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2 22:41:05Richtch99(黃純清)

司法改革藍圖

司法改革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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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從頭爛到尾!

大法官爛到地院法官!

從檢察長爛到檢察官!

須徹底改革,110年來不公不義無正義

.的司法,請不要繼續留給子孫。

 

瀆職事項層出不窮!

檢察官:該起訴卻不起訴(:土地侵占案花旗銀行詐欺侵占),不該起訴卻起訴(:繼承事件的偽造文書案)

 

法官: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繼承事件的偽造文書案),該重判卻輕判,該輕判卻又重判。

 

法務部:依法須執行法官的判決,卻該有的作為卻不作為,泯滅人性的殺人犯,依然繼續苟延殘存,司法終究不給正義。

 

檢察官/法官評鑑委員會:檢察官/法官瀆職犯法,委員會就亂扯一通,立即駁回人民的聲請(:土地侵占案繼承事件的偽造文書案),就是不願意評鑑,因為委員們是檢察官/法官代表、律師、法律系教授,都是自己人。

大法官:100年至110年今日,該釋憲自訴強制委任律師牴觸憲法第16(人民的訴訟權)憲法7(法律的平等權),近11年來已19次違背職務,駁回我19次釋憲聲請,我的第20次釋憲聲請,至今已拖延了5個月,故意不列入待審案件,大法官們妄想將我的案件拖到11114日實施憲法訴訟,我沒錢委任律師出庭,自訴不用委任律師的訴求就直接敗訴,人民就無法取回訴訟權平等權

 

自訴強制委任律師,即使有錢委任,絕對沒有律師敢幫人民告檢察官/法官檢,怕得罪,更怕砸了飯碗。

 

自訴他人是有難度的:(所以自訴是可以被限制的)

即使委任律師也沒有用因為重點在證據,仍應以向地檢提告訴較好,若不懂法律可委任律師協助訴訟,讓地檢檢察官依其職權蒐集調查更完整的證據;倘若檢察官與法官枉法瀆職人民便可向法院自訴檢察官與法官。

 

自訴檢察官與法官並不難:(依據平等權訴訟權不能限制自訴)

人民自行自訴法官,只要提出判決書、該案告訴狀告訴狀所附的證據,就可讓該案法官受到該有懲罰

 

人民自行自訴檢察官,只要提出不起訴書起訴書、該案告訴狀告訴狀所附的證據,就可讓該案檢察官受到該有懲罰

 

自訴:法院遞狀提告,法官依狀紙證據審理。

自訴他人須強制委任律師。(修法重點)

人民可自行自訴檢察官與法官。(修法重點)

既可保障律師工作權,又可還人民自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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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地檢署遞狀提告,檢察官蒐集調查更完整證據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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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來不公不義無正義的司法,我們現在不改,往後的子子孫孫必然得繼續承受,呼天不應,叫地不靈。

 

將於2023年上路的國民法官,參與案件計有:

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殺人)

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罪(如酒駕致死)

除外: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這不過是在重罪部分補強而已,而其他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可以任由檢察官與法官胡搞瞎搞嗎!

 

完善的司法改革,必須能監督所有承接案件的檢察官與法官,不能讓檢察官與法官為所欲為因為這是司法並不是私法

 

司法改革藍圖(規劃):

監督並促使檢察官與法官依法辦案

司法院大法官須立即擬修法草案,提交立法院三讀,重點是人民自訴可以不用委任律師。

    •立法院修法,人民自訴不用委任律師。

    立法院盡速三讀

如此一來人民就可以到地方法院自行自訴檢察官與法官,再也不用怕檢察官與法官胡搞瞎搞為所欲為了。

 

   自訴他人須強制委任律師。(修法重點)

   人民可以自行自訴檢察官與法官。(修法重點)

 

全部撤換檢察官/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評鑑委員會委員13位中8位委員由司法院從人民中選任,並且必須排除律師與法律系教授,避免投其所好是指委員會中的法官與檢察官;另外5位委員由司法院/法務部分別從司法官員中選任(:人民中選任之人選,必須有自己寫過狀紙,包括釋憲聲請、非常上訴、再審,如此才有能力對抗不公。)

須全部撤換原因:人民評鑑司法官一年622件結果0人受懲(資料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70045)

這種自己人評鑑自己人怎會公平!最扯的是居然是0人受懲!台灣的司法是有目共睹,像這種欺騙人民的法官法制度根本就沒用

 

三、司法院成立人民評議委員會(人評會)並遴選9委員專責評議檢察官與法官案件9評議委員須排除法律系專才,排除所學的刻版印象,讓選任委員能以客觀思維,做出客觀的評議委員須選任有能力自我書寫狀紙,且曾有過聲請釋憲非常上訴再審其中一項經歷之人選

 

人民評議委員會(人評會)評議事項:

1.針對檢察官/法官評鑑委員會案件

經聲請評鑑檢察官/法官後評鑑委員會駁回之案件,依據該案狀紙、證據、檢察官之起訴書/不起訴書法官判決書與聲請評鑑陳請書,一併閱卷討論,並依據法令針對評鑑委員會有否偏袒失職做出評議,並書寫評議書給法務部/司法院撤換評鑑委員,且永不得任用

 

針對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地方法院法官瀆職部分人評會須將上述所有資料包括評議書上呈高檢署/高等法院繼續承辦;檢署/高等法院瀆職部分上呈最高/最高法院繼續承辦,避開原承案機關,避免官官相護,並呈報法務部/司法院依法懲處該案檢察官/法官。

 

2.針對非常上訴、再審案件

經聲請非常上訴、再審駁回之案件,依據該案狀紙、證據、最高檢非常上訴駁回書法院再審駁回書,一併閱卷討論,並依據法令針對有否偏袒失職做出評議,並書寫評議書呈報法務部/司法院依法懲處。

 

有以上完備的監控,人民就不用怕檢察官/法官敢胡搞瞎搞為所欲為了,台灣司法就會因此改革,讓我們這一代前人種樹,讓世世代代子孫享有公平正義的司法

 

司法改革並非不能,只是該有作為的不做

而已!

 

黃 純 清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日期  110, 09 , 13 

110年9月15日遞交給司法院與法務部,建議司法改革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