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04 19:54:46莉絲

高額贍養費

新聞媒體常以斗大標題轉述某外國影星支付大筆贍養費給前妻,或某外國影星簽署婚前協議以避免支付高的贍養費方式,將離婚及贍養費連結在一起,也因此造就國人普遍存有先生應給付太太贍養費的錯誤觀念,在此實有釐清之必要。

首先,我國民法第1057條贍養費之規定,請求權之主體乃係「夫妻無過失之一方」,換言之夫或妻均得為請求之主體;其次,請求他方給付贍養費之要件並非如新聞報導所指離婚即可,依條文規定請求權人除須為「無過失之一方」外,尚須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時,方可向他方主張給付。上開三個要件缺一不可,因此倘若請求權人對婚姻亦有過失,或夫妻以調解/和解離婚,或夫或妻非陷於生活困難時,均無法向他方請求給予相當之贍養費。

相信讀者閱讀到此,心中必有所惑,似乎認為法律沒有保障到配偶權益,但此乃係對民法的誤解,蓋民法無論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或終結後都設有配偶權益之保障,舉例來說,婚姻關係存續中,夫或妻均應依各自之經濟能力共同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倘一方未為給付時,他方自得起訴請求支付家庭生活費用;又配偶之一方未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時,他方得以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給付;又於婚姻關係終結後,夫或妻均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因此,真正的悲哀不是法律不保障配偶權益,而是有權利但不會使用。

文/李佩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