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8 21:38:45莉絲

李莉絲在mur mur之要找對專業

李莉絲發現一個很有趣的事情
前來法律諮詢的人,總是會假裝是幫朋友問問題
所以李莉絲也不好直接戳破,通常都會等到來問的人自己露出馬腳
真是有趣的現象,而且屢試不爽

今天來諮詢的是一個朋友的朋友
劈頭就問李莉絲說:奶奶生前有欠錢,奶奶的三個兒子有當連帶保證人
然後奶奶過世後聽了代書建議做拋棄繼承,所以三個兒子跟四個女兒確實都拋棄繼承
現在其中一個兒子也往生了,那這個兒子的子女是要拋棄還是要限定繼承?

這個案例看起來簡單,但其實問題很多,因為事情永遠不是憨人所想的這麼簡單
可以分成兩個階段說明,第一個在奶奶往生後的拋棄繼承就發生問題了
因為奶奶往生前,這三個兒子跟四個女兒早就各自嫁娶生子了
換句話說,奶奶在往生前有將近14個左右的內、外孫
而這些內、外孫都是奶奶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親等在「子字輩」後面,是屬於「孫字輩」,但無論如何都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的一環
好玩的來了,就是因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有子輩、孫輩之分
因此倘若當子輩的「全部」拋棄繼承後,繼承權就會落在後一輩所有「孫輩」的身上
恐怖的來了,三個兒子跟四個女兒都拋棄繼承,所以奶奶的14個內、外孫子女
自動升格成為奶奶的繼承人,倘若沒有跟著拋棄繼承
就是由這14個人來繼承奶奶的債權、債務啊!!
所只能說誤信讒言啊......一步錯、步步錯,這14個人在不知情的狀況下
都已經繼承奶奶的債權、債務。所以,請找對專業

現在來看第二個問題,其中一個連帶保證人兒子往生了,他的子女們該如何?
其實判斷的標準一點都不難啊!
如果是財產>債務,當然就是限定繼承
如果是財產<債務,就是拋棄繼承,沒有第二句話

限定繼承,係以繼承的財產為限去清償繼承的債務,不用動到繼承人本身資產
拋棄繼承,財產、債務都不要,最最最一勞永逸的選擇
不用擔心哪年、哪月、哪日突然跑出一個債權人來主張債權

備註:每個個案事實都不盡相同,重點是,要找對專業
         不然李莉絲不僅mur mur個不停,還會翻白眼翻到抽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