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2-01 06:12:29阿楨

《刑罰社會學》


什麼「Foucault《規訓與懲罰》解構出現代文明刑法的懲罰之權力本質」?大衛.葛蘭(David Garland)的《懲罰與現代社會》可不為然:

《懲罰與現代社會》是第一本全面敘述懲罰在現代社會中的角色的著作。建構於涂爾幹、馬克思主義、傅柯、韋柏、艾里亞斯、史畢倫伯格與其他學者的著作之上,本書為懲罰這個複雜的社會制度提出迷人的詮釋,顯示刑罰制度與權力策略、社經結構和文化感受力之間的互動關係。
葛蘭是美國紐約大學(New York University)法學院暨社會學系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刑事司法、犯罪控制政策、懲罰史及懲罰社會學、犯罪學理念史、現代社會理論以及法律社會學等。
《懲罰與現代社會》於 1991 年獲頒美國社會學協會(American Sociological Association)犯罪、法律與偏差行為傑出學者獎,以及社會問題研究學會(Society for the Study of Social Problems)犯罪與違法行為傑出學術成就獎。

書商的宣傳罷了,還是季茂生的推薦文說了實話:
「《懲罰與現代社會》最大特色在葛蘭使用了艾里亞斯的文化論作為基盤,於其上企圖整合各類觀點的論述一事之上……在這種情形下,我當然會對多元詮釋的手法採取質疑的態度,或甚至認為多元詮釋僅是一種鴕鳥式溫吞水論調……最終他也僅能提出一個尚未成熟的大雜燴理論(雖然葛蘭美其名為刑罰的文化論)……希望藉譯本台灣能早日脫離「矯治(教育)對抗應報」這種毫無意義的論述陷阱。」

誤詮吧!葛蘭在書中可也說:

「我們在採用艾里亞斯的學說時也必須抱持審慎的態度……艾里亞斯過於強調社會互動的形貌與文化約定的力量,並且低估了傅柯、馬克思與韋伯所強調的規訓、經濟、與科層制度的重要性。」(p372)

說說而已啦!不然葛蘭在《懲罰與現代社會》的九、十章<懲罰與文化>、<懲罰與感受>,怎會強調:文明=人道的矯治性刑法;野蠻=殘忍的報復性酷刑,之對比的核心,在於近現代(西方)人「感受」到報復性酷刑之野蠻殘忍,而不拆穿文明人道的矯治性刑法之權力本質呢?

你這太為難高貴文明人尤其邪者了吧?學者豈能自鞭自己的話語邪說之邪惡權力本質!

哦!難怪葛蘭在《懲罰與現代社會》的七章<超越權力視角一一對傅柯懲罰觀點的批判>會說一堆、與傅柯解構出現代文明刑法的懲罰之權力本質、不相干的什麼:
傅柯只以權力來分析懲罰(解構與只不只不相干);
現代文明刑法的懲罰之動機是慈善(會比中古耶教慈善?);
傅柯的歷史敘述缺乏証据(解構非實証史學);
《規訓與懲罰》像是追溯現代文明刑法不自由的興起以及自由的無情倒退(被拆穿權力本質後的稻草人式誣指);
傅柯過於高估政治的重要(懲罰的本質本是權力);
傅柯的理論成見太重(解構正是要破成見);
傅柯無法明定那些人是的支配階級與被支配階級(本無法明定,但可用誰有權來區分);
傅柯似是完全反對權力者(解構與反不反對不相干);
傅柯不知囚犯會反抗、監獄未能達成改造的目的(誰不知);
尤其規訓不僅能創造控制也能創造自由(奴隸制還能創造解放奴隸呢!)……


