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14 01:42:19渥特爾
【↖★想醫想★↗】妳申請到的是「全部」的病歷嗎?
寫在前面:
想寫這篇文章已經很久了,只是一直都沒有時間寫,上週看到「水果報」A2版有一篇「申請病歷 要請民代」,引起了我某些心裡的迴響,於是終於寫了這篇文章。
場景:台中某大學研討會
…………………………………………………………………………………………..
「妳以為妳申請到的病歷就是全部的病歷了嗎?」這句話是在一場研討會中,我老闆對著其中一位評論人的提問而提出的反問。
為什麼會有上述的反問?那是因為我對於該場報告者提出了「病歷可能遭竄改才被釋出」這樣的疑問,會場中一位評論人對於我的提問有問題:「現在的病歷都可以全部帶著走不是嗎?我去醫院申請病歷,都可以帶走啊,整份都是我的病歷啊!所以妳剛剛說的那些東西不是這樣的。」C教授這樣對我提出駁問。
…………………………………………………………………………………………..
在台中某大學參加一場研討會,其中一位發表人的議題討論到醫療糾紛,她以身為醫療體制內的代表而發言,想要為醫療體制內的人說話,因此寫了有關醫療糾紛的研究。在她討論到的醫療糾紛事件裡,我所聽到的是病患以及病患家屬被醜化為一個個無知、愚昧、無理取鬧又顢頇的鄉愿,遇到醫療事件的態度與處理似乎只有抬棺抗議灑冥紙,而她所提到的醫療體制內的醫師們個個都清白無辜、懸壺濟世,毫無爭議可言,所以她要站出來為醫界發聲、喊出不公不義。
姑且不論這個報告人身處於醫療體系又要站出來發聲的尷尬位置與角色,我想先談談關於醫療糾紛的判定是由「誰」來判定。最近這幾年的醫療糾紛事件,判醫方沒有疏失的比例為六成三,這與前幾年我在觀察醫療糾紛勝訴比例的數據相比,對病方來說,並沒有多大的改變。而醫療疏失的鑑定又需要由醫事鑑定委員會來鑑定,這樣的一個醫事鑑定委員會的成員,又都是醫方的代表,即便最後的裁決是在法官手裡,但非醫療背景出身的法官在裁決前,仍是得參考並參詢醫師的意見。對法官而言,隔行如隔山,醫師的專業知識與專業語言,法官不一定全然聽得懂,在醫醫相護的操盤下,醫療糾紛要被判疏失的可能性就更低了。
另外,就是舉證責任。醫病之間,一旦出現醫療技術或醫療疏忽等爭議問題,通常醫病之間只要有一造要告對方(當然,大部分的醫療糾紛都是病方對醫方提出告訴),原告都必須有舉證責任、提出舉證(註1),也就是說病患本人或是病患家屬若想要告醫院或是醫生,她/他必須提出許多證據,包括人證、物證等才可能有勝算,否則她/他就得面臨敗訴的結果。然而,這樣對病患或病患家屬來說是很不公平的,因為整個醫療過程中,病患有可能是全身麻醉不省人事的狀況、家屬只能在醫療過程外的場所等待,整個醫療處置的過程,全部掌控在醫院手裡,若有疏忽或遺漏,也只有過程中有參與的醫療人員知情,在這樣一個黑箱作業裡,外界毫不知情其中發生了什麼,而要是真發生了什麼事,醫療體系中的人馬,有誰願意丟掉自己的飯碗去舉證錯誤是醫方造成的,而體制中醫療人員之間的位階與權力,也壓制著下位者與無權者的發言。
