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16 07:23:45包淳亮

大陸在兩岸法律上的作為應該是什麼?

大陸在兩岸法律上的作為應該是什麼?

 

2010-09-09http://www.zaobao.com/yl/yl100909_001.shtml

包淳亮

区域焦点

 

  91日《联合早报》刊载了宋杰教授的文章,指出大陆对于台湾的“法律挑衅”,最理想和最有效的应对方式也应该是法律的;缺乏法律基础的政治应对和军事应对,即使暂时有效果,也很难保证不会出现“复发”症状。对于宋教授的此一论点,笔者表示支持。

 

  不过宋教授所指的法律应对的成功经验,例如2005年的《反分裂国家法》,是否果真发挥了正常法律的效果?未来涉台法律,是否又得如宋教授所言,要强化对联合国大会1971年所通过的“关于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的第2758号决议的解释与适用?台湾与他国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又是否是在制造“两个中国”?对于这些问题,笔者有些不同的思考。

 

  笔者曾撰文指出,大陆的涉台规章固然不少,但法律层次上,仅有两个与台湾直接相关:一是《反分裂国家法》,但此法实是用以政策宣示,其实并无多少规定权力与义务的法律意涵;另一个是《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但此法并非针对一般台湾民众,而是针对特定民众的商业行为。而另一涉及两岸而与大陆民众密切相关的,是国务院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然而此办法仍没讲清楚:究竟台湾与台湾人,对于大陆而言是什么?

 

  相较而言,按照台湾地区的《中华民国宪法》,两岸关系就是“在国家统一前”的“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的关系,依据此一宪法条文的授权,并以法律出台《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这个法律固然将大陆地区拟制为既非实质统治,亦非外国的特殊化第三地,其中也包含了诸多延续内战架构的限制大陆人民权利的条文,但至少已经以本国法律定位双方关系,并规定了双方人民的权利与义务。相形之下,《反分裂国家法》固然有因应时空需求、重新强化内战意识的作用,甚至也有怀柔的条文,但显然并不是一个可以行诸长远的法律;投资保护、往来管理,亦非对于台湾与台湾人民的清晰定位。

 

  进一步言,宋教授提出的“2758号决议文”固然可用以说明国际社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的继承关系,但在“不完全继承”的形势下,大陆又该如何定位双方关系,才是法律的挑战。另一方面,台湾既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外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本是顺理成章,大陆能够要求的仅限于要求其邦交国注意台湾使用的名义,例如仅宜以“台澎金马关税领域”或“中华台北”名义签署相关协定;但大陆如果要将此事上升到“两个中国”的政治高度,在国际上、在两岸关系上恐怕都有疑义。

 

先确立公民待遇再培养公民意识

 

  个人认为,大陆首先要面对的是两岸关系分治长期化下,如何架构一个具有合法性的统一国家法律框架,而且这个框架要能避免台湾民意的激烈反弹,尊重台湾人民当家做主的意愿、有利于诱导台湾民众对于统一趋势的认可,同时彰显“一个中国”?这才是大陆涉台法律的大挑战。

 

  笔者认为,大陆的涉台立法应有三个层次的考虑,其一是对台湾的政治定位,其二是台湾人的政治权利与义务,其三是台湾人的一般权利与义务。就第一个层次而言,大陆曾经在近三十年前的“叶九条”时期,提出过统一之后台湾可以保留旗、歌、军队等,可见台湾的“国旗、国歌”等并不是一定要被消灭的对象,那么大陆不妨在此一“台湾基本法”中,将此点明确提出,甚至强调改变此“大陆定位”下的“区旗、区歌”应得到中央政府的同意。这样的定位,不会比要执行“非和平手段”的《反分裂国家法》更令台湾人反对,终究谋求统一是阳谋;大陆不再寻求消灭台湾人所认同的“政治符号”,才是具有新意之处。

 

  在明晰政治定位之后,要明确政治权利与义务。在“鸟笼化”的特殊定位下,台湾人的政治诉求应当能在大陆的政治体制内得到疏通的管道,才显得义务与权利平衡。无论人们怎样称呼大陆的现行政治体制,从法律上讲,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哪个党或者哪个人能够代表人民的主权。大陆可以授权台湾的立法机关自行立法、选举全国人民大会代表,其名额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定之;在台湾自行选举全国人大之前,由台湾的“立法委员”暂代。这样要不要出席全国人大、要不要另行选举全国人大,都由台湾的立委决定,这样就彰显了尊重台湾人当家作主的意愿,也让“民主统一”有了一个可以被实践的管道。

 

  立法的第三个层次才是一般权利与义务,重点在于普遍的国民化待遇。各级公职、各种专业考试,甚至入党参军等,台湾人都应该享有与大陆人同等的待遇;至于从事商业、工业的各种活动,应当视同大陆一般民众,且往来两岸不必签证,更是应有之义。台湾地小人稠且较为富裕,因此对大陆民众的权利与义务较多限制;然而大陆既追求统一,又地大物博,似乎不必担心2000万台湾人真的和大陆同胞“抢工作”;但是会不会是一回事,能不能是另一回事。在两岸关系的特殊形势下,不能要求台湾人先重新建立国民意识、才拥有国民待遇;相反的,应先让台湾人享有国民待遇,再逐步寻求重建台湾人的中国国民意识。

 

  近闻北京清华大学中美关系研究中心主任兼国台办特聘研究员孙哲、北京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等人,正在研究《台湾法》。希望这个法的内容能够跳脱政策宣示,真正从政治地位、政治权利与人民的需求着眼。只有人心的统一才是真正的统一。一个与此相关的事情是:随着老龄化的加速、工资的上升,大陆对于一胎化的反思愈来愈强烈。一个还在实行一胎化的国家,对于“人的价值”是不可能有正面、清晰的认识的;而且既然人愈少愈好,当然不可能欢迎人的回归,只会想占有更多的土地;那么潜意识里大陆要的只是台湾这块土地、而不是那里的人。很高兴大陆将要告别这个拒人于外的时代。

 

作者是中国科技大学(台北)助理教授,加州大学河滨分校全球研究学程访问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