阿楨 2011-01-14 11:15:53

新加坡討債失風 台籍男被鞭2011.01.14
中央社

30歲的台籍男子陳慈凡(Chen Ci Fan,音譯),到新加坡幫放高利貸業者討債,被判鞭刑。(中央社)
又有台灣人因暴力討債在新加坡被判鞭刑!這是近一年以來第三名台灣人被鞭打,由於遭鞭刑痛苦萬分,駐新加坡代表處呼籲民眾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新加坡武裝警察辦公室表示,30歲的台籍男子陳慈凡(Chen Ci Fan,音譯),與朋友合作生意,因經營不善欠下大筆債務,隨後聽從朋友建議,到新加坡幫放高利貸業者討債,酬勞是每個月台幣8萬元,失風被捕坐牢,每個月可領2萬台幣;被鞭刑可領8萬,但不能供出同夥。
陳男去年騷擾債務人時被警察逮捕。新加坡法庭在7日判陳姓男子坐牢46個月,以及鞭打6下。
近一年來已有4名臺灣人在新加坡當討債小弟被捕,連同陳姓男子,合計有3人被判鞭刑,前兩人被鞭打15下。
駐新加坡代表史亞平表示,已在第一時間派人探望,並通知家屬。她呼籲國人到新加坡一定要遵守法律,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新加坡武裝警察辦公室表示,在新加坡放高利貸及暴力討債是嚴重罪行,希望台灣民眾了解後果嚴重,不要有挑戰新加坡法律的心態。

(楨:新加坡威權式民主!中共等國之典範!另參本館:教改與體罰 《雖然他們是無辜的》《規訓與懲罰》 《刑罰社會學》 《刑罰史》)

檢肅流氓違憲 2008-02-02 09:44:19

大法官:檢肅流氓條例 部分條文違憲【中時電子08.02.01李永盛

對檢肅流氓條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一)日作成第六三六號解釋。大法官認為,該條例有關欺壓善良、遊蕩無賴等文字,用語空泛,並過度限制被移送人與秘密證人對質、詰問的權利,相關條文已違憲,應自解釋公布起,一年內失效。
這號解釋係因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等人,審理有關流氓案件時,認為檢肅流氓條例部分條文,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侵害人民訴訟權,因此暫停案件審理,提請大法官釋憲。
大法官第六三六號解釋指出,依檢肅流氓條例認定為流氓者,需受感訓處分,雖名為感訓,實際上與刑罰的徒刑、拘役相同,都是拘束人身自由。因此,相關條文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等,應受較嚴格的審查。
大法官認為,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三款關於「欺壓良善」、第五款關於「品行惡劣」、「遊蕩無賴」等文字,其用語過於空泛,不僅一般人不能預見其內涵,也不能由司法審查確認其內涵,相關條文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該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賦予法院權限,限制被移送人與秘密證人對質與詰問的權利。大法官則認為,對質、詰問是基本人權,有些情形下,證人以蒙面、變聲或視訊傳送等隔離方式,仍然可以避免遭被移送為流氓者的報復、恐嚇,該條例不分個案情況不同,過度限制被移送人與證人對質、詰問的權利,已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人民訴訟權的保障。
另外,檢肅流氓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法院認定應交付感訓者,不必向被移送人告知感訓時間的長短,將導致人民的人身自由遭受過度限制;第二條第三款有關「霸佔地盤」、「白吃白喝」、「要挾滋事」等文字,雖然一般人可以預見其內涵,但是所謂滋事等文字,其具體內容為何,還是不夠明確,相關機關應予檢討修正。
大法官還認為,經警察機關核定為流氓者,若自行到案,但不願被移送到法院者,警察不得將其強制移送。
違憲條文一年內仍有效 警方:黑道別嗆秋
大法官會議今(一)日解釋檢肅流氓條例,有部分條款違憲,警政署於晚間表示,對於大法官的釋憲絕對尊重,並將針對大法官的解釋內容,儘快通盤檢討。不過警政署強調,違憲條文於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尚屬有效,嚴重警告黑道流氓幫派切莫心存僥倖,忽視警察機關掃黑之決心。
司法院大法官於九十七年二月一日作成釋字第六三六號解釋,認為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第三款關於欺壓善良,第五款關於品行惡劣、遊蕩無賴之規定,及第十二條第一項關於過度限制被移送人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與閱卷權之規定,與憲法意旨不符,應至遲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失其效力。
警政署表示,對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警方絕對絕對尊重,並將針對大法官解釋意旨,就檢肅流氓條例違憲及須檢討修正條文,儘速召集相關機關共同研討進行通盤檢討修正,以期兼顧保障人民權利與維護社會秩序之需要。
另外,依據本次大法官解釋意旨,違憲條文於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尚屬有效,警政署對掃除黑道流氓幫派工作與維護社會治安之決心,絕不會因檢肅流氓條例部分條文被解釋違憲而有所鬆懈或退縮,同時嚴重警告黑道流氓幫派切莫心存僥倖,忽視警察機關掃黑之決心。