我向報告人提出了醫療糾紛爭議時,病患必須提出舉證責任的弱勢立場,並指出所有的證據都握在醫方手裡,怎能說醫方都是無辜清白的、而病患或病患家屬都是不講道理與不明事理的?甚至,醫院也有可能竄改病歷後,才願意釋出病歷。「…所以,關於這方面的問題,不曉得您有沒有注意到?」我誠懇地、厲色地對報告人提出疑問。在報告人尚未回答時,C教授就告訴我「現在的法律不一樣了,病人是可以隨時將病歷帶著走的,關於妳的提問,是不是有問題?」爾後,S教授隨即提到:「在申請病歷前,病人是需要去掛號的,而從掛號到拿到病歷的過程,是需要等待的,並不是馬上就可以拿到病歷的。這中間的過程,需要經過層層的通關與上報、蓋過一個又一個的印章後才得以釋出病歷的…」於是,我老闆當場也回以C教授:「妳以為妳申請到的病歷就是全部的病歷了嗎?」
是的,我也質疑這一點,非常肯定且凝重地質疑著這個問題。
記得我在一次婦產科門診的跟診經驗中,遇到過這樣的事件。一個婦人生產完一個月後,病苦著一張臉、按著肚子很不舒服地來掛診,她告訴醫師說她的肚子很痛,從生完孩子以後就一直莫名的疼痛,下部還常常流血,她不知道是怎麼回事,但就是不舒服。醫師與護士帶這名女病患到手術檯上,我仍坐在外頭的門診室裡等著,門診室中除了我之外,還有兩名等就診的下兩位病患。約莫十多分鐘,護士從裡面匆忙地一面奔出、一面作嘔,瞬間,一陣惡臭由手術室飄散出來,醫生慢慢地走出來坐回他的看診位置(我旁邊啦),然後繼續看下一位病患。再經過十分鐘,那名進了手術室的女病患緩緩走出,醫生請她坐下繼續問診。醫生跟她說:「是惡露。」然後告訴她,幫她開個藥吃吃就沒事了,並教她回家要如何處理、調養身體等事項,隨後在病歷上寫了他告訴病患的相關狀況。
一直到看完診,快要十點鐘,醫生面色凝重地告訴我:「妳知道剛剛發生什麼事情嗎?那個病患不是惡露,而是上回不知那個intern(實習醫生)忘了把棉花取出,那個棉花就在這個婦女的身體裡放了快一個月,難怪她會肚子痛,都發炎了怎麼能不痛呢?」隨後他要護士查詢是哪個intern值班做的處置,然後開始跟護士討論起來。
當下,我整個傻眼。小小研究生的我,面對這樣的場面,心裡很是生氣,卻不知道該如何。第一,我不知道病患的名字、聯絡方式,我無法通知她。第二,我不知道我該不該隱瞞我所聞所見的事實,因為如果我揭發了這個事件,會有人相信我說的話嗎?畢竟,病歷上寫著的是「惡露」、而不是手術疏忽遺留的棉花取出處理。而就我的觀察,醫生跟護士的互動非常緊密與良好,他們之間是互信互賴的。第三,我不過是個研究生,是個需要跟診找尋研究樣本的學生,願意讓我跟診的醫院並不多,如果我想要揭發這樣的事情,我一定吃不了兜著走。首先,我一定畢不了業,我個人的力量單薄,雖然我念的是醫學院的研究所,卻是沒有醫療背景的醫學院學生,而醫院與醫院之間的關係良好,醫方絕對不會有人站在我這邊挺我。再者,學校也會被為難,一旦學校被為難,我也會被為難,那我一樣畢不了業。因為很多的因為,我噤聲了、沈默了,常常我都在為著這樣的事情在懺悔,為我的懦弱與膽怯自責(請相信,我是真的自責)。是的,這個時刻我深深體認到「白色巨塔」中描述的科層制(Bureaucracy)是如何環環相扣地綑住每個體制內的個體,而個體與個體間的依附與互相滋養,誰也不能沒有對方,更是牢不可破地緊緊拉扯著對方,畢竟,一旦有任何一方遭到損害,最終受害的還是自己,因為妳/你一定逃不掉。
我知道,這些都不是好理由、全都是藉口。但我想說的是,妳以為妳拿到的病歷是「全部」的病歷嗎?是「真正」的病歷嗎?在妳就診、問診與接受醫療處置的時候,妳確定醫師告訴妳的話都是真真切切的嗎?妳認為妳都聽清楚、聽明白醫師的專業用語了嗎?即使妳聽懂、聽明白了,醫師告訴妳的事實又真的是事實嗎?
