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25 11:06:52nini

商業化運作的徵信機構首先要講外遇信用

 

徵信社明白了這個道理,我們可以肯定,《條例》的公佈如果不是事後的被動補救,也是順勢而為,徵信社填補了這一法律空白,甚至可以看作是對已經處於徵信商業化運作強勢一方的一種限制,而不是在刻意發端;我們不能將其解讀為立法者試圖將商業化運作作為服務業的一個增長點,甚至在倡導誠信完全商品化。應當指出,徵信的商業化運作並非洪水猛獸,並非必然會危及徵信的公平、公正,美國社會信用體係就是以民營徵信服務為特徵的市場化模式。然而,筆者無意指責媒體對商業化運作模式的擔憂,反而要強調這種擔憂的合理性。因為在我們面臨的市場環境中,確實發生了誠信尺縮現象,專家們稱之為中國當前商業精神的缺失,標誌性的事件是三鹿集團因三聚氰胺奶粉而折戟沉沙。假如造成誠信尺縮現象的市場環境得不到改善,徵信的商業化運作不可能獨善其身。徵信的鏡像如果出現尺縮,就會專門為這種尺縮提供“縮尺”,即提供誠信的扭曲的鏡像,對誠信將會造成更直接的危害。
通過正確的引導,相信管理部門對徵信機構市場化、商業化運作模式的規範訴求能夠消除媒體的擔憂,並得到廣泛認同。但是僅僅做到這一點是不夠的,重要的是能夠通過《條例》的出台促進全民信用意識的培養和信用文化的形成,從源頭上治理誠信缺失的問題。這當然是一個系統工程,僅就《條例》的製定與執行來說,加強政府監管、徵信健康運行與公民崇禮明信三方面的良性互動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政府主管部門應當發揮公共徵信系統的職能,並加強對民營徵信系統的監管。儘管國家信用管理有民營主導型和政府主導型兩種模式可供選擇,但是結合我國國情和信用體係發育的現狀,不應片面肯定一個否定另一個。在明確徵信機構應當採用法人組織形式,引導商業化運行的同時,國家設立的“中國征信中心”應當承擔起關係國計民生的徵信這一部分工作,對有可能產生的誠信尺縮鏡像進行及時校正。不僅要對商業化運作徵信機構加強監管,而且要加強對所有強勢企業的誠信監管,加強失信懲罰機制的建設。 徵信社 徵信 外遇
其次,商業化運作的徵信機構首先要講信用,建立採信與服務分開管理的機制。徵信數據的採集及評估是信用制度建立的核心,在採集及評估的過程中難免會產生遲滯而導致的尺縮,正如離鐘樓較遠的地方聽到報鐘聲時所感知的時間總要比鐘樓附近推遲若干秒,會感到時間“慢”一樣;徵信機構要想消除這種現象,必然要付出相當的成本。因而這一部分的工作應當獨立出來,以提供資金保障,避免因逐利而“偷工減料”與信息操縱,增強中介擔保的客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