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08 00:16:33Richtch99(黃純清)

不給正義的司法~土地侵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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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正義的司法~土地侵佔案

99年至今告訴人提告5,歷經5次不起訴5次再議駁回2次交付審判駁回,斷斷續續共已經歷12年,至今司法仍舊不給公道!

 

111年8月8日用背信罪遞狀提告~被駁回

111年10月17日提出新證據再告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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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土地案件事實:

告訴人:黃純清xx

 

被告 1張翁錦首 xx(xxxxx日生)

        電話02-239xxxxx  

        住  台北市100 信義路x段x號xxx

被告 2翁海鵬  xx(xxxx日生

        住    新北市xxxxxxxxxxxx

 

立據中清楚寫明合資購買土地,是出資購買土地,標的是土地投資買賣土地標的則是投資賺錢,是2種迥然不同的標的!依照合資立據即可證明標的是土地並非分配款項

 

一、 被告1侵占宜蘭4筆土地1國家徵收土地分配款

二、 被告2未徵求告訴人同意偽造宜蘭4筆土地買賣文書

三、 被告2協助被告1侵占告訴人土地成為侵占共犯

 

78年間告訴人父親拿給被告1合資購買宜蘭土地65萬元與淡水土地2026000被告1應母親要求於871017日以新寫的合資立據交換78立據,871017日當日起合資購買土地的權利是告訴人兄弟3

 

侵占經歷與事實簡述:

1次侵占意圖:被告1871017日交換立據,當日就告訴母親說宜蘭土地都沒有了

 

2次侵占意圖:民國88年至98年這段期間,告訴人總計3次電話給被告1追討土地,被告1不給,並說:「宜蘭土地早就沒了」

 

3次侵占意圖:99119日告訴人至xx通運公司,x(被告1二妹)便立刻說:我們沒有對不起黃醫師,還說「宜蘭土地早就沒了」

 

88年至98年間告訴人5次追討土地,被告2人才於98720淡水土地權利分割給告訴人。在分割淡水土地給告訴人時也應同時分割歸還宜蘭土地權狀給告訴人99119告訴人至xx通運公司,x依舊說:「宜蘭土地早就沒了」

 

合資購買宜蘭土地65萬元(告訴標的是土地)

78年間被告1私自將其中112000元購買手錶給父親,並於78年間交付其中的50給翁x(被告1的大妹)合資購買土地被告1侵占告訴人父親38000

 

被告1侵占告訴人宜蘭4筆土地1國家徵收土地分配款被告2未徵求告訴人同意偽造宜蘭4筆土地買賣文書事實與證據計有:

 

1. 侵占土地事實:

被告1侵占告訴人三星鄉叭哩沙段110242地號2筆土地

981016被告2私自三星鄉叭哩沙段110242地號2筆土地出售以總價1750萬出售給x981016被告2偽造2筆土地買賣文書即已成立

 

88年至98年間告訴人5次催討土地,被告1無法歸還土地於981214才以等值金額匯款給告訴人大哥173千元刑事侵占罪在981016被告2出售土地後將分配款給被告1,被告1即占為己有就已成立,這就是符合侵占罪的要件因為被告與翁x緞有5次聲稱「宜蘭土地早就沒了」,所以不敢說是出售宜蘭土地;告訴人因而弄不清,怎會莫名匯17萬3千元。

 

2. 侵占土地事實:

被告1侵占告訴人礁溪鄉玉光一段4114142筆土地

10237被告2私自礁溪鄉玉光一段4114142筆土地出售總價3750出售給x102年3月7日被告2偽造2筆土地買賣文書即已成立

 

告訴人於1062月提告催討土地後,被告110737日與翁x(被告1大妹)才將等值金額366750元帶至偵查庭要以現金償還刑事侵占罪早在10237被告2出售土地後將分配款給被告1,被告1即占為己有就已成立,這就是符合侵占罪的要件

 

99924日被告2以證人身分出庭偵查庭就已知悉告訴人要取回宜蘭土地權利被告2並供稱宜蘭土地尚有玉光段2筆土地還沒賣,未徵求告訴人同意於10237日偽造2筆土地買賣文書將土地出售被告2的作為等同協助被告1侵占告訴人2筆土地,因而成為侵占共犯

 

3. 侵占土地徵收分配款事實:

被告1侵占礁溪鄉玉光一段414-1土地徵收分配款5,342,這是侵占款項

 

92910日與12日國家徵收玉光一段414-1土地。被告1未將國家徵收分配款分配款5,342給告訴兄弟3人,反將5,342侵占入己。

 

依92年當時的追訴期權限是10年本項侵占可追訴至102年,告訴人於99年提告時檢察官卻不去偵辦,竟已超過追訴期權限而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

 

 

侵占的法源證據:

刑法335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裁判字號43年台上字第675

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

裁判字號71年台上字第2304號。

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

裁判字號67年台上字第2662

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

裁判字號:44 年台上字第 546

刑法上之侵占罪,以持有人就其持有中之他人所有物,表現其變為所有之意思而成立

 

綜合上述法源新證據與事實,證明本案是侵占4筆土地的刑事案件(並非侵占款項案件)以及侵占1筆土地徵收分配款項案件

 

前案皆以土地出售後一段時日,被告1以等值的分配所得款項償還給告訴人,因而給予被告1與被告2不起訴處分,然而被告1侵占的事實是侵占土地,不是侵占分配款項!

 

被告1與被告2一再欺壓黃家:

合資購地1股正確金額是多少,一直不給資料

父親87年往生後即不再與黃家聯絡,所幸告訴人從網路中查到她公司資料才得以追討

合資購地開始就一直不給買賣契約書(影本)、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被告1欲想將宜蘭土地全部侵占。

一再意圖侵占與實際侵占行為。

 

至今不解的是:

購買宜蘭土地怎會以當時公告現值13~15倍價錢購買?

買淡水土地怎會也是以當時公告現值13~15倍價錢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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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絕對告到底,直到司法還給我公道為止!

 

黃純清 111,05,07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