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正義的司法~土地侵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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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正義的司法~土地侵佔案
從99年至今告訴人提告5次,歷經5次不起訴,5次再議駁回,2次交付審判駁回,斷斷續續共已經歷12年,至今司法仍舊不給公道!
111年8月8日用背信罪遞狀提告~被駁回。
111年10月17日提出新證據再告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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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土地案件事實:
告訴人:黃純清 男 xx歲
被告 1:張翁錦首 女 xx歲(xx年xx月x日生)
電話02-239xxxxx
住 台北市100 信義路x段x號xxx
被告 2:翁海鵬 男 xx歲(xx年x月x日生)
住 新北市xxxxxxxxxxxx
立據中清楚寫明”合資購買土地”,是出資購買土地,標的是土地,投資買賣土地,標的則是投資賺錢,是2種迥然不同的標的!依照合資立據即可證明標的是土地,並非分配款項。
一、 被告1是侵占宜蘭4筆土地與1筆國家徵收土地分配款。
二、 被告2未徵求告訴人同意偽造宜蘭4筆土地買賣文書。
三、 被告2協助被告1侵占告訴人土地成為侵占共犯。
緣78年間告訴人父親拿給被告1合資購買宜蘭土地65萬元與淡水土地202萬6000元。被告1應母親要求於87年10月17日以新寫的合資立據交換78年立據,從87年10月17日當日起,合資購買土地的權利是告訴人兄弟3人。
侵占經歷與事實簡述:
第1次侵占意圖:被告1於87年10月17日交換立據,當日就告訴母親說「宜蘭土地都沒有了」。
第2次侵占意圖:民國88年至98年這段期間,告訴人總計打3次電話給被告1追討土地,被告1不給,並說:「宜蘭土地早就沒了」。
第3次侵占意圖:99年1月19日告訴人至xx通運公司,翁x緞(被告1二妹)便立刻說:我們沒有對不起黃醫師,還說「宜蘭土地早就沒了」。
88年至98年間告訴人共5次追討土地,被告2人才於98年7月20日將淡水土地權利分割給告訴人。在分割淡水土地給告訴人時,也應同時分割歸還宜蘭土地權狀給告訴人,99年1月19日告訴人至xx通運公司,翁x緞依舊說:「宜蘭土地早就沒了」。
合資購買宜蘭土地65萬元。(告訴標的是土地)
78年間被告1私自將其中11萬2000元購買手錶給父親,並於78年間交付其中的50萬給翁x絨(被告1的大妹)合資購買土地,被告1即侵占告訴人父親3萬8000元。
被告1侵占告訴人宜蘭4筆土地與1筆國家徵收土地分配款,被告2未徵求告訴人同意偽造宜蘭4筆土地買賣文書事實與證據計有:
1. 侵占土地事實:
被告1侵占告訴人三星鄉叭哩沙段110與242地號2筆土地。
98年10月16日被告2私自將三星鄉叭哩沙段110與242地號2筆土地出售,以總價1750萬出售給賴x進。98年10月16日被告2偽造這2筆土地買賣文書即已成立。
88年至98年間告訴人5次催討土地,被告1無法歸還土地於98年12月14日才以等值金額匯款給告訴人大哥17萬3千元。刑事侵占罪在98年10月16日被告2出售土地後將分配款給被告1,被告1即占為己有就已成立,這就是符合侵占罪的要件。因為被告與翁x緞有5次聲稱「宜蘭土地早就沒了」,所以不敢說是出售宜蘭土地;告訴人因而弄不清,怎會莫名匯17萬3千元。
2. 侵占土地事實:
被告1侵占告訴人礁溪鄉玉光一段411與414地號2筆土地。
102年3月7日被告2私自將礁溪鄉玉光一段411與414地號2筆土地出售,以總價3750萬出售給吳x錫。102年3月7日被告2偽造這2筆土地買賣文書即已成立。
告訴人於106年2月提告催討土地後,被告1於107年3月7日與翁x絨(被告1大妹)才將等值金額36萬6750元帶至偵查庭要以現金償還。刑事侵占罪早在102年3月7日被告2出售土地後將分配款給被告1,被告1即占為己有就已成立,這就是符合侵占罪的要件。
99年9月24日被告2以證人身分出庭,在偵查庭就已知悉告訴人要取回宜蘭土地權利,被告2並供稱宜蘭土地尚有玉光段2筆土地還沒賣,卻未徵求告訴人同意於102年3月7日偽造這2筆土地買賣文書將土地出售。被告2的作為等同協助被告1侵占告訴人2筆土地,因而成為侵占共犯。
3. 侵占土地徵收分配款事實:
被告1侵占礁溪鄉玉光一段414-1地號土地徵收分配款5,342元,這是侵占款項。
92年9月10日與12日國家徵收玉光一段414-1地號土地。被告1未將國家徵收分配款分配款5,342元給告訴兄弟3人,反將5,342元侵占入己。
依92年當時的追訴期權限是10年,本項侵占可追訴至102年,告訴人於99年提告時檢察官卻不去偵辦,竟已超過追訴期權限而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
侵占的法源證據:
刑法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裁判字號43年台上字第675號。
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
裁判字號71年台上字第2304號。
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
裁判字號67年台上字第2662號。
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
裁判字號:44 年台上字第 546 號。
刑法上之侵占罪,以持有人就其持有中之他人所有物,表現其變為所有之意思而成立。
綜合上述法源新證據與事實,證明本案是侵占4筆土地的刑事案件(並非侵占款項案件),以及侵占1筆土地徵收分配款項案件。
前案皆以土地出售後一段時日,被告1以等值的分配所得款項償還給告訴人,因而給予被告1與被告2不起訴處分,然而被告1侵占的事實是侵占土地,不是侵占分配款項!
被告1與被告2一再欺壓黃家:
合資購地1股正確金額是多少,一直不給資料。
父親87年往生後即不再與黃家聯絡,所幸告訴人從網路中查到她公司資料才得以追討。
合資購地開始就一直不給買賣契約書(影本)、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被告1欲想將宜蘭土地全部侵占。
一再意圖侵占與實際侵占行為。
至今不解的是:
購買宜蘭土地怎會以當時公告現值13~15倍價錢購買?
買淡水土地怎會也是以當時公告現值13~15倍價錢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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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絕對告到底,直到司法還給我公道為止!
黃純清 111,05,07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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