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被繼承人文書為何無罪
偽造被繼承人文書為何無罪
本篇完整精解已刪除,目的是想考考尚未閱讀過本篇論述的全國法律人才,包括法律系學生、法律系畢業生、法律系講師、法律系教授、律師、檢察官、法官...等法律專才,本人向全國人保證絕對沒有任何人懂為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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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讓各位動一動腦,腦筋多用多思考,才會越是靈活,不會越來越鈍。如果你能洞悉並舉證為何無罪,就代表你的法律見解與邏輯分析能力超強!因為長達110年從來無人能夠平反冤判,而我就是史無前例唯一翻轉冤判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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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達110年法官與檢察官們認定繼承人拿被繼承人(過世的人)印章蓋章取領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有罪的論點:
1. 因為被繼承人(過世的人) 的印章是所有繼承人共有的,未經全體同意私自蓋章取領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就是偽造被繼承人的文書。
(判決依據:民法第828條第3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2. 因為取款時使用被繼承人(過世的人)印章,因繼承人並不是被繼承人本人,所以就是偽造被繼承人的文書。
(判決依據:刑法偽造文書第 210 條與第216條。)
3. 被繼承人(過世的人)已經過世,所以就沒有權利了,倘若使用被繼承人的印章,就是偽造被繼承人的文書。
(判決依據:民法第 6 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針對上面3項有罪認定,法官與檢察官們看似證據十足,判定無誤,但~全都錯了,而且錯得離譜,錯得無藥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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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全國法律專才(包括法官與檢察官)解析為何無罪?
也歡迎有興趣的網友們解析為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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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純清 2022/04/03
e-mail: richtch99@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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