我並不想妖魔化醫師、或是污名化醫師,我也相信真有懸壺濟世、以救人為己任的醫師存在,只是,我想要提醒的是「不要過度簡化與相信妳/你所看到的一切就信以為真了」。也許想法單純、不多做猜想的人生會比較愉快、比較沒煩惱,但是在需要注意自己權利的時候,請務必要多一分心。醫病之間,真的需要互信互賴,沒有信任,就沒有信心,對醫師如此,對病人更是如此。
後記:
這位報告人後來給的回應,非常薄弱到無以說服當場的與會者。首先,她針對醫療鑑定是「誰」鑑定,將鑑定的責任又推回給法官,而跳過了法官的鑑定其實也是源於醫師的見解這一個過程;其二,她對於病歷申請需要掛號等候,提出了「當然要掛號啊,在這個注重病患隱私的時代,妳總不能隨便一個人就可以去申請別人的病歷吧!而需要等候那麼久的時間,其實是因應醫院的制度,它就是得這樣一層一層往上報呀,其實只是個形式化的過程與手續而已。」
嗯,看官們,妳/你們有被說服嗎?
………………………………………………………………………………………….
註1:舉證責任,通常謂為訴訟中之當事人,有提出證據以證明其所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之責任,亦即為證明之負擔或舉證證明之負擔。凡 當事人要求依其主張為裁判,除有例外情形,遇有真偽存否不明時,必須以證據支持其主張,而舉證證明之。如不能舉證證明其主張,則負擔不能依其主張為裁判之 危臉(民事舊說用語,則為敗訴之危險)。資料來源:http://living.pccu.edu.tw/chinese/data.asp?id=5999&htm=09-286-5350
想寫這篇文章已經很久了,只是一直都沒有時間寫,上週看到「水果報」A2版有一篇「申請病歷 要請民代」,引起了我某些心裡的迴響,於是終於寫了這篇文章。
場景:台中某大學研討會
…………………………………………………………………………………………..
「妳以為妳申請到的病歷就是全部的病歷了嗎?」這句話是在一場研討會中,我老闆對著其中一位評論人的提問而提出的反問。
為什麼會有上述的反問?那是因為我對於該場報告者提出了「病歷可能遭竄改才被釋出」這樣的疑問,會場中一位評論人對於我的提問有問題:「現在的病歷都可以全部帶著走不是嗎?我去醫院申請病歷,都可以帶走啊,整份都是我的病歷啊!所以妳剛剛說的那些東西不是這樣的。」C教授這樣對我提出駁問。
…………………………………………………………………………………………..
在台中某大學參加一場研討會,其中一位發表人的議題討論到醫療糾紛,她以身為醫療體制內的代表而發言,想要為醫療體制內的人說話,因此寫了有關醫療糾紛的研究。在她討論到的醫療糾紛事件裡,我所聽到的是病患以及病患家屬被醜化為一個個無知、愚昧、無理取鬧又顢頇的鄉愿,遇到醫療事件的態度與處理似乎只有抬棺抗議灑冥紙,而她所提到的醫療體制內的醫師們個個都清白無辜、懸壺濟世,毫無爭議可言,所以她要站出來為醫界發聲、喊出不公不義。
姑且不論這個報告人身處於醫療體系又要站出來發聲的尷尬位置與角色,我想先談談關於醫療糾紛的判定是由「誰」來判定。最近這幾年的醫療糾紛事件,判醫方沒有疏失的比例為六成三,這與前幾年我在觀察醫療糾紛勝訴比例的數據相比,對病方來說,並沒有多大的改變。而醫療疏失的鑑定又需要由醫事鑑定委員會來鑑定,這樣的一個醫事鑑定委員會的成員,又都是醫方的代表,即便最後的裁決是在法官手裡,但非醫療背景出身的法官在裁決前,仍是得參考並參詢醫師的意見。對法官而言,隔行如隔山,醫師的專業知識與專業語言,法官不一定全然聽得懂,在醫醫相護的操盤下,醫療糾紛要被判疏失的可能性就更低了。
