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07 20:04:31莉絲

孽子一定能繼承我的遺產嗎?

案例:

甲男婚後育有A、B、C三子,其中A子於成年離家後即未曾過問或探視甲男,辜苦無依的甲男則係由B、C二子輪流照護,試問於甲男百年以後,不肖兒A子是否有繼承權?

說明: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只要身為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在未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依法當然享有繼承權,此繼承資格並不會因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孝順與否而有差異,就本案而言,縱使A子對甲男充耳不問且漠不關心,但在未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A子仍可依法繼承甲男的遺產。這樣的結論,你或許會為甲男感到不值得,也或許會對B、C二子感到不公平,難道就真的沒有其他的方式可以懲戒A子嗎?其實是有的。

針對甲男的部分,倘甲男認為A子所作所為已經堪認對其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之情事時,得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表示A子不得繼承,而表示不得繼承的方式並不限於書面,以言詞或文字均可,但未避免日後繼承人間對此表示有所疑義,盡量以書面為表示較為謹慎;又如何認定係屬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依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所謂重大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均屬之,倘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亦應認為係屬重大虐待之行為」。是在繼承人有此行為下,被繼承人均得表示其不得繼承,就本案而言,甲男得以書面方式表示A子不得繼承,以保障B、C二子的權利。

又針對B、C二子部分,渠等得向A子主張不當得利,蓋A、B、C三人均為甲男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對甲男均負有扶養之義務,換言之,三人應各自負擔三分之一的扶養義務,雖此扶養義務實際上係由B、C二人所負擔,但並不因此而免除A子的扶養義務,對於B、C二人所多負擔的部分,自可以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訴請A子返還。

綜上所述,針對不肖兒的部分,被繼承人可以透過表示喪失繼承權的方式,剝奪不肖兒繼承的權利;而針對其餘子女部分,可以訴訟的方式使不肖兒克盡應盡的扶養義務。

 

文/李佩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