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7 16:52:20莉絲

李莉絲在mur mur之你干無咧聽

我說的應該是人話吧!而且我講的應該是中文,可以不要在耳背了嗎?在你想要採取任何行動之前先,先請教一下律師,好嗎?不要再讓你的律師替你擦屁股了……
是這樣的,昨天李莉絲開完偵查庭出來要牽車的時候,接到以前學生的來電。

同學:我是您以前在補習班教書的學生,您現在方便說話嗎?可以請教您一個問題嗎?

很好,有主動報上名號,不然最好我是知道你是誰?而且要有禮貌,你該不會以為我有義務要回答你的問題吧!禮貌為上策,就像伸手不打笑臉人一樣。

莉絲:您好,有什麼問題嗎?

同學:我在台北有一間房子在出租,承租人已經兩個月沒有繳納房租

莉絲:你要先發存證信函終止租賃契約。

天啊!想都沒有想就有反射性動作了,腦中馬上浮現民法第440條第2項前段,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換句話說,遲付租金兩個月出租人就可以定相當的期限催告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內支付,不為支付時即可主張終止租賃契約。

看到這邊,有房子在出租的捧油們,一定要切記!催告這個動作一定要做(就是要發個存證信函給承租人的意思),這是法律上的要件,不然不符合終止租約的要件,以後要訴請返還房屋是有困難的。

同學:我都是委託我弟弟在處理,我弟弟昨天有打開房間門,房間裡面的東西還在,裡面有一些水晶等物品,然後我弟弟已經換鎖了。

換鎖!!聽到這邊我已經爆青筋了,你都已經有動作了,幹嘛還打電話來問我,所以咧,現在是希望我跟你說,你做的很好嗎?好棒棒、拍拍手嗎?但你絕對不會喜歡我給你的答案。因為你慘了……

莉絲:誰跟你說可以去打開承租人的房門?房子雖然是你的,但你出租以後就沒有權利可以自由進入,在沒有經過承租人的同意就進入,涉犯刑法「侵入住宅罪」。

同學:他又不知道我有沒有開門進他房間。

莉絲:啊你不是說你弟弟已經換鎖了,他一旦進不去,難道會不知道有人進過他房間嗎?而且他很合理的推斷就是你弟弟去開房門的,難道不是嗎?

我無言了,人家欠你租金頂多是民事案件,但今天你擅自開門是侵入住宅的刑事案件,可是會有前科紀錄的風險耶!我要是你的承租人,我不僅不搬家,我還告你侵入住宅,如果我在奸詐一點,我就說我房間有東西不見了。吼吼……到最後別說租金、房子難追討,還有侵入住宅的刑事程序要走。

所以我說啊!既然都有律師的電話號碼了,打電話先問一下會很困難嗎?一定要等到自己闖禍了才想到律師,這樣我是沒有差啦~訴訟程序我每天在跑,早就習慣了,但你習不習慣,這我就不曉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