檢肅流氓條例提供不肖官警作惡管道【中時電子08.02.01李永盛

檢肅流氓條例部份條文被認定違憲,其實,該條例中多處條文違反法治國家的法律基本原則,一直為人詬病,以往曾兩度遭大法官宣告部分條文違憲。此一法律制度的缺漏,不但侵害人權,更提供不肖官警迴避檢察官監督,任行挾怨報復,甚至包娼包賭的管道。
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為了手中23件流氓案件聲請釋憲,他在釋憲聲請理由書中直言,只要檢肅流氓條的存在,台灣就不能稱為重視人權的法治國家。
檢肅流氓條例最為人詬病的,是違反「一罪不兩罰」、「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基本原則。
以往被提報流氓的人,通常都有恐嚇、詐欺等刑事犯罪,刑事法庭判他有期徒刑還不算,治安法庭又認定他是流氓,還要感訓三年。
有些人不過是白吃白喝等「小角」的地痞無賴,就算依詐欺、恐嚇等罪判刑,也不過判他幾個月到一年的徒刑,但只要警方有意對付他,一經法院認定為流氓,統統都要感訓三年。情輕法重,制度的不合理,可見一斑。
所謂感訓,就是把人關起來,強制他工作,與刑罰無異。因此,被提報流氓的人,兩度受罰,明顯違反一罪不兩罰的原則。
而被提報流氓的人,刑事法庭審一次,治安法庭再審一次,在程序上遭受兩度折磨。即使有人的確惡性重大,審一次、判一次也就夠了,奈何無端給予折磨?這也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基本法律原則。
由於以往的檢肅流氓條例規定,感訓的期間,不能折抵刑事處罰的刑期,大法官第三八四號解釋,即曾宣告包括此部分在內的數個條文違憲。該條例經警政署等機關提請立法院修訂後,仍有部分條文不符法治國家原則,因此,大法官第四二三號解釋後來也宣告部分條文違憲。
該條例在大法官兩度宣告違憲、兩度修訂後,今天大法官又針對修訂條文,第三度作出違憲的解釋,難怪大法官許宗力、林子儀等人提出部分協同意見書,認為該條例有通盤檢討的必要。
錢建榮在釋憲聲請書中提到,他手中有一件恐嚇私娼寮的案件,兩名向桃園地區一整條街的私娼寮收取保護費的人,遭警方提報流氓,但警方並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將兩人依刑法恐嚇罪嫌移送。
而且兩人只是私娼業者的手下,真正經營私娼寮的業者,若涉及容留未成年少女、拐賣人口、強逼良家婦女或雛妓賣淫,在刑法上是重罪,但警方並未深究,業者不但未被提報流氓,也未依刑法的重罪移送,迄今都逍遙法外。
從這件案例可以看出,檢肅流氓條例的制度性缺漏,已提供不肖警察上下其手的空間。若有心搞鬼,既可不受檢察官監督,不追究罪犯的刑事責任,反而另闢蹊徑,以檢肅流氓為名,隨便抓兩個小鬼交差了事。
尤有甚者,不肖官警利用警方是檢肅流氓條例的主管機關之便,竟然可以居於偵查主體的地位,地位等同檢察官,權力無限擴張。而且秘密證人也不必與被移送人對質、詰問,因此,不肖官警挾怨報復,欺壓小民的傳聞始終不斷。也難保不會有官警捉大放小,遂行包娼包賭的惡行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