新方法被提出來了,它將是立刻矯正對社群所犯下的錯行為,並且把違犯者關到社會內的是當地方。刑罰權威的優先關切變成犯人的心靈、而不是身體」]。18世紀,對於犯罪者的處置原則,採取了重大的改革,對於犯罪者犯罪行為改變,當時認識到了於「心理」層面的調教成為關鍵,要將懲罰的效果深植於個體的心靈,對於其意志作徹底的壓制。於18、19世紀,對於罪犯的懲罰機制逐漸獨立、自主,「專業性」的懲罰制度亦成為趨勢,如此,「監獄」成為懲罰的專業機構,成為現代社會中,對於罪犯規訓、教化的最佳場所。當時,邊沁(Bentham)所設計的「圓形監獄」建築構想獲得大量的採用。
「圓形監獄」(Panopticon)「源自希臘文,語意為『無所不見的地方』(all-seeing place)」[2],顧名思義,其建築物即對於罪犯進行無所不見的監視設計。建築物呈現圓形狀,監視塔立於建築物的圓心位置,而牢房則設於圓周邊緣上,牢房出口向著監視塔,監視人員可於出口透光處完全觀察到罪犯於牢房中的一舉一動。監視塔與牢房呈現圓心與圓周的相對位置,管理人員位於監視塔之中,對於犯人所有的行為將全盤知曉。如此,犯人面對監視人員的隨時監控。所代表的意義在於,受監視者知道位在中心監視塔會有監視人員在執行監視工作,然而,受監視者卻無法知道此時此克是否受到監視,這一種來自於受監視者個人內心的想像,想像自己正受到監視者的監控一事,便逐漸內化於受監視者本身,並形成約束自己的力量來源,甚至大於監視者當面所進行的監視。
法國學者傅柯(Foucoult)於《規訓與懲罰》一書中,對於社會的權力運作做了原創的探討,其中並重回邊沁「圓形監獄」建築,以之為素材勾畫出當代社會權力關係。傅柯認為當代的社會關係模式即以邊沁的「圓形監獄」概念所勾畫出,當代社會呈顯為一個「有紀律的社會」。此有紀律的社會乃運作於社會的各個層面,包括:公立學校、精神病院、感化院、收容所、以及某程度之上的醫院。換言之,傅柯認為邊沁「圓形監獄」當中展現的監視者與受監視者的特殊關係,活生生的上演於現代社會當中。有紀律的社會,便是以「監控」作為手段,滲透、侵入社會各個層面進行無時無刻的徹底監視。而權力的運作便於其中向社會各個層面蔓延開來:權力中心位於監控圓心所在,與圓周位置的受監視者之間,呈現不平等的權力關係。
監視呈現一種社會關係---作為控制與被受控制;自由與不自由的社會關係
英國社會學家鮑曼(Zygmunt Bauman)於一本名為《自由》(Freedom)的書中,試圖重新審視「自由」的意義。鮑曼認為「自由」事一種「社會關係」,只有兩個人以上時,才能呈顯的一種社會關係,而自由本身在這種社會關係當中,又表現為一種「特權」,擁有自由者即擁有較多的權利,中古時期,貴族擁有免賦稅之權,自古迄今一貫如此[3]。鮑曼重新探討了傅柯論及邊沁的圓形監獄概念,從「圓形監獄」概念出發,認為現代社會中表現為監視者與被監視者的相處關係,監視者擁有將個人意志強加甚至取代於受監視者身上之權利:受管制者本來仍擁有其「選擇權」,然而,犯人寧願聽命於管制者的命令,避免因為違逆管制者的指示,而招致管制者的慍怒進而受到懲罰,如此「選擇」於犯罪者本身已無必要,這是一種「趨樂避苦」的人性心態,如邊沁所言「戰爭與暴風雨讀起來賞心悅目,而和平與安寧更適於人享受」。監獄所要維持的或護衛的就是此種選擇的單純性:杜絕犯人認為並非必須履行之行為。換言之,監視者相對於受監視者而言是自由的;而受管制者永遠無法按照自己的意願去行動,最後意志逐漸消沉「成為沒有能力成為自由的人」,相對於監視者,他是不自由的。如此,自由確實是一種社會關係,一種不對稱的社會關係,或者一種不對稱的權力關係。
訊科技與監視宇宙
監視作為維持社會秩序的手段,現代主義學者波士特(Mark Poster)突破傅柯(M. Foucault)「圓形監獄」理論,提出適於解釋當今資訊科技廣的泛使用以及進展快速所造成的更強大的監控機制,即電子監控之下的「超級圓形監獄」(superpanopticon)理論,不同於邊沁的「圓形監獄」概念,「超級圓形監獄」已超越時間、空間限制,政府藉由網際網路的使用,「操控資訊活動,打闢公、私生活的分界,在我們真實的、肉體的自我之下,另行形塑眾多的數位人格」[5],人們將陷於無所遁逃的監控之中。後繼者來恩持續對於電子監控提出看法,認為波士特「超級圓形監獄」概念,並無法確切解釋當今資本主義的運作邏輯:消費者於有時並非以被強迫者姿態受到監控,甚至於基本資料填寫時是出於自願或覺理所當然的態度。
由以上的論述,王佳煌於〈資訊科技與監視宇宙〉一文提出對於當今電子監控可能的解釋方向,認為因網際網路的使用,將帶來社會四個層面的監視現象:現代國家的監視、資本主義的生產監視、資本主義的消費監視以及混沌監視。四種監視面向都呈顯出「網際網路」發展之下,將有助於國家與企業的監控能力,共同對於社會各層面進行完整的監控型態。
其中,監視者為國家、企業以及任何的個體,分別監控著國民、勞工、消費者以及使用網路的任何人,如此形成一個完整龐大、鋪天蓋地的「監視宇宙」(surveillance universe)。換言之,資訊時代網路的控制將有增無減。現代國家的監視表現為國家利用「個人識別碼」機制,進行公民的標誌,以便於政治上的統治;資本主義的生產監視中,企業體對於勞工進行監視,完善其剝削行為;而對於消費者監視,得取其顧客的基本資料,掌握其消費取向,並針對個別消費者進行商品廣告宣傳,吸引持續消費以增加利潤;至於網路上的任何個體,皆可經由網路使用者所遺留下的資訊,掌握網路使用者的相關資本資料,進行對於個人隱私的迫害,如此,無法確定監視的主體為何,更將難以防範受監視的可能。
對於網際網路的發展,將會帶來更為堅強、完善的監控型態。若以英國學者鮑曼強調的監視者與受監視者不對稱關係,在未來的社會中,此種關係勢必趨向於更為明顯分化。由上表可知,除了國家、企業,更包括網路上的任何個體都可能成為中心監視塔中的「監控者」,換言之,監控將無所不在,值得注意的是,監控將以無孔不入、不知不覺的方式完成對於個體的監控工作。不對稱、不平等的社會關係,也將充斥於資訊進步的現代社會當中。「和平與安寧更適於人享受」,人們在享受資訊科技以及網際網路所帶來的便捷舒適與新奇愉悅之時,完美細緻的監控網絡早已悄然編織完成。
http://society.nhu.edu.tw/e-j/33/33-18.htm