另外,就是舉證責任。醫病之間,一旦出現醫療技術或醫療疏忽等爭議問題,通常醫病之間只要有一造要告對方(當然,大部分的醫療糾紛都是病方對醫方提出告訴),原告都必須有舉證責任、提出舉證(註1),也就是說病患本人或是病患家屬若想要告醫院或是醫生,她/他必須提出許多證據,包括人證、物證等才可能有勝算,否則她/他就得面臨敗訴的結果。然而,這樣對病患或病患家屬來說是很不公平的,因為整個醫療過程中,病患有可能是全身麻醉不省人事的狀況、家屬只能在醫療過程外的場所等待,整個醫療處置的過程,全部掌控在醫院手裡,若有疏忽或遺漏,也只有過程中有參與的醫療人員知情,在這樣一個黑箱作業裡,外界毫不知情其中發生了什麼,而要是真發生了什麼事,醫療體系中的人馬,有誰願意丟掉自己的飯碗去舉證錯誤是醫方造成的,而體制中醫療人員之間的位階與權力,也壓制著下位者與無權者的發言。
我向報告人提出了醫療糾紛爭議時,病患必須提出舉證責任的弱勢立場,並指出所有的證據都握在醫方手裡,怎能說醫方都是無辜清白的、而病患或病患家屬都是不講道理與不明事理的?甚至,醫院也有可能竄改病歷後,才願意釋出病歷。「…所以,關於這方面的問題,不曉得您有沒有注意到?」我誠懇地、厲色地對報告人提出疑問。在報告人尚未回答時,C教授就告訴我「現在的法律不一樣了,病人是可以隨時將病歷帶著走的,關於妳的提問,是不是有問題?」爾後,S教授隨即提到:「在申請病歷前,病人是需要去掛號的,而從掛號到拿到病歷的過程,是需要等待的,並不是馬上就可以拿到病歷的。這中間的過程,需要經過層層的通關與上報、蓋過一個又一個的印章後才得以釋出病歷的…」於是,我老闆當場也回以C教授:「妳以為妳申請到的病歷就是全部的病歷了嗎?」
是的,我也質疑這一點,非常肯定且凝重地質疑著這個問題。
記得我在一次婦產科門診的跟診經驗中,遇到過這樣的事件。一個婦人生產完一個月後,病苦著一張臉、按著肚子很不舒服地來掛診,她告訴醫師說她的肚子很痛,從生完孩子以後就一直莫名的疼痛,下部還常常流血,她不知道是怎麼回事,但就是不舒服。醫師與護士帶這名女病患到手術檯上,我仍坐在外頭的門診室裡等著,門診室中除了我之外,還有兩名等就診的下兩位病患。約莫十多分鐘,護士從裡面匆忙地一面奔出、一面作嘔,瞬間,一陣惡臭由手術室飄散出來,醫生慢慢地走出來坐回他的看診位置(我旁邊啦),然後繼續看下一位病患。再經過十分鐘,那名進了手術室的女病患緩緩走出,醫生請她坐下繼續問診。醫生跟她說:「是惡露。」然後告訴她,幫她開個藥吃吃就沒事了,並教她回家要如何處理、調養身體等事項,隨後在病歷上寫了他告訴病患的相關狀況。
一直到看完診,快要十點鐘,醫生面色凝重地告訴我:「妳知道剛剛發生什麼事情嗎?那個病患不是惡露,而是上回不知那個intern(實習醫生)忘了把棉花取出,那個棉花就在這個婦女的身體裡放了快一個月,難怪她會肚子痛,都發炎了怎麼能不痛呢?」隨後他要護士查詢是哪個intern值班做的處置,然後開始跟護士討論起來。
