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藍圖
司法改革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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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從頭爛到尾!
從大法官爛到地院法官!
從檢察長爛到檢察官!
必須徹底改革,近110年來不公不義無正義
.的司法,請不要繼續留給子孫。
瀆職事項層出不窮!
檢察官:該起訴卻不起訴(如:土地侵占案、花旗銀行詐欺與侵占案),不該起訴卻起訴(如:繼承事件的偽造文書案)。
法官: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如:繼承事件的偽造文書案),該重判卻輕判,該輕判卻又重判。
法務部:依法須執行法官的判決,卻該有的作為卻不作為,泯滅人性的殺人犯,依然繼續苟延殘存,司法終究不給正義。
檢察官/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法官瀆職犯法,委員會就亂扯一通,立即駁回人民的聲請(如:土地侵占案、繼承事件的偽造文書案),就是不願意評鑑,因為委員們是檢察官/法官代表、律師、法律系教授,都是自己人。
大法官:100年至110年今日,該釋憲”自訴”強制委任律師牴觸憲法第16條(人民的訴訟權)與憲法第7條(法律的平等權),近11年來已19次違背職務,駁回我19次釋憲聲請,我的第20次釋憲聲請,至今已拖延了5個月,故意不列入待審案件,大法官們妄想將我的案件拖到111年1月4日實施”憲法訴訟”,我沒錢委任律師出庭,”自訴”不用委任律師的訴求就直接敗訴,人民就無法取回訴訟權與平等權。
”自訴”強制委任律師,即使有錢委任,絕對沒有律師敢幫人民告檢察官/法官檢,怕得罪,更怕砸了飯碗。
自訴他人是有難度的:(所以自訴是可以被限制的)
即使委任律師也沒有用,因為重點在證據,仍應以向地檢提告訴較好,若不懂法律可委任律師協助訴訟,讓地檢檢察官依其職權蒐集調查更完整的證據;倘若檢察官與法官枉法瀆職,人民便可向法院自訴檢察官與法官。
自訴檢察官與法官並不難:(依據平等權與訴訟權,不能限制自訴)
人民自行自訴法官,只要提出判決書、該案告訴狀與告訴狀所附的證據,就可讓該案法官受到該有懲罰。
人民自行自訴檢察官,只要提出不起訴書或起訴書、該案告訴狀與告訴狀所附的證據,就可讓該案檢察官受到該有懲罰。
自訴:法院遞狀提告,法官依狀紙證據審理。
自訴他人須強制委任律師。(修法重點)
人民可自行自訴檢察官與法官。(修法重點)
既可保障律師工作權,又可還人民自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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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地檢署遞狀提告,檢察官蒐集調查更完整證據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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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10年來不公不義無正義的司法,我們現在不改,往後的子子孫孫必然得繼續承受,呼天不應,叫地不靈。
將於2023年上路的國民法官,參與案件計有:
•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殺人)
•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罪(如酒駕致死)
•除外: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這不過是在重罪部分補強而已,而其他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可以任由檢察官與法官胡搞瞎搞嗎!
完善的司法改革,必須能監督所有承接案件的檢察官與法官,不能讓檢察官與法官為所欲為,因為這是司法,並不是私法。
司法改革藍圖(規劃):
監督並促使檢察官與法官依法辦案。
一、•司法院大法官須立即擬修法草案,提交立法院三讀,重點是人民自訴可以不用委任律師。
•或是立法院修法,人民自訴不用委任律師。
•立法院盡速三讀。
如此一來,人民就可以到地方法院自行自訴檢察官與法官,再也不用怕檢察官與法官胡搞瞎搞為所欲為了。
自訴他人須強制委任律師。(修法重點)
人民可以自行自訴檢察官與法官。(修法重點)
二、全部撤換檢察官/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評鑑委員會委員13位中8位委員由司法院從人民中選任,並且必須排除律師與法律系教授,避免投其所好,”其”是指委員會中的法官與檢察官;另外5位委員由司法院/法務部分別從司法官員中選任。(註:人民中選任之人選,必須有自己寫過狀紙,包括釋憲聲請、非常上訴、再審,如此才有能力對抗不公。)
須全部撤換原因:人民評鑑司法官,一年622件結果0人受懲(資料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70045)。
這種自己人評鑑自己人怎會公平!最扯的是居然是0人受懲!台灣的司法是有目共睹,像這種欺騙人民的法官法制度根本就沒用。
三、由司法院成立人民評議委員會(人評會)並遴選9位委員,專責評議檢察官與法官案件,9位評議委員須排除法律系專才,排除所學的刻版印象,讓選任委員能以客觀思維,做出客觀的評議,委員須選任有能力自我書寫狀紙,且曾有過聲請釋憲、非常上訴、再審其中一項經歷之人選。
人民評議委員會(人評會)評議事項:
1.針對檢察官/法官評鑑委員會案件。
經聲請評鑑檢察官/法官後,被評鑑委員會駁回之案件,依據該案狀紙、證據、檢察官之起訴書/不起訴書、法官判決書與聲請評鑑陳請書,一併閱卷討論,並依據法令針對評鑑委員會有否偏袒失職做出評議,並書寫評議書給法務部/司法院撤換評鑑委員,且永不得任用。
針對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地方法院法官瀆職部分,人評會須將上述所有資料,包括評議書,上呈高檢署/高等法院繼續承辦;高檢署/高等法院瀆職部分,上呈最高檢/最高法院繼續承辦,避開原承案機關,避免官官相護,並呈報法務部/司法院依法懲處該案檢察官/法官。
2.針對非常上訴、再審案件。
經聲請非常上訴、再審後,被駁回之案件,依據該案狀紙、證據、最高檢非常上訴駁回書、法院再審駁回書,一併閱卷討論,並依據法令針對有否偏袒失職做出評議,並書寫評議書呈報法務部/司法院依法懲處。
有以上完備的監控,人民就不用怕檢察官/法官敢胡搞瞎搞為所欲為了,台灣司法就會因此改革,讓我們這一代前人種樹,讓世世代代子孫享有公平正義的司法。
司法改革並非不能,只是該有作為的不做
而已!
黃 純 清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日期 110, 09 , 13
110年9月15日遞交給司法院與法務部,建議司法改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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