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04 19:52:23莉絲

未成年子女監護準則

 

當夫妻離異時,除身分關係的切割及雙方財產的分配外,最重要者莫過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倘雙方得和平協議行使方式自無太大問題,但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自僅能交由法院判斷。而親權之判定並非毫無根據,法院於判定時除需依民法第1055-1條所列事項逐一審酌外,尚會參酌外國立法例所導引出來的諸項原則,如:最小變動原則(又稱繼續性原則)、同性別父母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幼兒不離慈母原則、友善父母等原則。雖有上開諸多原則可資參考,然經筆者詳細對照現行法院實務後發見,其中最小變動原則所被採納的頻率最高,也因此當夫或妻之一方有意離婚並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時,多會採取隔絕他方接觸子女之方式,以形塑出自己長期照顧子女之事實(相對地另一方會顯現出未長期照料子女之情狀),其意圖無非係以「最小變動原則」來爭取子女之監護,換言之,先搶先贏的成功率很大。

然為避免父或母動輒將子女擅自帶離而損及另一方對子女親權之行使,今立法院將修正民法規定,正式將「善意原則」予以明文化,因此先搶先贏將不再會是定論。所謂的善意原則,係指應將父母對待子女之作為納入監護權判定的考量依據,是倘父或母一方惡意阻隔或妨礙他方行使親權時,將會被判定為非善意的一方,最終將會不利於監護權之判定。最後必須呼籲,未成年子女時常淪為夫妻離異下的犧牲品,為求子女最佳利益,雙方應秉持理性的態度來協商以追求三贏的局面。

文/李佩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