當下,我整個傻眼。小小研究生的我,面對這樣的場面,心裡很是生氣,卻不知道該如何。第一,我不知道病患的名字、聯絡方式,我無法通知她。第二,我不知道我該不該隱瞞我所聞所見的事實,因為如果我揭發了這個事件,會有人相信我說的話嗎?畢竟,病歷上寫著的是「惡露」、而不是手術疏忽遺留的棉花取出處理。而就我的觀察,醫生跟護士的互動非常緊密與良好,他們之間是互信互賴的。第三,我不過是個研究生,是個需要跟診找尋研究樣本的學生,願意讓我跟診的醫院並不多,如果我想要揭發這樣的事情,我一定吃不了兜著走。首先,我一定畢不了業,我個人的力量單薄,雖然我念的是醫學院的研究所,卻是沒有醫療背景的醫學院學生,而醫院與醫院之間的關係良好,醫方絕對不會有人站在我這邊挺我。再者,學校也會被為難,一旦學校被為難,我也會被為難,那我一樣畢不了業。因為很多的因為,我噤聲了、沈默了,常常我都在為著這樣的事情在懺悔,為我的懦弱與膽怯自責(請相信,我是真的自責)。是的,這個時刻我深深體認到「白色巨塔」中描述的科層制(Bureaucracy)是如何環環相扣地綑住每個體制內的個體,而個體與個體間的依附與互相滋養,誰也不能沒有對方,更是牢不可破地緊緊拉扯著對方,畢竟,一旦有任何一方遭到損害,最終受害的還是自己,因為妳/你一定逃不掉。
我知道,這些都不是好理由、全都是藉口。但我想說的是,妳以為妳拿到的病歷是「全部」的病歷嗎?是「真正」的病歷嗎?在妳就診、問診與接受醫療處置的時候,妳確定醫師告訴妳的話都是真真切切的嗎?妳認為妳都聽清楚、聽明白醫師的專業用語了嗎?即使妳聽懂、聽明白了,醫師告訴妳的事實又真的是事實嗎?
我並不想妖魔化醫師、或是污名化醫師,我也相信真有懸壺濟世、以救人為己任的醫師存在,只是,我想要提醒的是「不要過度簡化與相信妳/你所看到的一切就信以為真了」。也許想法單純、不多做猜想的人生會比較愉快、比較沒煩惱,但是在需要注意自己權利的時候,請務必要多一分心。醫病之間,真的需要互信互賴,沒有信任,就沒有信心,對醫師如此,對病人更是如此。
後記:
這位報告人後來給的回應,非常薄弱到無以說服當場的與會者。首先,她針對醫療鑑定是「誰」鑑定,將鑑定的責任又推回給法官,而跳過了法官的鑑定其實也是源於醫師的見解這一個過程;其二,她對於病歷申請需要掛號等候,提出了「當然要掛號啊,在這個注重病患隱私的時代,妳總不能隨便一個人就可以去申請別人的病歷吧!而需要等候那麼久的時間,其實是因應醫院的制度,它就是得這樣一層一層往上報呀,其實只是個形式化的過程與手續而已。」
嗯,看官們,妳/你們有被說服嗎?
………………………………………………………………………………………….
註1:舉證責任,通常謂為訴訟中之當事人,有提出證據以證明其所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之責任,亦即為證明之負擔或舉證證明之負擔。凡 當事人要求依其主張為裁判,除有例外情形,遇有真偽存否不明時,必須以證據支持其主張,而舉證證明之。如不能舉證證明其主張,則負擔不能依其主張為裁判之 危臉(民事舊說用語,則為敗訴之危險)。資料來源:http://living.pccu.edu.tw/chinese/data.asp?id=5999&htm=09-286-5350
上一篇:【想醫想】內診
我無言了...
你講的都對, 一點也沒錯
有你寫出來真是太好了, 我沒辦法像你這樣表達
看你的文章, 我又哭了
因為我外婆的事
我現在只要一看到或聽到這方面的事情
就淚流滿面
我覺得病人真的很弱勢
我說要把這件事寫mail告訴你
卻一直還沒動作, 因為我一寫就哭
寫不下去...
也許哪天我會把它寫出來告訴你...
別哭啦
妳哭得這麼委屈
我在這兒都心酸了
乖乖喔~~~ 2006-12-15 02:4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