春藥哪裡買 2020-01-11 07:52:48

很讚的分享~~


http://www.yyj.tw/

阿楨 2019-07-31 11:30:24

忽視道德教育的社會,在“法外之地”充滿了各種反社會的行為和問題,比如校園霸淩、青少年吸毒、酗酒、賣淫。另一方面,法律並不解決根本問題,“法令滋彰,盜賊多有”,美國前司法部長霍爾德曾感慨,美國只擁有世界5%的人口,但美國監獄關押的囚犯約占全球囚犯總數的四分之一。
程式正義只是形式上的正義,道德所追求的是正義的本質。令人欣慰的是,我們沒有因為《萬曆十五年》的流行,丟棄了中國傳統社會對道德教育的重視,恰恰相反,隨著中國經濟的崛起,國力的增強和自信心的提高,我們更加重視了傳統道德教育,並更深地與選賢任能、治國理政相結合,這確實是當今執政者的過人之處。
  回應
 黃仁宇應該叫民國士大夫派,在失敗的惆悵中自怨自艾。
 呼喚“情理法”是麼?敗壞就是“情”高於“法”開始的,。
 法律只是社會的一條底線,準確的說法律就是約束動物的,約束人的是道德。就像美國要打壓華為,只要他想,總能找出點雞毛蒜皮出來,的確“依法”了
 立法最多只能維持程式上的正義,美國社會就是“法令滋彰,盜賊多有”的典型,何況還有太多合法化的腐敗,多少罪惡假汝之名!
 法制是基石是底線,德治是補充。這沒什麼好爭論的!
 恰恰相反,道德才是最可靠的,法律才是最不可靠的。因為維繫道德的是人心,而保障法律的是國家暴力。國家暴力經常失效。怎樣才能做到執法必嚴呢?這仍然有賴於人的高度自律和強大的行動力。那麼問題來了,人何以有高度的自律和強大行動力?這恐怕還是來源於由歷史實踐所塑造的人的內在的德性。

阿楨 2019-07-31 11:29:29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法官勒納德•漢德(Learned Hamd)說:“我總是不明白,人們為什麼要求助於憲法、法律、法院、法官來實現公平和正義,我反復地告誡你們,這麼做是錯的。因為真正的公平正義只存在於男女老少的心中,如果公平正義在人們的心中死去,憲法、法律、法院、法官誰也救不了他!”
  著名倫理學家麥金泰爾在《誰之正義?何種合理性?》也提出了這個深刻的問題,如果忽視了個體美德的培養,所謂的正義制度、正義規則是“誰之正義”呢?
  西方的有識之士所看到的問題,正是中國古人早已總結的。這些經典的論述,值得一一徵引,我們現代中國人都應該好好讀一遍。
“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殺人,而不能使人仁。”(《鹽鐵論》)
“不知禮義,不可以刑法。法能殺不孝者,而不能使人為孔、曾之行;法能刑竊盜者,而不能使人為伯夷之廉。孔子養徒三千人,皆入孝出悌,言為文章,行為儀錶,教之所成也。”(《淮南子》)
“不教而殺謂之虐”(《論語》)
  這些格言不僅僅是空口白話的道德教化,其意義是被歷史所證明的。《史記》載,漢朝的興起,免去繁文縟節而提倡質樸,法網寬疏得可以漏掉“吞舟之魚”,可是吏治卻蒸蒸日上,誰也不敢為非作歹,百姓和美安定。
  這正如《漢書》所言:“以禮義治之者,積禮義;以刑罰治之者,積刑罰。刑罰積而民怨背,禮義積而民和親。”
“導之以德教,德教洽而民氣樂;驅之以法令者,法令極而民風哀。”
  中國古人重視道德,是因為看到了制度問題的背後,根本是人的問題;是因為懂得社會治亂的根本在人心;是因為認識到,體制只是外因,領導才是內因。
  “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禮記•中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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