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06 11:45:46昇徽會計師事務所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因閒置而轉列其他資產,得依原折舊方法繼續計提折舊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54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0.06.01台財稅字第10004037220

摘要: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因閒置而轉列其他資產,得依原折舊方法繼續計提折舊

主旨: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上開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