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09 17:36:02莉絲

特留分比遺囑的效力還大

李莉絲最常被問到的問題是:

一、女兒或長孫有繼承權嗎?

二、就是遺產可以不給子女嗎?

三、遺產可以給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嗎?

雖說財產權的基本性質是賦予所有權人得自由管理、收益及處分自己的財產,但這也僅限於所有權人生前對財產的配置享有此當然且完整的權利,所有權人在對於自己所遺留下的遺產時(即指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所遺留下的財產),此權限因法律保障繼承人的繼承權而受到限縮,此限縮的依據即係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之規定。

所謂特留分乃係法律所規定用來保障繼承人對遺產繼承最低限度的保障,既稱為最低限度的保障,任何有牴觸特留分規定的行為,均為無效。

因此被繼承人縱得以遺囑方式來為遺產之分配,但仍不能牴觸特留分之規定,此恰可回應上開問題,即遺產不僅不能不給子女(除依法喪失繼承權外),也不能都給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

此外雖被繼承人所為牴觸特留分之行為核屬無效,但也必須真正遭到侵害的繼承人,於知悉繼承權被侵害時起兩年內或自繼承開始起十年內起訴請求回復,倘繼承人未於時效內起訴請求回復,事後縱使再為起訴,因恐將因罹於時效而受敗訴之判決。

應證一個法律俗諺:「法律只保障權利的勤勉者,不保障權利的睡眠者」。

文/李佩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